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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选则兵部主之,皆为三铨之法,在尚书则典其一为尚书铨,在侍郎则分其二为中铨、东铨。其择人之法有四,一曰身,取其体貌丰伟;二曰言,取其言辞辩正;三曰书,取其楷法遒美;四曰判,取其文理优长。四者皆可取则先德行,德均以才,才均以劳,五品以上不试,六品以下始集而试观其书、判,已试而铨察其身、言。
  臣按:唐铨选以身、言、书、判择人,四者之中惟判为切用,盖非通晓事情、谙练法律、明辨是非、发擿隐伏不能为也,但其用骈俪语为拘耳。若其于身必取其丰伟、于言必取其辩正,则晏婴之貌不扬、裴度之形短小、周昌之期期、邓艾之口吃皆在所弃矣,虽以孔子之圣,犹谓“以言取人失之宰予,以貌取人失之子羽”,况掌铨衡者皆中人之才哉?
  唐制,庶官五品以上制敕命之,六品以下则并旨授。
  臣按:制敕所命者,盖宰相商议奏可而除拜之也;旨授者,盖吏部铨材授职然后上言,诏旨但画闻以从之而不可否者也。今制,四品以上及在京堂上五品官、在外方面官皆具职名取自上裁,五品以下及在外四品非方面者则先定其职任然后奏闻,亦唐制也。
  张九龄言于玄宗曰:“古者刺史入为三公、郎官出宰百里,今朝廷士入而不出,其于私计甚自得也。臣愚谓欲治之本莫若重守令,宜逐科定其资,凡不历都督、刺史不得任侍郎、列卿,不历县令虽有善政不得任台郎、给、舍,都督、守令虽远者使无十年任外。”
  臣按:天下之势有内外,要必上之人均其内外之势而中持衡焉,使不至于偏重,外有治效擢之内职,内有实绩擢之外任,如是,则内外均矣。
  玄宗疑吏部铨试不公,御史中丞宇文融密请分吏部为十铨,以礼部尚书崔颋等十人掌之,试判将毕,召入禁中决定,吏部尚书、侍郎皆不得预。吴兢表以为,“陛下曲受谗言,不信有司,非居上临人推诚感物之道。昔陈平、丙吉汉之宰相,尚不对钱谷之数、不问斗死之人,况大唐万乘之君,岂得下行铨选之事乎?”
臣按:君有君之职,臣有臣之职,君之职在乎任人,臣之职在乎任事,君不任人而自任则是君行臣职矣,君行臣职则是以一身而代百工之事,力有所不及、虑有所不周,日力有所不给,本欲以防一人之奸而适足以长百奸,本欲以虞一事之废而适足以致百废。是故人君为治,有一事则设一官,用一官则司一事,分曹而异局,委任以责成,盖以任之也专则其志不分于他务,责之也切则其心不敢以苟且,人君清心于上以照之,而又持之以公、守之以信,是以事无不治而功无不成。
凡事莫不皆然,而况夫求贤审官,尤出治之要务,乌可信人言任己私而不责成于有司哉?唐玄宗乃以铨法散任于十人,专任乎一己而不信用有司,吴兢谓“非推诚感物之道”,臣亦谓非为君任人之法也。
  开元十八年,裴光庭为吏部尚书,始作循资格而贤愚一概,必与格合乃得铨授,限年蹑级不得逾越,于是久淹不收者皆便之,谓之“圣书”,宋璟争之不能得。及光庭卒,萧嵩以为非求才之方,奏罢之,诏曰:“人年三十而出身,四十乃得从事,更造格以方正为差,若循新格则六十未离一尉,自今有异才高行听擢不次。”然有其制而无其事,有司守文奉式循资例如故。
臣按:汉董仲舒对策已谓古之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,非谓积日累久也,则年劳之说,汉已有之而未以为用人之法,至后魏崔亮、唐裴光庭始专以此立法。其为法也一付之无心,惟文移簿籍是稽、岁月先后是据,所谓铨量人物者徒建空名而已。宋人有言,贤才伏于下者资格碍之也,职业废于上者资格率之也,士之寡廉鲜耻者争于资格也,民之困于暴政虐令者资格之人众也,万事之所以刓弊、百吏之所以废弛、法制之所以颓坏而不救者皆资格之失也。
德宗时,协律郎沈既济言于其君曰:“近世爵禄,其失有四太,入仕之门太多、世胄之家太优、禄利之资太厚、督责之令太薄。臣以为当轻其禄利,重其督责。夫古今选用之法,其科有三,曰德也、才也、劳也,今吏部甲令虽曰度德居任、量才受职、计劳升叙,然考校之法皆在书判簿历、言辞俯仰之间,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,则安行徐言非德也,空文善书非才也,累资积考非劳也,苟执不失犹乖得人,况众流茫茫,耳目有不足者乎?盖非鉴之不明、择之不精,法使然也。
王者观变以制法,察时而立政。前代选用皆州府察举,至于齐、隋署置多由请托,故当时议者以为与其率私不若自举,与其外滥不若内收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