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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误杀、戏杀、过失杀外,若以故及非理致死者,亲属邻保即为之护持其子若孙及凡应报复之人,赴官告诉,如无亲属,其邻里交游皆许之,府县有碍赴藩臬,藩臬有碍赴阙庭,径赴者不在越诉之限。若官司徇私畏势,迁延岁月,不拘系其人而为之伸理,其报复之人奋气报杀所仇者,所在即以上闻,特敕理官鞫审。若其被杀者委有冤状而所司不拘其人、不具其狱,即根究经由官司,坐以赃罪除名,而报仇者不与焉;若所司方行拘逮而或有他故以致迁延,即坐杀者以擅杀有罪者之罪而不致死焉。
若不告官,不出是日而报杀者,官司鞫审,杀当其罪者不坐;若出是日之外,不告官而擅杀者,即坐其亲属、邻保以知情故纵之罪,而其报复之人所杀之仇果系可杀,则谳以情有可矜,坐其罪而免其死。若官吏假王法以制人于死,律有常条,不许私自报复,必须明白赴诉,若屡诉不伸而杀之者,则以上闻,委任大臣鞫审。如果被杀者有冤而所司不为伸理,则免报仇者死而流放之,如胡氏之所以处张蛙者,而重坐经由官司之罪;若被杀之人不能无罪,但不至于死,则又在随事情而权其轻重焉。
”如此,则于经于律两无违悖,人知仇之必报而不敢相杀害以全其生,知法之有禁而不敢辄专杀以犯于法,则天下无难处之事,国家无难断之狱,人世无不报之仇,地下无枉死之鬼矣。
  宋高宗绍兴末,盗发王公哀母冢,有司释之,公哀手杀盗,事闻,兄佐为吏部员外郎,乞纳官以赎公哀之罪,诏令给、舍议,杨椿等谓:“发冢开棺者,事当绞,公哀始获盗不敢杀而归之官,狱成而吏出之,使扬扬出入闾巷与齐民齿,则地下之辱沉痛郁结,终莫之伸,为人子者尚当自比于人。公哀杀掘冢,法应死之,人为无罪;纳官赎罪之请,当不许;故纵失刑,有司之罪,宜如律。”上是之,诏公哀降一官,依旧供职,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。
  臣按:戕人之尸与其身,虽有死生之异,孝子爱亲之心则不以死生而异也。王公哀诉发冢之盗于官,官不为之理而杀之,盖所杀者发冢应死之盗,所报者不共戴天之仇,朝廷坐有司之罪,是也,而降公哀一官,岂所以为训乎?夫公哀不闻之官而擅杀之,罪之可也,今既闻之官,而官出之,则故纵失刑,罪有所归矣。
  以上明复仇之义
卷一一一
  ▲简典狱之官
  《舜典》:帝曰:“皋陶,蛮夷猾夏,寇贼奸宄,汝作士。”
  郑玄曰:“猾,乱也。群行攻劫曰寇,杀人曰贼,在外曰奸,在内曰宄。士,理官也。”
  臣按:此万世命官掌刑之始。盖帝世兵刑合而为一,所谓“蛮夷猾夏”,三代以后则属之兵官而刑官所掌者寇贼奸宄而已,而后世群行攻劫之寇则亦以属兵焉。
  《周官》:司寇掌邦禁,诘奸慝,刑暴乱。
  吕祖谦曰:“奸慝隐而难知,故谓之诘。推鞫穷诘而求其情也;暴乱显而易见,直刑之而已。”
  蔡沈曰:“秋官卿主寇贼法禁,诘奸慝,刑强暴作乱者。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,禁于未然也。”
  臣按:司寇,六卿之一,在虞廷谓之士师,在周谓之司寇,在汉谓之廷尉,唐宋以来刑部尚书侍郎是也。
  《立政》:周公若曰:“太史,司寇苏(国名)公式敬尔由狱,以长我王国。兹式有慎,以列用中罚。”
  蔡沈曰:“此周公因言慎罚而以苏公敬狱之事告之太史,使其并书以为后世司狱之式也。《左传》苏忿生以温为司寇,周公告太史,以苏忿生为司寇用能敬其所由之狱,培植基本以长我王国,令于此取法而有谨焉,则能以轻重条列用其中罚而无过差之患矣。”
  陈栎曰:“苏公所以为司寇在乎敬,后人之法苏公在乎慎,能慎则能敬矣,固为后之司狱者虑,尤为后之君用人以司狱者虑,能如苏公者则用,否则斥。”
臣按:苏公一狱官也,敬其所由之狱,谓其能使天下无冤狱可矣,而周公乃谓之能长我王国,且使太史书之以为后世司狱之法,然则治天下岂无他道而必以刑狱培植国家之基本乎?孟子曰:“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,其失天下也以不仁。”仁之效及于天下非百年而不洽,不仁之效一日行之则有一日之害、一年行之则有一年之害,盖不终朝而已遍于寰区矣。所以为此者,固出于其君之心,而所以广君之虐于天下者则其臣为之也,观诸秦隋以来可见已。人君不仁之政固非一事,然皆假刑以行之,假刑以立威尤不仁之政之大者也。
周公告成王以立政用人之事,而末举苏公敬狱为言,且欲以为式于天下后世,然不谓之治狱而谓之敬狱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