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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为收帑(子也),朕甚弗取,其议除收帑诸相坐律令。”
  臣按:虞廷罚不及嗣,周室罪人不孥,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室家,仁暴之心既殊,国祚所以有长短之异也。文帝即位之初即除去秦人之苛刑,汉祚之延几于三代,未必不基于斯。
十三年,下令曰:“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、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,何治之至也?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,其咎安在?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?吾甚自愧。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,《诗》曰‘恺悌君子,民之父母’,今人有过,教未施而刑已加焉,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(无因)繇至,朕甚怜之。夫刑至断支体、刻肌肤,终身不息(生也),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,岂为民父母之意?其除肉刑,有以易之,及令罪人各以轻重,不亡逃有年而免(其不亡逃者,满其年数免为庶人)。
具为令。”
  马端临曰:“古者五刑皆肉刑也,孝文诏谓今有肉刑三而奸不止,注谓黥、劓、斩趾三者,遂以髡钳代黥、笞三百代劓、笞五百代斩趾,独不及宫刑。至景帝元年诏言‘孝文皇帝除宫刑、出美人,重绝人之世也’,则知文帝并宫刑除之。至景帝中元年,赦徒作阳陵者,死罪欲腐者许之,而武帝时李延年、司马迁、张安世、况贺皆坐腐刑,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后宫刑复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,不常用也。”
  臣按:后世以笞棰为刑始此。夫三代以前所谓肉刑者,墨、劓、禬、宫、大辟也,至汉初仅有三焉,黥、劓、斩趾而已。文帝感淳于公少女缇萦之言,始下诏除之,遂以髡钳代黥、笞三百代劓、笞五百代斩趾,自是以来,天下之人犯法者始免断支体、刻肌肤,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、不绝其类者,文帝之德大矣。
  以上论定律令之制(上)
卷一○三
  ▲定律令之制(下)
  景帝中六年,诏曰:“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,朕甚怜之,其减笞三百曰二百、笞二百曰一百,又笞者所以教之也,其定棰令。”
  孝武即位,征发频数,百姓贫耗,穷民犯法,酷吏击断,奸轨不胜,于是进张汤、赵禹之属条定法令,作见知故纵、监临部主之法(见知人犯法不举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),缓深故之罪,急纵出之诛。其后奸猾巧法,转相比况,禁罔浸密,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,大辟四百九条、千八百八十二事,决事比(比,以例相比况也)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。
臣按:汉祖入关约法三章,后萧何广为九篇,叔孙通又增为十八篇。自高帝世至武帝时仅五六十年间尔,乃增至三百五十九章,其大辟乃有四百九条、千八百八十二事,其决事比乃至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,何禁网之密一至此哉?观吕步舒治一淮南狱,死者数万人,由是推之,则当时死者不知凡几千百万也。意其当世之民举手动足即陷刑辟,大者可诛,小者可论,其不聊生也甚矣,国之不亡盖亦幸尔。我朝自圣祖定律之后百有余年,条律之中存而不用者亦或有之,未尝敢有擅增一条者,《诗》云“不愆不忘,率由旧章”,我列圣有焉。
  宣帝时,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:“圣王立法明刑者,非以为治,救衰乱之起也。今明王躬垂明听,虽不置廷平,狱将自正,若开后嗣,不若删定律令。律令一定,愚民知所避,奸吏无所弄矣。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,政衰听怠,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。”
  臣按:圣人制刑以弼教辅治,而使之不至于衰乱。有虞之刑必得皋陶以为士,有周之刑必得苏公以敬狱,盖为政在人,人必与法而兼用也。郑昌乃谓刑法非以为治,救衰乱之起;明王垂听,不必置廷平;无律令而有廷平,政衰听怠,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。是乃一偏之见也。夫治国而无律令固不可,有律令而无掌用之人亦不可,人君虽有聪明之资,亦无不用人用法而自垂听之理。
  元帝初,下诏曰:“夫律令者,所以抑暴扶弱,欲其难犯而易避也。今律烦多而不约,自典文者不能分明,而欲罗元元之不逮,斯岂刑中之意哉?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,惟是使安百姓而已。”
  臣按:律令之设盖悬法以示人,使人知所避而不犯,非故欲为是以待天下之罪人,如人设网罗以待禽兽也。后世之律往往文深而义晦,比拟之际彼此可以旁通,下人不知所守而舞智之吏得以轻重其罪,诚有如此诏所谓“今律烦多而不约,自典文者不能分明,而欲罗元元之不逮”者。所谓不逮者,解者谓不逮言意识所不及也。噫,蚩蚩之民不能皆读律令,及其读之又有所不逮者,则其不幸而陷于罪者,岂非上之人之过哉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