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则是一岁之中偶失出罪死三人即抵重谴。夫失出,臣子之小过,好生,圣人之大德,请罢理官失出之责,使有司谳议之间,务令忠恕从之。”
  臣按:宋朝重深入之罪而失出者不罪焉,此《书》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”之意也。后世失入者坐以公罪,而失出者往往问以为赃,是以为刑官者宁失入而不敢失出,盖一犯赃罪则终身除名,犯公罪者可以湔除而无后患故也。
高宗绍兴二十六年,诏申严州郡妄奏出入人死罪之禁,右正言凌哲上疏言:“汉高祖入关约法三章,杀人者实居首焉。司马光有言,杀人者不死,虽尧、舜不能致治。窃见诸路州军勘到大辟,虽刑法相当者,类以为可悯奏裁,无他,居官者无失入坐累之虞,为吏者有放意鬻狱之事,贷死愈众,杀人愈多,非辟以止辟之道也。欲望特降睿旨,应今后州军大辟,若情犯委实疑虑,方得具奏,若将别无疑虑情非可悯奏案,辄引例减贷以破正条,并许台官弹劾,严置宪典。
”上览奏曰:“但恐诸路灭裂,实有疑虑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,有失钦恤之意。”
  臣按:洪迈有言,州郡疑狱许奏谳,盖朝廷之仁恩,然不问所犯重轻及情理蠹害,一切纵之,则为坏法。虽然人心所见不同,而其所议拟之狱未必皆当,或似是而非,或似非而是,苟非取裁于上焉能决断,必欲立为一定之法,不许轻易奏谳,则所失入者多矣。高宗曰“但恐诸路实有疑虑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,有失钦恤之意”,仁者之言哉。
  孝宗乾道四年,臣僚言:“民命莫重于大辟,方锻炼时,何可尽察,独在聚录之际,官吏聚于一堂,引囚而读,示之死生之分,决于顷刻,而狱吏惮于平反,摘纸疾读,离绝其文,嘈其语,故为不可晓之音,造次而毕,呼囚书字,茫然引去,指日听刑,人命所干轻忽若此。臣请于聚录时,委长吏点无干碍吏人,先附囚口占,责状一通,覆视狱案,果无差殊,然后亦点无干碍吏人,依句宣读,务要详明,令囚通晓,庶几无辜者无憾,冤枉者获伸。”
  臣按:民之有罪固有明知而故犯者,然而愚呆不审而冒抵刑禁者亦往往有之,鞫问之际,彼既不能自直,聚录之顷而官司又不与之辨明,则含冤于地下矣。
  以上谨详谳之议
卷一○九
  ▲伸冤抑之情
  《周礼》:大司寇以肺石(赤石)达穷民,凡远近騑(无兄弟)独(无子孙)、老幼之欲有复(犹报也)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,三日士听其辞,以告于上而罪其长。
  郑玄曰:“穷民,天民之穷而无告者。”
  王安石曰:“立三日然后听之,则又恶民之渎其上,则上瞆毛而不渫,虽诚无告,反不暇治矣。”
  臣按:先儒谓肺者气之府而外达乎皮毛,惸独、老幼,天民之穷无告者其微弱也犹国之皮毛焉,心之气靡不通之也,不通则疾病生焉,故用之达穷民,其有取于是乎?立于肺石三日者,审究考核得其情实,然后以其辞告于上,罪其长焉。先王之时,民之穷困无告者皆得达于上,牧长不敢遏,左右不能蔽,尽天下之独、老幼,无一人不得自言其情,又岂有无罪而罹于深文密网者哉?
  朝士掌外朝之法,左嘉石(文石)平罢民焉,右肺石(赤石)达穷民焉。
  朱申曰:“嘉石设于左,平罢急之民,使之自强于善;肺石设于右,达穷困之民,使之申其情。”
  大仆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,以待达穷者与遽,令,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。
  郑玄曰:“大寝,路寝也,其门外则内朝之中。穷,谓穷冤失职,以达于王。遽,传也。”
  王安石曰:“路鼓四面,示欲四方无所不达。大寝之门外,自外至者莫近焉,则欲其闻之速也。”
臣按:吏治不能以皆善,民情未易以上达,是以成周盛时,思所以通幽隐之情、防壅隔之患,于是有肺石、路鼓之设焉。民之穷困者则俾之立肺石之上,使人人得而见焉,见之斯知其为穷矣;民之冤抑者则俾之击路门之鼓,使人人得而闻焉,闻之斯知其为冤矣。肺石设于外朝,大司寇掌之,而听之者朝士也,朝士见有立肺石者则以达司寇,司寇以复诸王;路鼓在寝门之外,大仆主之,而守之者御仆也,御仆闻有击鼓声者则以达大仆,大仆以闻诸王。瑀然其人立于朝着之间无不见者,朝士虽欲不达司寇、司寇虽欲不达诸王,不可也;
填然其声鸣诸路寝之中无不闻者,仆御虽欲不闻大仆、大仆虽欲不闻天子,不能也。是以闾阎之幽悉达于殿陛之上,庶之贱咸通乎冕旒之前,民无穷而不达,士无冤而不伸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