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徒通财之事而与稼穑同颁,诚以食足货通而后教化可成也,是以匠人营国则前朝而后市,内宰建国则佐后而立市,市者所以通商贾而阜财也。”
胥师(市中群胥之长)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货贿(平其价不得擅为高下),宪刑禁焉。
贾师(知物价者)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,辨其物而均平之,展(视也)其成(物之成者)而奠(定也)其贾(使之有常),然后令市。
臣按:《周官》于市肆一事设官如此之详,所以使民懋迁其有无也,有者得以售,无者得以济,斯民之各遂其所欲,是亦王政之一端也。
泉府(泉布委积之府)掌以市之征布(征布廛人所敛之五布),敛市之不售、货之滞于民用者(市货有积滞不售者则以征布买而收之)以其贾买之(使民不丧其本),物揭而书之(逐物表揭而书其价),以待不时而买者(以待民之乏用)。买者各从其抵(抵音帝,本也),都鄙从其主,国人、郊人从其有司(主与有司即所谓抵也),然后予之,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、丧纪无过三月,凡民之贷(借用也)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,以国服为之息(国服,谓民于国所服之业,如农圃之类也。
民贷物不取其息,俾其出力以服国事以代出息也)。
叶适曰:“泉府之法,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,其赊者祭祀、丧纪皆有数而以国服为之息。盖当是时民皆齐民,未有特富者也,开阖、敛散、轻重之权一出于上,均之田而使之耕,筑之室而使之居,衣食之具无不毕与,然而祭祀、丧纪犹有所不足,上之人不之与则谁与之?故赊而贷之使以日数偿而以其所服者为息,且其事之不售、货之滞于民用者,民不足于此而上不敛之则为不仁,然则二者之法盖三代固行之矣。今天下之民不齐久矣,开阖、敛散、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,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也,而遽夺之,可乎?
夺之可也,疾其自利而欲为国利,可乎?”马端临曰:“泉府一官最为便民,滞则官买之,民不时而欲买者官则卖之,无力者则赊贷与之。盖先王视民如子,洞察其隐微而多方济其缺乏,仁政莫尚于此,初非专为谋利取息设也。王安石不原其立官之本意,而剿郑注‘国服为息’一语,行青苗以误天下,可乎?”
臣按:泉府之设以泉为名,盖主泉布(泉,古“钱”字)之官也。古者以泉布流通天下之物,无非以便民而已。泉布出于上,货物生于民,民之货物不能以皆有也,欲通其有无必资钱以易物,然后无者各有焉。然其物之聚也有多有少,时之用物也有急有缓,少而急于用则通,多而不急于用则滞,上之人因其滞也则以泉布收之,俾其少而通焉,所以厚民生也。上既收之矣,下之人或有所急而需焉,则随其原价而卖之,所以济民之用也。
然买物必以价,彼民之贫者无价以买,官则或赊或贷,与之赊则取偿而不取息,贷则按本以计其息,所以不取息者,应其丧祭之急而必取息者,限其浮浪之费也。然其取息也则又不以钱而以力焉,所谓国服为之息者,偿本之后以服役公家为息,服如国中七十及六十、野自六尺及六十有五征之以供服役之服也。凡若此者,无非以阜民之财、济民之急而上之人无分毫利焉,岂若王莽、王安石之所为哉?
《王制》: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,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,布帛精粗不中数幅、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,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,五谷不时、果实未熟不粥于市,木不中伐不粥于市,禽兽、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。
李觏曰:“理财之道去伪为先,民之诈伪盖其常心,矧兹市井,饰行儥慝何所不至哉?奸伪恶物而可杂乱欺人以取利,则人竞趋之矣。岂惟愚民见欺耶?使人妨日废业以作无用之物,人废业则本不厚矣,物无用则国不实矣,下去本而上失实,祸自此始也。”
臣按:市肆所陈虽商贾之事,然而风俗之奢俭、人情之华实、国用之盈缩皆由于斯焉。
汉武帝元封元年,用桑弘羊言,置均输官于郡国,尽笼天下之货,贵则卖之、贱则买之,使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而物价不得腾跃,故抑天下之物,名曰平准。
桑弘羊曰:“往者郡县诸侯各以其物贡输,往来烦难,物多苦恶,不偿其费,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,故曰均输。开委府于京师以笼货物,贱则买、贵则卖,是以县官不失实,商贾无所牟利,故命曰平准。”
文学曰:“古之赋税于人也,因其所工,不求其拙,农人纳其获,工女效其职。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,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,间者郡国或令作布絮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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