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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*导航地图-第72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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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岁终百官各献其功,以礼诏告也。周则冢宰至岁终受於百官之簿书所会之最,而考一年之功多少,以告天子也。若功少则废黜其人,功多则迁置其职也。今谓“五官”,则上天子五官司徒以下,故下云“五官之长曰伯”,与此五官一也。但太宰总摄群职,总受五官之贡,故不入其数也。若以五官为后以下,则下云“五官之长”、岂有长於后乎?熊氏以为五等诸侯。亦非也。
卷五 曲礼下第二
 卷五 曲礼下第二  
  五官之长曰“伯”,谓为三公者,《周礼》:“九命作伯。”  ○长,丁丈反,后皆同。是职方。职,主也,是伯分主东西者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自陕以东,周公主之;自陕以西,召公主之;一相处乎内。”是,或为氏。  ○陕,式冉反,依字当作陕。何休注《公羊传》云:“弘农陕县是也。”一云当作郏,古洽反,谓王城郊鄏也。召,时照反,又作邵,音同。相,息亮反。
  [疏]“五官”至“职方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论二伯,及州牧诸侯等称谓,今各依文解之。  ○“五官之长曰伯”,畿外之大,莫大於二伯,故此先言之也。“五官”者,即司徒以下五官也。云“长”者,谓三公无职,故不在五官之中,即三公加一命,出为分陕二伯者也。“伯”,长也,谓朝廷之长,言此二伯为内外官之长。“是职方”者,言二伯於是职主当方之事也。
  ○注“职主”至“乎内”。
○正义曰:引《公羊传》,证周家二伯所主之事。隐五年《公羊传》云:“天子三公者何?天子之相也。则何以三?自陕而东者,周公主之;自陕而西者,召公主之;一相处乎内。”又案三公八命者,尧时为四伯,故《诗崧高》注云:“当尧时,姜氏为四伯,至尧之末,分置八伯。”故《虞书传》云:“元祀巡守四岳八伯。”舜之元祀有八伯,明尧末置之,夏则无文,殷则改置二伯,与周同。故《王制》云:“八州八伯。”又云“天子之老二人,曰二伯”是也。
  其摈於天子也,曰“天子之吏”。摈者辞也。《春秋传》曰“王命委之三吏”,谓三公也。  ○摈,本又作傧,必刃反。天子同姓谓之“伯父”,异姓谓之“伯舅”。自称於诸侯曰“天子之老”,於外曰“公”,於其国曰“君”。称之以父与舅,亲亲之辞也。外,自其私土之外,天子畿内。  ○“天子谓之伯父”,本或有“同姓”二字,衍文。
  [疏]“其摈”至“之吏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是二伯也。摈谓天子接宾之人也。若摈者传辞於天子,则称此二伯为“天子之吏”也。亦当言名也,记者略,可知也。然摈呼在朝三公亦为天子之吏。若然,《玉藻》云“伯曰天子之力臣”者,谓介传命称天子力臣。摈者受辞,传於天子,则曰“天子之吏”。
  ○注“摈者”至“公也”。
○正义曰:引证呼三公并为吏之意也。此《左传》成二年晋使巩朔献齐捷于王,王命委之三吏。杜预注云:“三吏,三公也。”於时王不见巩朔,王命委付三公接对之,故云“委之三吏”。○“天子同姓谓之伯父”者,此三公与王同姓者,王呼为伯父。伯者长大之名,父乃同姓重亲之称也。○“异姓谓之伯舅”者,异族重亲之名也。异族无父称,故呼为伯舅,亦亲之故也。案晋文公为二伯,《左传》僖二十八年云:“王曰叔父。”不称伯者,以州牧之礼命之,故称叔也。
然晋既称叔父,所以昭九年云“伯父惠公归自秦,而诱以来”,又云“我在伯父,犹衣服之有冠冕”。晋称伯父者,以晋既称伯父,又以晋为州牧,又为二伯,若以州牧为礼称之,则曰叔父;若以二伯之礼称之,则曰伯父;故晋或称伯,或称叔也。周公分陕为二伯,《诗》称“王曰叔父”者,成王以本亲命之。晋文侯仇为伯,《尚书》直云“父义和”,不云伯者,亲亲之也。又二伯称“天子之老”,自敌以下曰寡人,僖四年齐桓公对楚屈完称不穀者,谦也。
凡常诸侯皆称寡人,庄十一年宋灾,鲁往吊之,宋闵公称孤者,传云:“列国有凶,称孤,礼也。”以有凶灾,故降名称孤。
  ○“自称於诸侯曰天子之老”者,二伯若与九州及四夷之诸侯言,己自谓“天子之老”,系於天子言之,以威远国也。  ○“於外曰公”者,外者,其私土采地之外也,而犹在王畿之内,如周公食邑於周。向国外之人,其自称则曰公也。  ○“於其国曰君”者,其国采地内也。若与采地内臣民言,则自称曰君。其既主分陕,又在王朝,嫌不正为采地君,故明之也。不云自称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