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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以富贵豢其身,为下者不知尽忠以启上之敬,为上者不复致敬以来下之忠,两相乖贰不相亲信,如此,则大臣不得治其事,嬖宠之小臣相与亲比,而大臣之柄反为所移夺矣。是故人君于大臣必加敬焉,而不可轻以其系国之治忽而民所瞻望以为仪表者也;于迩臣必致慎焉,而不可忽以其系君之好恶而民之所由以为道路者也。敬之则大臣得以治其事,慎之则迩臣不至于相比昵矣。不以小臣谋大臣,则大臣不至于怨乎;不以不使远臣间近臣,则近臣不至于疾视其上。
不使左右宠幸之臣图谋四方宣力之士,则远臣之贤不为近臣所壅蔽矣。先儒谓小谋大、远言近、内图外三者,任臣之大害也。臣窃以谓,远言近者百一二,小谋大者什三四,内图外者什八九,人君任人之际诚能亲信大臣而敬之,审择迩臣而慎之,则股肱得其人而耳目不为人所蔽矣。呜呼,可不念哉!
  以上论总论任官之道△定职官之品《舜典》:帝曰:“咨,汝二十有二人。钦哉,惟时亮天功。”
  朱熹曰:“二十二人,四岳、九官、十二牧也。《周官》言内有百揆、四岳,外有州牧、侯伯,盖百揆者所以统庶官而四岳者所以统十二牧也。”
臣按:天下之大非止一方也,而统宗会元于国都之中、朝廷之上,必君总治于上,臣分治于下,然后事有统纪,民有依归,而天下平定焉。然君一人而已,所统之地非一所也,所治之民非一人也,所行之事非一类也,必欲事理民安而无一处不到焉,非立官以分理之不能得也。自唐虞之世已设官二十有二人以分理天下,内焉有九官而总之于百揆,外焉有十二牧而总之于四岳。舜之咨命,其于九官人各为之辞,随其职而致其戒勉之意,其于十二牧也则人共为一辞,其所分牧虽有不同而所以命之为民之意则无不同也。
大抵天立君以为之子,君立官以为之臣,无非为乎斯民而已。盖天生蒸民不能以自治而付之君,君承天命不能以独理而寄之臣,则是臣所治者君之事,君所治者天之事也。帝舜于受终告摄之后首询四岳,次咨十有二牧,然后及于百揆、九官者,岂不以百揆、九官所治者事而四岳十二牧所牧者民。凡夫朝廷之间百官庶务,何者而非为民者乎?帝既分命之,又总告之,而要其终于“钦哉,惟时亮天功”之一语,以见臣之事即君之事,君之事即民之事,民之事即天之事也。
我朝内设六部即虞廷之九官,外建十三布政司即虞世之十有二牧,名虽不同而所理之事则一,地虽有异而分牧之意则同,其所以立制度、明纪纲,真可以为万世法者也。
  《商书说命》:乃进于王曰:“呜呼,明王奉若(顺也)天道,建邦设都,树后王(天子也)君公(诸侯也),承以大夫师长,不惟逸豫,惟以乱(治也)民。”
  蔡沈曰:“明王奉顺天道,建邦设都,立天子、诸侯,承以大夫师长,制为君臣上下之礼,以尊临卑、以下奉上,非为一人逸豫之计而已也,惟欲以治民焉耳。”
  熊禾曰:“明王奉若天道,建邦设都,树后王君公,承以大夫师长,不惟逸豫,惟以乱民。至哉,斯言千万世为人君者之龟鉴也。桀惟不知此而汤有鸣条之师,纣惟不知此而武有孟津之会。师旷言于晋侯曰:‘天之爱民甚矣,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,以从(纵也)其淫而弃天地之性?’为人君者闻此言可以悚然惧矣。”
臣按:天立乎君,君奉乎天,天固非以一人之故而立其人以为君,人君亦非以其人之故而以之为诸侯、大夫、师长。人君则当奉顺天道,人臣则当承顺君命。天之道在生民,人君之命亦在生民。人君知天之道为生民,立我以为君则必爱天之民,而不肆虐于天之所生者而竭其力、尽其财以为私奉;人臣知君之命为生民,设我以为诸侯、大夫、师长则必恤君之民,而不敢肆毒于君之所付者而竭其力、尽其财以为私用。君则奉乎天而顺之,臣则承乎君而行之,则生民无不得其所者矣。
是则上天所以立君,而明王所以顺天道、定职官以为民者大意盖如此。世之为君臣者,恶可不知其所以然之故哉?
  《周官》:唐虞稽古,建官惟百。内有百揆、四岳,外有州牧、侯伯。庶政惟和,万国咸宁。夏、商官倍,亦克用乂(治也)。明王立政,不惟其官,惟其人。
  蔡沈曰:“百揆、四岳总治于内,州牧、侯伯总治于外,内外相承,体统不紊,故庶政惟和而万国咸安。夏商之时世变事繁,观其会通,制其繁简,官数加倍,亦能用治。明王立政不惟其官之多,惟其得人而已。”
  臣按:此唐、虞、夏、商四代之官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