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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*导航地图-第650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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则是皆一溢。米,或粥或饭。
  ○粥,之育反,又音育,下同。溢音逸,刘昌宗又音实,下同。莫音暮。疏食音嗣,下及下注“疏食”皆同。
  [疏]“君之”至“无筭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广明五服之丧,自初死至除服君及大夫、士食敛之节,今各依文解之。今此经特明君丧,食之礼。○“纳财”者,财,谓穀也,谓所食之米也,言每日纳用之米,朝唯一溢米,莫唯一溢米也。“食之无筭”者,言居丧困病,不能顿食,随须则食,故云“无筭”。○“士疏食水饮”者,疏,粗也。食,饭也。士贱病轻,故疏食粗米为饭,亦水为饮。○“夫人、世妇、诸妻皆疏食水饮”者,妇人质弱,恐食粥伤性,故言“疏食水饮”也。○注“纳财,谓食穀也,二十两曰溢”至“是皆一溢,米,或粥或饭”。
○正义曰:财,谓穀也,故《大宰》云“以九赋敛财贿也”,注云“财谓泉穀”,是穀为财。但米由穀出,经已称米,故郑云食穀必言纳财者,以一日之中,或粥或饭,虽作之无时,不过朝夕二溢之米,当须豫纳其米,故云“纳财”也。云“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”者,案《律历志》:“黄锺之律,其实一籥。”《律历志》合籥为合,则二十四铢合重一两,十合为一升,升重十两,二十两则米二升。与此不同者,但古秤有二法,说《左传》者云“百二十斤为石”,则一斗十二斤,为两则一百九十二两,则一升为十九两有奇。
今一两为二十四铢,则二十两为四百八十铢,计一十九两有奇为一升,则总有四百六十铢八参,以成四百八十铢,唯有十九铢二参在,是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。此大略而言之。云“同言无筭,则是皆一溢,米,或粥或饭”者,粥与疏食,俱言无筭,是疏食与粥者皆一溢米。或粥,谓食粥者,或饭,谓疏食也。
  大夫之丧,主人、室老、子姓皆食粥,众士疏食水饮,妻妾疏食水饮。室老,其贵臣也。众士,所谓众臣。士亦如之。如其子食粥,妻妾疏食水饮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如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大夫礼也。
  ○“室老、子姓皆食粥”者,室老,谓贵臣。子姓,谓孙也。不云众子者,主人中兼之。  ○“众士疏食”者,谓非室老也。案《丧服传》云“卿大夫室老,士贵臣,其馀皆众臣”,郑注云:“士邑宰。”此不云者,邑宰虽贵,以其远於君,与众臣同。案《檀弓》主人、主妇歠粥,此夫人、世妇、妻皆疏食者,熊氏云“《檀弓》云主妇,谓女主,故食粥也。
  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妇人亦如之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果,爪桃之属。
  [疏]“既葬”至“食肉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既葬至练祥,君、大夫、士之食节也。○“主人疏食水饮”者,熊氏云“既葬,哀杀,可以疏食,不复用一溢米也”。食粥於盛,不盥,食於篹者盥。食菜以醯、酱。始食肉者,先食乾肉,始饮酒者,先饮醴酒。盛,谓今时杯杅也。篹,竹筥也。歠者不盥,手饮者盥。篹或作簨。○盥,古缓反。篹,本又作匴,又作算,悉缓反,又苏管反。醯,呼鸡反。杅音于。筥,居吕反。歠,昌悦反。饭,扶晚反。簨,息尹反,徐音撰。
  [疏]“食粥”至“醴酒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食之杂礼。“食粥於盛,不盥”者,以其歠粥不用手,故不盥。○“食於篹者盥”者,篹,谓竹筥,饭盛於篹,以手就篹取饭,故盥也。○“食菜以醯、酱”者,谓练而食菜果者,食之时以醯、酱也。○“始食肉者,先食乾肉,始饮酒者,先饮醴酒”,文承既祥之下,谓祥后也。然《间传》曰“父母之丧”,“大祥有醯酱”,“禫而饮醴酒”,二文不同。文庾氏云:“盖记者所闻之异。大祥既鼓琴,亦可食乾肉矣。食菜用醯酱,於情为安。
且既祥食果,则食醯酱无嫌矣。”熊氏云:“此据病而不能食者,练而食醯酱,祥而饮酒也。
  期之丧,三不食。食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。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,终丧不食肉,不饮酒。父在,为母为妻,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。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食肉饮酒,亦谓既葬。  ○期音基,下同。为母、为妻,并于伪反,下注“为其”同。与音预,下同。
  [疏]“期之”至“乐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期与大功丧食之节也。  ○“期之丧,三不食”者,谓大夫、士旁期之丧,三不食者,谓义服也。其正服则二日不食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