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者含冤无告,恐非所以消旱灾致和气也。昔周饥,克殷而年丰,卫旱,讨邢而雨降,是则诛罪录奸或合天意,雪冤决滞乃副圣心也。”
臣按:五代晋天福中,张允进《驳赦论》曰:“以水旱降德音,宥过放囚,冀感天心以救灾,非也。假有二人讼,遇赦则有罪者幸免,无罪者衔冤,冤气升闻,乃所以致灾,非弭灾也。天道福善祸淫,若以赦为恶之人而变灾为福,是则天助恶人也。”观于此言,则赦无益于救灾明矣。
五代时,温韬发唐诸陵,唐庄宗时入朝,赐姓名曰李绍冲,韬多赍金帛赂刘夫人及权贵,旬日遣还,郭宗韬曰:“温韬发唐山陵殆遍,其罪与朱温相埒耳,何得复居方镇,天下义士谓我何?”庄宗曰:“入汴之初已赦其罪。”竟遣之。
胡寅曰:“罪人不可不诛,赦令不可不守,二者将何处?必于未赦之前,揆情法、审轻重而区别之,使预赦者无可诛之罪,被刑者无可恕之人,则一举而两得矣。”
臣按:事几多端,变故不一,人之所为所犯,赦文所条具者,岂能一一该尽之哉?然闾阎之幽、郡邑之远,事出于一时,或有反常殊异者,上之人固无由周知而豫料之,若夫干纪乱常之事,关于人伦,入于大恶,昭昭于天下耳目者,岂应用事秉笔之人无一人知哉?如温韬发诸帝陵以窃取宝玉,虽妇人走卒亦或知之,若是者宜于群臣计议诏条之前,明举某人某事决不可赦,豫有以处之,使吾诏条颁布天下,有司奉行之无有妨碍,不至犯万世之义、失一时之信,则得之矣。
宋自祖宗以来,三岁遇郊则赦,此常制也。世谓三岁一赦,于古无有,景祐中言者以为:“三王岁祀圜丘,未尝辄赦,自唐兵兴以后,事天之礼不常行,因有大赦以荡乱狱,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,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,不能自新将复为恶,不能无怨将悔为善,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,政教之大患也。愿罢三岁一赦,使良民怀惠,凶人知禁。或谓未可尽废,即请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,有过误者引而赦之,州县须诏到仿此。”
臣按:人君为天之子,奉天之祀则当体天之心,以惠天之民,天之民不得已而误入于罪,赦之可也,不幸而为人所害焉,为天子者不能恭行天讨,使天之民冤苦莫伸,岂天意所欲哉?盖赦之初设为眚灾也,后世相承既久,不能复古,然旷荡之恩如雷雨之施,不时而作,使人莫可测知可也。宋人为之常制而有定时,则人可揣摩,以需其期,非独刑法不足以致人惧,而赦令亦不足以致人感也。
仁宗嘉祐中,学士张方平言:“中外官多发人积年罪状,数按人赦前事及奏劾事,辄请不以赦原减,快一时之小忿,失天下之大信,自今有类此者以故违制书坐之。”御史吕诲亦以为言,乃下诏曰:“比者中外多上章言人过失,外视公言,内缘私忿,诋欺暧昧,苟陷善良,又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,而有司多按赦前事,殆非慎命令、重刑罚,使人洒然自新之意也。自今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,讯之。”
臣按:无事而赦,固非国家美事,有事而赦而又不能守,使失信于人,尤非国家善治也。盖国宝于民,民宝于信,上之出令一有不信于民,异时再有所言则民不信之矣,是以善为治者必不轻于出令,命既出矣而必守之以信,非但欲其令之必行,盖欲其事之可继也。
元西僧岁作佛事,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,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。
臣按:赦宥出于上,识治体者犹以为非,元人信胡僧之言,每作佛事辄纵罪囚,以希福报,恩不出于上而出于下,人不感帝之恩而感乎僧,是以每遇将作佛事之先有罪在系者辄赂僧以求免,遂使凶顽席僧势以稔恶,善良抱冤屈而莫诉。异端所为无足责也,中国之治乌可尤而效之哉?
以上慎眚灾之赦
卷一一○
▲明复仇之义
《周礼》:调人掌司万民之难(谓相与为仇仇)而谐(谐犹调也)和之,凡过(谓无本意也)而杀伤人者,以民成(平也)之,鸟兽亦如之。凡和难,父之仇辟诸海外,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,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,君之仇视父,师长之仇视兄弟,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,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。凡杀人有反杀者,使邦国交仇之。凡杀人而义者,不同国,令勿仇,仇之则死。凡有斗怒者,成之,不可成者则书之,先动者诛之。
郑玄曰:“一说,以乡里之民共和解之。”
吴澂曰:“为亲复仇者人之私情,蔽囚致刑者君之公法,使天下无公法则已,如有公法则私情不可得而行矣。夫司徒掌教,教民以六德之和,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