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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百四十三以九分之则为二十七,二十七以九分之则为三。三者丝法也;九其三得二十七,则毫法也;九其二十七得二百四十三,则厘法也;九其二百四十三得二千一百八十七,则分法也;九其二千一百八十七得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,则寸法也。一寸九分,一分九厘,一厘九毫,一毫九丝,以之生十二律,以之生五声二变,上下乘除,参同契合,无所不通,盖数之自然也。”
  司马贞《史记索隐》注:黄钟八寸十分一,云律九九八十一,故云八寸十分一。
臣按:此即朱熹所谓“寸以九分为法,淮南、太史、小司马之法可推”者此也。元定之言曰:“黄钟九寸,以三分为损益,故以三历十二辰得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,为黄钟之实。其十二辰所得之数,在子、寅、辰、午、申、戍六阳辰为黄钟寸、分、厘、毫、丝之数,在亥酉未巳卯丑六阴辰为黄钟寸、分、厘、毫、丝之法,其寸、分、厘、毫、丝之法皆用九数,故九丝为毫,九毫为厘,九厘为分,九分为寸,为黄钟。盖黄钟之实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数,以三约之,为丝者五万九千四十九;
以二十七约之,为毫者六千五百六十一;以二百四十三约之,为厘者七百二十九;以二千一百八十七约之,为分者八十一;以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约之,为寸者九,由是三分损益以生十一律焉。”蔡氏所谓黄钟之实者如此,或者以谓算到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数何所用之?朱熹曰:“以定管之长短而出是声,考究其法当如是也。”
杜佑《通典》曰:十二律相生之法自黄钟始,三分损益下生林钟,林钟上生太蔟,太蔟下生南吕,南吕上生姑洗,姑洗下生应钟,应钟上生蕤宾,蕤宾上生大吕,大吕下生夷则,夷则上生夹钟,夹钟下生无射,无射上生中吕,此谓十二律长短相生,一终于仲吕之法。又制十二钟以准十二律之正声,又凫氏为钟以律计,自倍半,以子声比正声则正声为倍,以正声比子声则子声为半。但先儒释用倍声有二义,一义云半十二律正律为十二子声之钟,二义云从于仲吕之管寸数,以三分益一上生黄钟,以所得管之寸数然后半之以为子声之钟。
其为变正声之法者,以黄钟之管正声九寸,子声则四寸半。又上下相生之法者,以仲吕之管长六寸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,上生黄钟,三分益一,得八寸五万九千零四十九分寸之五万一千八百九十六,半之得四寸五万九千零四十九分寸之二万五千九百四十八,以为黄钟,又上下相生以至仲吕,皆以相生所得之律寸数之半以为子声之律。
蔡元定曰:“此说黄钟九寸生十一律有十二子声,所谓正律,正半律也。又自仲吕上生黄钟,黄钟八寸五万九千□□四十九分寸之五万一千八百九十六,又生十一律,亦有十二子声,即所谓变律、变半律也。正、变及半凡四十八声,上下相生,最得《汉志》所谓黄钟不复为他律役之意,与《律书》五声大小次第之法。但变律止于应钟,虽设而无所用,则其实三十六声而已,其间阳律不用变声而黄钟又不用正半声,阴吕不用正半声而应钟又不用变半声,其实又二十八声而已。

臣按:朱熹所谓“变律半声之例,杜氏《通典》具焉”者,此也。元定之言曰:“律吕之数,往而不返,故黄钟不复为他律役,所用七声皆正律,无空积忽微。自林钟而下则有半声,自蕤宾而下则有变律,皆有空积忽微,不得其正。故黄钟独为声气之元,虽十二律八十四声皆黄钟所生。然黄钟一均,所谓纯粹中之纯粹者也。”八十四声,正律六十三、变律二十一,六十三者九七之数也,二十一者三七之数也,所引“黄钟不复与他律为役”者,盖以黄钟至尊无与为并,
惟于本宫用正律,若他律为宫,则黄钟之为商、角、征、羽、二变者皆但用其变律,而正律不复与之为役也。
  《通典》注曰:按应钟为变宫,蕤宾为变征,自殷以前但有五音,自周以来加文、武二声谓之七声,五声为正,二声为变,变者和也。
  蔡元定曰:“宫与商、商与角、征与羽相去皆一律,角与征、羽与宫相去独二律,一律则近而和,二律则远而不相及,故宫、羽之间有变宫,角、征之间有变征,此亦出于自然,《左氏》所谓七音、《前志》所谓七始是也。然五声者正声,故以起调毕曲,为诸声之纲,至二变声则宫不成宫、征不成征,不比于正音,但可以济五声之所不及而已,然有五声而无二变亦不可以成乐也。”
  臣按:此亦朱熹所谓“五声二变之数,杜氏《通典》具焉”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