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圣人不得已而用之,用以辅政之所不行、弼教之所不及耳,非专恃此以为治也。宪宗然李绛之言,非于頔之请,其知帝王治道之要者欤。
  宋太祖开宝六年,有司言自三年至今,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。上注意刑辟,哀矜无辜,尝读《虞书》,叹曰:“尧舜之时,四凶之罪止从投窜,何近代宪网之密耶?”盖有意于刑措也。故自开宝以来,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云。
  臣按:宋太祖读《虞书》而知近世宪网之密,亦犹唐太宗读《明堂图》而除杖背之刑也,人主读书每每得之于心而见于施行,如此,则帝王之盛德可以企及,唐虞之德化亦可以卒复矣。此二君者皆可以为万世帝王读书之法。
太宗在御,尝躬听断在京狱,有疑者多临决之,每能烛隐微,尝亲录系囚至日旰,近臣或谏劳苦过甚,帝曰:“傥惠及无告,使狱讼平允,不致枉挠,朕意深以为适,何劳之有?”因谓宰相曰:“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务,天下安有不治者?古人宰一邑守一郡,使飞蝗避境,猛虎渡河,况能惠养黎庶,申理冤滞,岂不感召和气乎?朕每自勤不怠,此志必无改易。或云有司细故帝王不当亲决,朕意则异乎是,若以尊极自居则下情不能自达矣。”自是祁寒盛暑,或雨雪稍愆,辄亲录系囚,多所原减,诸道则遣官按决,率以为常,后世遵行不废。
  臣按:太宗谓若以尊极自居,下情不能自达,非但刑狱一事为然也。高宗绍兴四年,诏特旨处死情法不当者,许大理寺奏审。
  臣按:人君立法司以断庶狱人之有罪,一断以祖宗成法,无自处死之理,王言一出,臣下奉承之不暇,明知其非而不敢言者多矣,高宗此诏可为世法。
  以上存钦恤之心
卷一一三
  ▲戒滥纵之失
  《周书吕刑》曰: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(附也),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,惟时庶威夺货,断制五刑以乱无辜,上帝不蠲,降咎于苗,苗民无辞于罚,乃绝厥世。
  蔡沈曰:“苗民不察于狱辞之所丽,又不择吉人俾观于五刑之中,惟是贵者以威乱政、富者以货夺法,断制五刑,乱虐无罪,上帝不蠲贷而降罚于苗,苗民无所辞其罚而遂殄灭之也。”
  陈大猷曰:“自古酷吏如郅都、宁成、严延年、王温舒、周兴、来俊臣之流,未有不反中其身及其子孙者,上帝不蠲而绝厥世,古今一律也。”
  臣按:刑罚之所以不中者非讫于威则讫于富,讫于威所以徇人之势,讫于富所以阜己之财,用是以断制刑狱,虐乱无辜之人,民怨于下,天怒于上,卒之所依之势不可怙,所得之财不能保,而并与己之所有者而丧之,遂使自受姓以来之宗祀亦殄灭而无遗类焉。呜呼,《吕刑》此言岂非万世典狱者之永鉴哉。
  狱货非宝,惟府(聚也)辜功,报以庶尤。永畏惟罚,非天不中,惟人在命。天罚不极,庶民罔有令(善也)政在于天下。
  蔡沈曰:“狱货,鬻狱而得货也。府,聚也。辜功,犹云罪状也。报以庶尤者,降之百殃也。非天不中,惟人在命者,非天不以中道待人,惟人自取其殃祸之命尔。”
  吴澂曰:“非天不中而偏罚之,盖以人之为人,在于有生之命,陷人命以至于死,天岂容之哉?若天之罚不如此其极,则犹吏将无所畏,恣于深刻而施之庶民者皆酷虐之政,无复有令善之政在于天下矣。”
  臣按:狱之于人乃性命之所关系,顾不以公而以私,不以理而以欲,以人之性命而成吾之私家,其与杀越人于货其心一也。盍思曰人之生也乃天之所命,吾以货而杀人,是逆天命也,天岂容我哉?以货杀人且不可,况又假天之讨有罪者以杀无罪?是重得罪于天矣。
  《左传》:僖公二十三年,晋怀公执狐突曰:“子来则免(突之子毛及偃从公子重耳在秦)。”对曰:“父教子贰,何以事君?刑之不滥,君之明也,臣之愿也。淫刑以逞,谁则无罪?”
  臣按:刑以弼教,必原父子之亲、君臣之义,以权其轻重以为取舍焉。苟在上者理有不明,而惟欲之徇,至用刑诛以快其志,则凡所恶者大者可诛、小者可论而人无容足措手之地矣。下拂乎人心,上逆于天道,人虽无如我,何其如天何?
  秦文公二十年,初有三族罪。孝公用卫鞅变法令,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,不告奸者腰斩。始皇并吞六国,毁先王之法,减礼谊之官,专任刑罚,躬摽文墨,昼断狱,夜理书,目程决事,日悬石之一,而奸邪并生,赭衣塞路,囹圄成市,天下愁怨,溃而叛之。
  臣按:秦不师古,专用刑法,以致民不聊生而天下溃叛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