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此皆所以消阴事而已。”
臣按: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,故于上之安萌芽、养幼少、存诸孤,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之仁,孤幼之子咸致存养之惠,若夫人之不幸而入于囹圄,虽其自取之罪,然皆吾之赤子也,当此阳和之时而存恻怛之心,天地之德、父母之心也。
孟夏之月,断薄刑,决小罪,出轻系。
陈澔曰:“刑者上之所施,罪者下之所犯,断者定其轻重而施刑也。人以小罪相告者,即决遣之,不收系也。其有轻罪而在系者,则直纵之出也。”
臣按:孟夏之月天气始炎,将驯至于大暑也,恐罪人之系于囹圄者气相郁蒸,或致疾疫,故于是时也,于刑之薄者即结断之不使久系,罪之小者即决遣之不使收系,系之轻者即纵出之不使复系,先王恤狱之仁也。或者谓正阳之月,于阴事未宜大有施设,失先王之意也。
仲夏之月,挺重囚,益其食。陈澔曰:“挺者拔出之义。重囚禁系严密,故特加宽假。”马嚚孟曰:“益重囚之食,不以其罪废,不忍人之政也。”
臣按:时至仲夏,天气之炎燠极矣,囚虽有罪,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诸市朝以为世儆,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殒,故于是时挺而拔出于清凉之地,而加以饮食之味,以待秋后处决焉。先王之用刑,其仁义之兼尽也如此夫。
孟秋之月,命有司修法制,缮(治也)囹圄,具桎梏,禁止奸,惧罪邪,务(事也)搏(戮也)执(拘也)。命理(治狱之官)瞻伤(损皮肤)、察创(与疮同)、视折(损筋骨),审断(骨肉皆绝)决,狱讼必端(正也)平。戮有罪,严断刑,天地始肃,不可以赢。
郑玄曰:“顺秋气当严也。理,治狱官也,虞曰士、夏曰大理、周曰司寇。”
吴澂曰:“奸未发露而藏于内者止之,止之而曰禁,则非慢令也;邪已发露而显于外者罪之,罪之而曰慎,则非滥刑也。命有司至务搏执,顺天之义也。命理至端平,爱人之仁也。又总结之曰‘戮有罪,严断刑’,盖虽命有司以搏执,然所戮者有罪之人,未尝及无辜也,则义之中有仁焉;虽命理官以端平,然苟或当刑断之必严,未尝故失出也,则仁之中有义焉。大概此时所尚以顺天之义为主,特以爱人之仁行乎其间尔。所以然者,天地之气始严急,故顺天者亦当严急而不可以宽缓也,赢有宽缓之意。
”
臣按:刑者阴事也,阴道属义,人君奉天出治,当顺天道肃杀之威而施刑害杀戮之事,所以法天时行义道也。然秋之为秋所以成乎春,义之为义所以全乎仁,有春而无秋则生物不成,有仁而无义则生民不安,方天地始肃之时则不可以赢,亦犹天地始和之时不可以缩也。是则圣人之用刑虽若不得已而实不容已也,于不容已之中而存不得已之心,不容已者上天讨罪之义,不得已者圣人爱物之仁。
仲秋之月,乃命有司申严百刑,斩杀必当,毋或枉挠,枉挠不当反受其殃。
方悫曰:“孟秋既命严断刑矣,至此又命之故曰申严焉,且西为阴中,物既告成,先王奉天,故其所命止于是月也。刑有五而曰百刑者,据成数言之,与百礼、百事同义。斩者则必杀,杀者不必斩,斩杀必当,虑及于无辜也。然刑之所加不止于斩杀,所命止及于此者,以大辟尤人所重故也。枉则在上者不直,挠则在下者不伸,使斩杀不当则以或枉挠故也,先王奉天如此,而有司或枉挠焉,是逆天也,逆天则天灾适当之也,孟子言‘出乎尔者反乎尔者’同义。
”
臣按:《月令》虽作于吕不韦,然皆述先王之旧典也。凡事为无不顺适天时,而于刑尤加意焉,不韦当秦人惨刻之世而述先王仁义之典,宜其不见用也。幸而是篇见于《吕览》而汉戴氏始编于《礼记》之中,以与五经并行以为礼典,后世人主诚能按时而布之以为常宪,是亦施仁政之一助,其毋以人而废其书。
季秋之月,乃趣(促)狱刑,毋留有罪。孟冬之月,是察阿党,则罪无所掩蔽。
陈澔曰:“狱吏治狱宁无阿私,必是正而省察之,庶几犯罪者不至掩蔽其曲直也。”
臣按:自古断决死刑皆以孟冬之月,凡有罪人于死刑者必先讯问详谳之,至于是纯阴之月乃施刑焉。苟狱吏阿私党比其人而掩蔽其罪状,故为之延及使不施刑,未几则阳生而刑不可施行矣,且使囚者又将有期月之禁焉。此先王于季秋之月既有毋留之令,而于孟冬之月又申明是察之令也欤?
汉章帝元和二年旱,贾宗上疏,以为断狱不尽三冬,故阴气微弱,阳气发泄,招致旱灾。下其言公卿议,陈宠奏:“冬至之节,阳气始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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