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盛哉其制治之方也,财足以周天下之用而治不失其本焉。”
臣按:成周设司会之官以职财计,而必先之掌六典、八法、八则者何?盖六典、八法、八则皆大宰佐王之职,六典治邦国者也,八法治官府者也,八则治都鄙者也,必先知六典、八法、八则之本,然后可以施九贡、九赋、九功、九式之法,苟不知其本而徒施其法,则取之不应其式,供之不以其正,用之不合其礼,何所折衷哉?是故大宰总其法于上,司会察其法于下,有所施用于邦国、有所施用于官府、有所施用于都鄙皆必合于六典、八法、八则之典礼,然后致之令之均节之,使财足以周天下之用而用之各得其宜焉。
  司书(会计簿书)掌邦之六典、八法、八则、九职、九正(即九职、九赋)、九事(即九式)、邦中之版、土地之图,以周知入出百物(或入而藏,或出而用)以叙其财、受其币,使入于职币。
  林之奇曰:“司书目九贡、九赋为九正,而《书》称文王以庶邦惟正之供,盖古之王者必正经赋以足经用,而未见其有无名横敛焉。”
  臣按:司会掌钩考、司书掌书记,二者之职交相参互,以此所掌稽彼所录,多寡虚实昭然矣。所以然者,盖以国家之大、用度之伙,其出入之数必为籍以纪之、设官以稽之,所以防有司之奸欺也。
  职内掌邦之赋(赋是九赋、九贡等总名)入,辨(别也)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(总要簿书)以贰(副也)官府、都鄙之财入之数,以逆邦国之赋用。
  职岁掌邦之赋出,以贰官府、都鄙之财出赐之数,以待会计而考之(或出以给用,或用以赐予)。
  职币掌式法以敛官府、都鄙,与凡用邦财者之币,振掌事者之余财,皆辨其物(知其色类善恶)而奠(定也)其录(籍也)以书揭之,以诏上之小用赐予(上有小可用度及赐予),岁终则会其出。
  黄庶曰:“周公设官,理财者居其半。财用之数,验之以书契、督之以要成、证之以贰令、考之以参互、制之以式法,辨之有类、执之有总,小数之则乘,大数之则会,职岁所叙、职币所振,虽余财而加肃焉。”
  臣按:职内以掌邦之赋入,职岁以掌邦之赋出,而职币又以振掌事者之余财也。夫财之入而藏也既有官以主其数,及其出而用也亦有官以主其数,至于既用之余又有官以振举之。谓之振者兴起之谓也,盖掌事者所用有余财,既不复用则干没矣,故振兴之以为他用,则财无沈滞者焉。吁,先王之世吝惜民财以为国计,无或弃之物,此所以无不足之用也。
廪人(主藏米之官)掌九谷之数(九谷,黍、稷、稻、粱、秫、苽、麻、麦、豆也)以待国之匪(分也)颁(赐也)、赒赐(赒给赐予)、稍食(禄廪),以岁之上下(上谓丰年,下谓歉岁)数邦用以知足否(足与不足),以诏谷用,以治年之凶丰。凡万民之食(以民数计度所食之数)食者,人四釜上也(六斗四升曰鳷,每人一日食谷四鳷,则年之上也),人三釜中也(年之中),人二釜下也(年之下),若食不能人二釜则令邦移民就谷(移民之不足以就谷之有余),诏王杀(减省)邦用(凶年邦用宜从减省)。
凡邦有会同、师役之事则治其粮与其食(行道曰粮,止居曰食)。
臣按:成周设廪人之职,以岁之丰歉计国之用度,知其足与不足之数以告之于上,年适丰虽粒米狼戾不使侈于有余,年适凶虽饥馑荐臻不使苦于不足,所以然者,以有治之之法豫为之防也。然其所以专为之计、豫为之治者,必以民食为本。盖君以养民为职,人君所以储财、积谷,凡以为民而已,所谓匪颁、赒赐、稍食,岂直为己哉?故必于一岁之中、逐郡之内,因其年岁之上下计其民数之多寡,每口月食其谷几何、每年口食其数几何,若其数不足夫下年之食,则令移民之不足以就粟之有余,具其数、原其故以诏告于王,曰凶年邦用不足,凡事皆宜从减省。
然臣于是知三代盛王设官分职、积财备用,无非以为民也,后世之所储峙者专以为宫禁之用、官府之用、兵卫之用、边鄙之用,而所以为民者,特于此数用之外而别有所谓常平、义社之仓,仅千百之一二耳。吁,先王之所重后世之所轻,先王之所后后世之所先,民何幸而生三代之时哉。
  仓人掌粟入之藏,辨九谷之物以待邦用,若谷不足则止余法用(止,杀也。止余法用者,谓法式所当用者有不足则杀之,待有余财而后用之),有余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。
  郑玄曰:“九谷尽藏焉,以粟为主。”吴澂曰:“廪主藏,仓主散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