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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今桂阳监岁输课银宜减三分。”
  太宗至道二年,有司言凤州山内出铜丱,定州诸山出银矿,请置官署掌其事,上曰:“地不爱宝,当与众庶共之。”不许。
  臣按:宋二帝所言皆所谓仁人之言也,太祖曰“未能捐金于山,岂忍夺人之利”,太宗曰“地不爱宝,当与众共之”,后世人主于其臣下有以兴利为言者,宜举二帝之言以拒之。
  太宗问秘合校理杜镐曰:“西汉赐与悉用黄金而近代为难得之货,何也?”镐对曰:“当是时佛事未兴,故金价甚贱。”
  真宗语大臣曰:“京师士庶衣服器玩多熔金为饰,乃诏申明旧制,募告者赏之,自今乘舆服御涂金、绣金之类亦不须用。”
  富弼曰:“国之去奢自上者始,则天下无不从化。况法禁严明,真宗朝禁销金服甚谨,然累下制令而犯者不绝,故内诏宫中以下、外自大臣之家,悉不得以金饰衣服,复申严宪布于天下,自此更无犯者。”
臣按:金有五而黄金最为贵重之物,地之所产最少,而人之所用最多,五金之中而黄之价最贵,五色之中而金之色最炫。世之人非但用之器皿、首饰,乃至熔而销之,或以缕而为服,或以嵌而为器,上而冠帻、下而靴履,与夫食用戏具,无不用焉,其尤费之多者宫室之饰、土木之偶,甚至一佛寺之兴、一神像之设,靡费乃至千百两焉,杜镐答太宗谓汉时佛事未兴故金多,诚非虚语也。真宗禁销金,虽乘舆服御亦不须用,所谓立法自上始者欤,宜乎当时禁之更无犯者也。
不然,上为之而禁下,欲其不为,岂所谓以身教哉。
  宋朝金银铜铁铅锡之冶总二百七十一,皆置吏主之,大率山泽之利有限,或暴发辄竭,或采取岁久所得不偿所费,而岁课不足,有司必责主者取盈。
臣按:宋朝坑冶所在如此之多,而元朝之坑冶亦比今日加十数倍,何也?盖天地生物有生生不已者,谷粟、桑麻之类是也,有与地土俱生者,金银铜铁之类是也。昔者圣王定为取民之赋,有米粟之征、有布缕之征,而无有所谓金银铜铁之征者,岂不以山泽之利与土地俱生,取之有穷而生之者不继乎?譬之山林之上有草木焉,有土石焉,其间草木取之者既尽,而生之者随继,故虽日日取之、岁岁取之而不见其竭也,若夫山间之土石,掘而去之则深而成洼,舁而去之则空而留迹,是何也?
其形一定故也。是以坑冶之利,在前代则多,在后代则少,循历至于今日尤其少焉,无足怪者。我朝坑冶之利比前代不及什之一二,间或有之,随取随竭,曩者固已于浙之温处、闽之建福开场置官,令内臣以守之,差宪臣以督之,然所得不偿所费如宋人所云者,今则多行革罢而均其课于民赋之中矣。虽然,今日不徒不得其利,而往往又罹其害,盖以山泽之利,官取之则不足,民取之则有余,今处州等山场虽闭而其间尤不能无渗漏之微利遗焉,此不逞之徒所以犹囊橐其间以竞利起乱也。
为今之计,宜于坑场遗利之处严守捕法,可筑塞者筑塞之,可栅堑者栅堑之,俾其不至聚众争夺,以贻天下生灵之害可也。(以上坑冶)
  唐于晋州置平阳院以收矾利,开成三年罢之,以矾山归州县。
  宋太祖命晋州制置矾务,许商人输金帛、丝绵、茶及缗钱,官以矾偿。
  陈傅良曰:“宋太祖矾禁为契丹、北汉设也,其后并盐酒皆榷之,非本意也。”
  臣按:本朝于凡前代取民之利,如矾之类,一切革之而并其一二于岁课,仁厚之泽惠民也深矣。(以上言矾)
  以上山泽之利(下)
卷三○
  ▲征榷之课
  《周礼》:太宰九赋,其七曰关市之赋(关以征其货之出入,市以征其货之所在)。大府掌九赋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,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。司市,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。
  廛人,凡珍异之有滞者,敛而入于膳府。
  王安石曰:“关市,商旅所会。共王膳服者,百物珍异于此乎在故也。夫以关市待王之膳服,凶荒札丧,关市无征,而王于是时亦不举而素服也。”
  陈傅良曰:“王之膳服仅取具于关市,古者关讥而不征,市廛而不征,其税入视他至薄也、不常获也。以富有四海而一人之奉特居经费之九一,又取其至薄不常获者如是足矣,而司市又严为国君、夫人、世子、命夫妇过市之法,苟有过用于上则大臣尽规,苟有过取于下则有司守法,而后人主常立于无过之地,此又先王之深意。”
  臣按:成周盛时,关市之征用以供王之膳服而已,非若后世以之供凡国用也。王之膳服,关市之所有王则用焉,不出关市之外而别有所求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