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至于朔望、分至莫不皆然。治历者随其常而顺其变,即历数以推之,顺时气以察之,则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者,皆可以明之矣。
《大传》曰:天垂象见吉凶,圣人象之。胡一桂曰:“象谓日月星辰循度失度。”
臣按:天之道不言而信,其于人也有一气感通之理,故其于人君也恒仁爱之而有告戒之道焉。然其所以告之者,岂谆谆命之哉?垂象以示之而已。象之循度则有吉之兆,象之失度则有凶之形,圣人者心与天通,目睹乎天所见之象,心悟夫天所示之意,因天之象而象之,非特以之修于身敏德而迁善,繇是而形之天下国家,使之趋吉而避凶、去恶而从善,无非因天之象以神道而设教者也。
《书》:乃命羲和,钦若(顺也)昊(广大之意)天,历象日月星辰,敬授人时。
朱熹曰:“羲氏、和氏,主历象授时之官。历所以纪数之书,象所以观天之器。日,阳精,一日而绕地一周;月,阴精,一月而与日一会;星,二十八宿,众星为经,金、木、水、火、土五星为纬;辰,以日月所会分周天之度为十二次也。人时谓耕获之候,凡民事早晚之所关也。”
臣按:先儒谓事之最大最先在推测天道,治历明时,万事莫不本于此。盖为治之道在岁,周于上而天道以明,统正于下而人纪以立,苟天道不明则时序错乱、岁月无纪,官府修为失其先后之序,田里耕作悖其次第之宜。所以帝世之命官必先于羲和,而羲和之职掌必先于历数,有历以纪其数、有象以观其运,则日月之运行、星辰之次舍,运于天者有常行,验于人者有常法,则官政民庸无不循其序而得其理,天下岂有不治者乎?
帝曰:“咨,汝羲暨和。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,以闰月定四时成岁。”
朱熹曰:“期犹周也。岁有十二月,月有三十日,三百六十者一岁之常数也,故日与天会而多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者为气盈,月与日会而少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五百九十二者为朔虚。合气盈、朔虚而闰生焉,故三岁一闰、五岁再闰、十有九岁七闰则气朔分齐,是为一章也。”
臣按:先儒谓岁无定日、闰有定法,期、闰、岁三字为此一节之大要。期者一岁之足日也,岁者一岁之省日也,闰者补三岁之省日凑为三岁之足日也。盖无闰则时不定,时不定则岁不成,三年不闰则差一月而以正月为二月,九年不闰则差三月而以春时为夏时,寒暑反易,岁序不成矣,此治历之法所以以定闰为先也。
在璇玑玉衡,以齐七政(专省德政,故历政修明)。
朱熹曰:“在,察也。美珠谓之璇,玑,机也。以璇饰机,所以象天体之转运也。衡,横也,谓横箫也。以玉为管横而设之,所以窥玑而齐七政之运行,犹今之浑天仪也。七政,日、月、五星也。七者运行于天,有迟有速、有顺有逆,犹人君之有政事也。舜初摄位,首察玑衡以齐七政,盖历象授时所当先也。”
臣按:《易》曰“观乎天文,以察时变。”日月星辰运行于天,所谓天文也,然其行也,有迟有速、有顺有逆,岂非其变乎?然其变之不齐,非有器以察之不可得而知也,不可得而知则亦不可得而齐也,是以帝世有玑衡之设焉。以璇为机而用以运转,是之谓玑;以玉为管而横置其中,是之谓衡。运其机轴而使之转动,窥其箫管而用以测度,则天文之齐不齐者可得而知矣。是故日月皆循其轨,五星不失其次,则吾德政之修于此可见矣;日月之或有薄蚀,五星之或有变动,则吾德政之阙于此可见矣。
因在器之天而观在天之天,因在天之天而循在人之天,则天人合一,七政不在天而在人矣。
《洪范》:四曰协用五纪。四,五纪:一曰岁,二曰月,三曰日,四曰星辰,五曰历数。孔颖达曰:“五者为天之经纪也。”
蔡沈曰:“五纪曰协,所以合天也。岁者序四时也,月者定晦朔也,日者正缠度也,星,经星、纬星也,辰者日月所会十二次也,历数者占步之法,所以纪岁、月、日、星辰也。”
唐仲友曰:“协用五纪,所以钦天道而治人事者也。人不天不成岁,月、日、时、星辰,天之所为而人所不能违也;天不人不因历数,人之所推而天所不能违也,天与人合而五纪可得而用矣,故曰协用五纪。一寒一暑以为岁,春夏秋冬之四时,统乎岁者也;一盈一亏以为月,二十四气、七十二候,统乎月者也;一昼一夜以为日,朝夕昼夜之四时,统乎日者也;一经一纬以为星辰,寒暑之所繇推迁、日月之所繇交会也。合是四者而推步其数以为历,则圣人之所以治人事也。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