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当高文、光武、明章之世得张释之、于定国辈为廷尉,无此也。穆王设为三问而三答之,其要尤在于择人,得其人必能敬刑,能敬刑则不妄逮矣。
轻重诸罚有权,刑罚世轻世重,惟齐非齐,有伦有要。
蔡沈曰:“罚之轻重亦皆有权,权者进退推移以求其轻重之宜也。刑罚世轻世重者,《周官》刑新国用轻典、刑乱国用重典、刑平国用中典,随世而为轻重者也。轻重诸罚有权者,权一人之轻重也;刑罚世轻世重者,权一世之轻重也。惟齐非齐者法之权也,有伦有要者法之经也。言刑罚虽惟权变,是适而齐之以不齐焉,至其伦要所在,盖有截然而不可紊者矣。”
臣按:先儒谓情之轻重、世之治乱不同则刑罚之用当异,而欲为一法以齐之则其齐也不齐,以不齐齐之则齐矣惟齐,非齐以不齐齐之之谓也。先后有序谓之伦,众体所会谓之要,所谓法之经也,经一定而不可紊,权则因时而制宜。穆王年虽耄荒,而其训刑也犹守文武之法,惓惓然犹有唐虞之遗意,此夫子所以取之也。
王曰:“呜呼,嗣孙(嗣世子孙),今往何监(视也),非德于民之中?尚明听之哉!哲人惟刑,无疆之辞,属于五极,咸中有庆。受王嘉(善也)师(众也),监于兹祥刑。”
蔡沈曰:“此诏来世也。言今往何所监视,非用刑成德而能全民所受之中者乎?下文哲人即所当监者。五极,五刑也。明哲之人用刑而有无穷之誊,盖由五刑咸得其中,所以有庆也。诸侯受天子良民善众,当监视于此祥刑。”
吕祖谦曰:“中者《吕刑》之纲领也,苗民罔是中者也,皋陶明是中者也。穆王之告司政典狱勉是中者也,末章训迪,自中之外亦无他说焉。今尔何所当监,岂非德于民之中乎?用刑者有意干誉,欲以德名而不足以为德,所以为德者必于民之中而后可也。”
夏僎曰:“民受天地之中以生,未尝不善,其陷于罪恶非其本然也,故民曰嘉师;刑虽主于刑人,然刑奸宄所以扶善良,虽曰不祥,乃所以为祥也,故刑曰祥刑。尝为之说曰,民之犯刑无非恶也而谓之嘉师,刑本不祥之器也而谓之祥刑,能以恶为嘉、以不祥为祥而后知用刑之道矣。”
臣按:帝王之道莫大于中,中也者在心则不偏不倚,在事则无过不及,帝王传授心法,以此为传道之要,以此为出治之则。《书》始于《虞书》“允执厥中”,大舜以之而传道;《书》终于《周书》“咸中有庆”,穆王以之而训刑。圣人之心不偏不倚而施之事,为者无过不及,非独德礼乐政为然,而施于刑者亦然。盖民不幸犯于有司,所以罪之者皆彼所自取也,吾固无容心于其间,不偏于此亦不倚于彼,一惟其情实焉,既得其情则权其罪之轻重而施以其刑,其刑上下不惟无太过且无不及焉,夫是之谓中,夫是之谓祥刑。
《周礼》:乃立秋官司寇,使帅其属而掌邦禁,以佐王刑邦国。
郑玄曰:“秋官司寇者,象秋所立之官。寇,害也。先王之治先之以德礼而辅之以刑政,故司寇掌刑而属于秋官。秋者天气肃杀,而刑以义为主也,刑官司至于寇,则刑官之事无不举矣。”
臣按:小宰言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,而此言掌邦禁,盖禁者戒之于未然,刑者治之于已然,先王之心惟恐民愚而误入于刑罚,故豫为明示法禁,使知有如是之罪必陷如是之刑,有如是之恶必丽如是之辟,明威立义,俾知不迷,防微遏萌,逆折其始,必不得已而后刑之。禁之所以为仁,刑之所以为义,禁之不已犹有犯焉,于是乎以义断仁焉,此其所以立民极也欤。
大司寇之职,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、诘四方,一曰刑新国用轻典,二曰刑平国用中典,三曰刑乱国用重典。
林之奇曰:“司寇刑新国用轻典者,以其旧染污习不可遽正,姑以教之宜以柔克之义也。刑平国用中典者,以其已安已治,既富既庶,陶冶被服莫不卞治,则教化已明、习俗已成,宜以正直之义也。刑乱国用重典者,以其顽昏暴悖不可训化,则歼渠魁、灭强梗,宜以刚克之义也。《书》曰‘惟敬五刑以成三德’,其此之谓乎。”
臣按:典者常也,民失其常则为权时之制,本三德以趣时,分三典以兴治,使之复其常焉。圣人于此何容心哉?伏惟我圣祖作条训以示子孙,有曰:“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,人情善恶真伪无不历涉其中,奸顽刁诈之徒特令法外加刑,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,然此特权时处置,顿挫奸顽,非守成之君所常用。以后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《大诰》,并不许用黥刺、禬劓、阉割之刑,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