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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秦始皇三十三年發諸嚐逋亡人、贅婿、賈人擊南越也;五曰故有市籍與夫父母有市籍、大父母有市籍,是三者皆賈人之類也。武帝此七科,先儒謂其因秦人之舊。蓋兵出於農固有定籍,故於定籍之外立此七科,吏有罪者席其故官,亡命者去其鄉土,贅婿者托於婦家,賈人以下皆身不在農畝,是七者皆非調發所及,故謫之,此雖非先王令典,然亦可以製伏奸人,使皆為國禦寇,而亦寬農實邊之一助也。
  明帝永平八年,詔郡國中都官,死罪係囚減罪一等,勿笞,屯朔方、五原之邊縣。後又詔詣邊者妻子自隨。
臣按:此秦漢以來謫有罪者戍邊之始。蓋置惡人於荒僻之地以禦魑魅,古典也。秦始皇謫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,漢武帝謫吏有罪者出朔方,其來遠矣,但有罪係獄者人非一等,有農民有遊民,與夫工商吏卒,不一類焉。彼夫農工商賈,平日習勞苦事、役作之人,用以戍邊無不可者,若夫名為士流係宦籍者,率多選軟脆弱之人,平日呻吟占畢,不經勞役,一旦使之被堅執銳以從事隊伍之間,以禦強虜,用此之儆眾庶,固為可矣,其如誤國計何?況邊塞之地,饋餉為難,內地米一斛至邊計其費不止三斛也,乃歲苦內地良民,運三十斛米以養一無用之人,無乃非計歟。
必欲重困罪人,使彼知警,豈無別策而乃必用此乎?
  明帝以後,又歲募郡國中都官死罪係囚出戍,聽從妻子,自占邊縣以為常。凡徙者皆給弓弩衣糧,於是北胡有變則置度遼營,南蠻或叛則置上林兵,羌犯三輔則置長安、雍二尉,鮮卑寇居庸則置漁陽營。
  臣按:漢人守邊多是募兵,其所置兵營皆是蠻夷有變而後增之也。今日邊城之守、士卒之屯,皆是聖祖開國之初舊製,然歲久弊生,不無消乏軍伍,或不能如往時之盛,欲行漢人召募之法,然承平日久,民戀鄉土,必欲行國初簽補之例,然版籍已定,民或起怨。臣於“製國用”下嚐建因荒收兵之策,此策似亦可行,儻不棄芻蕘之言,斟酌行之,是亦足兵之一助也。
  東漢自光武罷都試而外兵不練,雖疆場之間廣屯增戍,列營置塢,而國有征伐終籍京師之兵以出。蓋自建武迄漢衰,匈奴之寇、鮮卑之寇,歲歲有之,或遣將出擊,或移兵留屯,連年暴露而禁旅無複鎮衛之職矣。
臣按:漢人疆場之間既已廣屯增戍,列營置塢,而國有征伐又籍京師之兵,夫內地有寇可出京師兵以平之,若夫邊圉之寇必須用其邊兵,何則?蓋邊兵生長邊陲,慣於戰鬥,知敵人之情狀,識道路之迂直,且複屢經戰陳,目熟心定。若夫京畿之兵驕奢脆懦,目所未嚐見,身所未嚐經,況受命而總兵者皆天子之勳貴,報效而從征者皆是權貴富豪子弟,欲希功以得官耳,非實有材勇,欲敵所愾以建功業也,一至邊城,身既不能戰,反役使邊兵之善鬥者為之給薪水、
供草料,及至寇退而論功,方且虛張功次,奪邊兵之虜獲,攘其首級以為己功,是以邊城一聞京軍之來,無不解體者。為今之計,緣邊一帶分定疆界,專責邊將守禦,不得已而出京軍,止用以為邊城之聲援,如大同則於應州或渾源州立一大營,宣府則於懷來或保安立一大營,其他遼東、甘肅諸處皆然,敵少入寇則各邊自為守戰,敵大入寇方許奏請京軍,如敵寇大同,京軍則於應州駐劄,敵寇宣府,京軍則於懷來駐劄,兵法先聲後實,每調一千則稱五千,
用以為邊城之聲援,非其力果不能支而京軍不得貪功冒進,如此,則各邊將卒畏京軍之擾害且奪其功,無不奮誌效死矣。
  唐方鎮節度使之兵,其原皆起於邊將之屯防者。唐初兵之戍邊者,大曰軍,小曰守捉、曰城、曰鎮,而總之曰道。自武德至天寶以前,邊防之製,其軍、城、鎮、守捉皆有使而道有大將一人曰大總管,已而更曰大都督,至太宗時,行軍征討曰大總管,在其本道曰大都督。自永徽後,都督帶使持節者始謂之節度使,然猶未以名官。景雲二年,以賀拔延嗣為涼州都督、河西節度使,自此而後接乎開元,朔方、隴右、河東、河西諸鎮皆置節度使。
  臣按:唐初大總管,其後節度使,即今總兵官之職名。
  德宗時,陸贄上言: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,武欲勝其敵必先練其兵。練兵之中,所用複異,用之於救急則權以紓難,用之於暫敵則緩以應機。故事,有便宜而不拘常製,謀有奇詭而不徇眾情,進退死生惟將所命,此所謂攻討之兵也;用之於屯戍則事資可久,勢異從權,非物理所愜不寧,非人情所欲不固,夫人情者利焉則勸,習焉則安,保親戚則樂生,顧家業則忘死,故可以理術馭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