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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580页

夫、世妇之命,如大夫”者,谓士之子於大夫之命,其妻於世妇之命,如大夫,於大夫之礼,大夫之命则辑杖,世妇之命则授人杖也。“於大夫、世妇之命,如大夫”,定本“如大夫”作“如夫人”,二字异义,亦通。
  ○注“士二日”至“室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前文大夫三日殡,此士二日殡,是降下大夫也。云“士之礼,死与往日,生与来日”者,殡是为死者,故首荠日为三日。杖是为生者,故数来日为三日。云“主妇,容妾为君、女子子在室”者,前经“大夫之丧”云“主人、主妇”,此士之丧直云“妇人皆杖”,妇人是众群妇,故知容妾为君及妻子子在室者也,以其皆杖故也。
  ○“子皆杖,不以即位”。
  ○正义曰:皇氏云:“子谓大夫、士之庶子也。不以杖即位,辟適子也。所以知此是大夫、士庶子者,见下有大夫、士適子哭殡哭柩,推此大夫、士適子,故知此是大夫、士之庶子也。”然案郑注此云“子,谓凡庶子也”,凡於贵贱则庶子是也。容人君適子入门辑杖,犹得即位,庶子宜在门外之位去之,故无即门内之位理也。大夫、士之適子则得哭殡哭柩,如下所说,其庶子则宜与人君之庶子同,并不得以杖即位也。熊氏云:“此文承注君、大夫、士之丧下,则此谓君、大夫、士之庶子,故注云:子谓凡庶子。”义亦通也。
  ○注“不以”至“杖同”。
  ○正义曰:不以杖即位,郑恐人疑庶子虽不得以杖即位,犹得辑之人门,故明之也。言与去杖同,凡去杖者不复辑也。
  ○“夫夫、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”。
  ○正义曰:大夫、士,谓大夫、士之適子。“哭殡则杖”者,既攒涂之后,於父,父也,其尊逼近,故哭殡可以杖也。“哭柩则辑杖”者,谓将葬,既启之后,对柩为尊,则敛去其杖。
  ○注“哭殡”至“庙门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哭柩,谓启后也”者,启谓将葬启殡而出柩也,知非未殡之前而哭柩者,大夫、士之丧未殡之前则未杖也。云“天子诸侯之子於父,父也,君也,尊远,杖不入庙门”者,天子、诸侯,其尊广远,庙门之内则去杖。庙门,谓殡宫之门,柩之所在,故云庙也。
  ○“弃杖者,断而弃之於隐”者,杖是丧至尊之服,虽大祥弃之,犹恐人亵慢,断之不堪他用,弃於幽隐之处,使不秽污。
  君设大盘,造冰焉。大夫设夷盘,造冰焉。士并瓦盘,无冰。设床,襢第。有枕,含一床,袭一床,迁尸于堂又一床,皆有枕席。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此事皆沐浴之后,宜承“濡濯弃於坎”下,札烂脱在此耳。造犹内也。襢第,祖箦也,谓无席,如浴时床也。礼:自仲春之后,尸既袭,既小敛,先内冰盘中,乃设床於其上,不施席而迁尸焉。秋凉而止。士不用冰,以瓦为盘,并以盛冰耳。汉礼:大盘广八尺,长丈二,深三尺,赤中。夷盘小焉。《周礼》天子夷盘,《士丧礼》君赐冰亦用夷盘。然则其制宜同之。
  ○盘,本又作槃,步于反。造,七报反,下及注皆同。并,步顶反,注同。襢,之善反,单也,注同。第,侧里反。含,胡暗反。濡,奴乱反,下文同。濯,直孝反,下文同。坎,口感反。札,侧八反。烂,力旦反。箦音责。盛音成。广,古旷反。长,直亮反。深,尸鸩反。
  [疏]“君设”至“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初死沐浴之节。
  ○“造冰焉”者,谓造内其冰於盘中也。
  ○“大夫设夷盘”者,小於大盘,亦内冰焉。
  ○“上并瓦盘,无冰”者,瓦盘既小,故并盘。士卑,故无冰。
  ○“设床,襢第”者,置冰於下,设床於上,去席襢,袒第箦。
  ○“有枕,含一床,袭一床,迁尸于堂又一床”者,言此三节各自有床也。
  ○“皆有枕席”者,唯含一时暂彻枕,使面平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商祝彻枕设巾”是也。含竟而并有枕也,而含、袭、及堂皆有席,故郑注《士丧礼》“商祝袭衣於床,床次含床之东,衽如初”。又注《士丧礼》“设床第於两楹之间,衽如初,有枕”。云“衽,寝卧之席也”,亦下莞上簟是也。
  ○“君、大夫、士一也”者,自设床襢策至此以下,贵贱同然也。
  ○注“造犹”至“同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造是造诣。凡造诣者,必入於内,故云造犹内也。云“襢策,袒箦也,谓无席,如浴时床也”者,浴时无席,为漏水也;设冰无席,为通寒气也。云“礼:自仲春之后,尸既袭,既小敛,先内冰盘中”者,若人君仲春则用冰,若命夫命妇则火出之后而用冰,故昭四年《左传》云“献羔而启之,公始用之”,谓仲春也。又云“火出而毕赋”。《周礼 凌人》:“夏颁冰。”是卿大夫以下,三月以后而得用冰也。云“既袭,既小敛”者,谓大夫、士也。既袭,谓大夫也。既小敛,谓士也。皆是死之明日。若天子、诸侯亦三日而设冰也,在袭、敛之前也。云“夷盘小焉”者,谓小於大盘。云“《周礼》天子夷盘”者,案《周礼 凌人》云“大丧,共夷盘冰”是也。但天子之夷盘,即此之大盘也。依尸而言,则曰夷盘。此云夷盘者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