终,为用狱之终,故以何校灭耳为象。”
臣按:《易》之作以道阴阳而于天下之事无不备,刑之用非为政之先务,而《易》之于刑屡屡言之,非徒言其理,而刑之具亦无不有焉。《蒙》之初六以桎梏,言械其手足者也;《坎》之上六以徽纆,言系缚其身者也;《噬嗑》之初与上以校,言械其颈与足者也。是知天下之物、人世之用,无一不出于阴阳之理,非但十三卦之制器尚象也。
《舜典》曰: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。
孔颖达曰:“刑用鞭久矣,《周礼》条狼氏誓大夫曰”敢不关,鞭五百“,《左传》有鞭徒人费圉人荦,子玉使鞭七人,卫侯鞭师曹三百。治官事之刑,有不治者鞭之,量状加之,未必有数也。夏楚二物可以扑挞,重者鞭之,轻者挞之。”
《益稷》曰:挞以记之。
蔡沈曰:“挞,扑也,即‘扑作教刑’者。盖惩之使记而不忘也。”臣按:后世笞刑盖始于此。《学记》曰:夏楚二物,收其威也。郑玄曰:“夏,稻也;楚,刑也。”
《周礼大司寇》:以圜土聚教罢民,凡害人者寘(置也)之圜土而施职事焉,以明刑耻之。其能改者反于中国,不齿三年,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。
郑玄曰:“圜土,狱城也。聚罢民其中,困苦以教之为善也。民不湣作劳,有似于罢。害人,谓其邪恶已有过失丽于法者。以其不故犯法,寘之圜土系教之,庶其困悔而能改也。施职事,以所能役使之。明刑,书其罪恶于大方版,著于背。反于中国,谓舍之还于故乡里也,司圜职曰:‘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’不齿者,谓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。出,谓逃亡也。”
臣按:郑氏谓“圜土,狱城也”,牢狱之见于经典者始此。夫古之置狱,所以聚罢憋之人而教之,夜则禁之以困苦其心,昼则役之以困苦其身,使之因患以思往咎而生善念也,非若后世置狱,恐人之逸而禁锢之比也。圜土而为大司寇所亲掌,则亦今世刑部自置狱焉。
掌囚(主拘系刑杀者)掌守盗贼,凡囚者。上罪梏鳦(音拱)而桎,中罪桎梏,下罪梏。王之同族鳦,有爵者桎,以待弊(犹幽也)罪。
郑玄曰:“凡囚者,谓非盗贼,自以他罪拘者也。鳦者,两手共一木也。桎梏者,两手各一木也,在手曰梏,在足曰桎。中罪不鳦,手足各一木耳,下罪又去桎。王同族及命士以上,虽有上罪,或鳦或桎而已。”
贾公彦曰:“五刑之人,三木之囚,重者三木俱著,次者二,下者一。王之同族及有爵禄重罪,亦著一而已,以其尊之故也。”
臣按:三木者,鳦、桎、梏也。重囚兼用其三,轻者惟一桎而已。兹三者之木皆加于手足者也,《易》所谓何(上声)校则木之在颈者,故谓之何焉。夫刑狱之具加诸囚者,恐其亡逸也。校以灭其耳,使其无所听闻;梏以系其手,使其不能执持;桎以系其足,使其不能行履。先王岂故为是以苦夫人哉?惩夫已犯者,所以戒夫未犯者,而使之不再犯也。
汉高后四年,绛侯周勃有罪,逮诣廷尉诏狱。
臣按:诏狱之名始于此。然其狱犹属之廷尉,则典其狱者犹刑官也,其后乃有上林诏狱,则是置狱于苑囿中,若卢诏狱则是置狱于少府之属,不复典于刑官矣。夫人君奉天讨以诛有罪,乃承天意以安生人,非一己之私也,有罪者当与众弃之,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焉,何至别为诏狱以系罪人哉?后世因之,往往于法狱之外别为诏狱,加罪人以非法之刑,非天讨之公矣,亦岂所谓与众弃之者哉?
汉景帝中六年,定棰令。丞相刘舍、御史大夫卫绾请:笞者,棰长五尺,其本大一寸,竹也,末薄半寸,皆平其节,当笞者笞臀,毋得更人(谓行杖者不得更易人也),毕一罪乃更人。自是笞者得全。
如淳曰:“当笞者笞臀,然则先时笞背也。”
臣按:后世用竹为刑具始此,盖虞时所用以为扑者夏楚也。景帝于即位之初即减笞法,然其数犹多,或笞未毕而人已死矣。至是又下诏,减三百为二百、二百为一百,因是定棰令,而用二臣之请,更笞背为笞臀,自是笞者得全。呜呼,自废肉刑之后,易刀锯以竹棰,所以全人之身也。景帝定为令,凡笞所用之质、所制之度、所行之人、所施之处皆详悉具著,以示天下后世,以此为防,后世犹有巧为之具、倍为之度,用所不可用之人、施所不当施之处,其惨固有甚于肉刑者,此在仁圣之朝所当禁革,是亦不忍之政之一端也。
章帝元和元年,诏曰:“律云‘掠(问也)者唯得榜(击也)、笞、立(立谓立而考讯之)’,又令丙,棰长短有数。自往者大狱以来,掠考多酷钻钻之属,惨苦无极,念其痛毒,怵然动心,《书》云‘鞭作官刑’,岂云若此?宜及秋冬理狱,明为其禁。”
臣按:章帝居安富尊荣之地,而虑念及于狴犴之苦,且云“念其毒痛,怵然动心”,仁人之言也。
献帝建安中,议者欲复肉刑,孔融议曰:“古者淳厖,善否不别,吏端刑清,政无过失,百姓有罪皆自取之。末世陵迟,风化坏乱,政挠其俗,法害其人。故曰上失其道,民散久矣,而欲绳之以古刑,投之以残弃,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。纣斫朝涉之胫,天下谓为无道。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,若各刑一人,是天下常有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