游手不可赀度,观其穷促辛苦,孤贫疾病,变作诈巧以自求生而常不足以生,日益岁滋,久将何若,事已穷极,非圣人能变而通之则何以免患,岂可谓无可奈何而已哉?此宜酌古变今,均多恤寡,渐为之业以救之耳。”
叶时曰:“农者天下之本,食者民生之命,则不可无三农以生九谷;园圃民之所树艺,则不可无园圃以毓草木;山泽民之所取材用,则不可无虞衡以作山泽之材;薮以富得民,则不可无薮牧以阜蕃鸟兽;工以足材用,则不可无百工以饬化八材;懋迁有无化居,则不可无商贾以阜通货贿;布帛女工之事,则不可无嫔妇以化治丝枲;疏材婢仆之职,则不可无臣妾以聚敛疏材。自农圃而下,民力有所不给,则又不可无闲民以转移执事,盖民有常产者有常心,先王制民之产、授民之职使之有相生相养之具,此人心所以不离涣也。
”
臣按:民生天地间,有身则必衣、有口则必食、有父母妻子则必养,既有此身则必有所职之事,然后可以具衣食之资而相生相养以为人也。是故一人有一人之职,一人失其职则一事缺其用,非特其人无以为生,而他人亦无以相资以为生,上之人亦将何所藉以为生民之主哉?先王知其然,故分其民为九等,九等各有所职之事,而命大臣因其能而任之,是以一世之民不为三农则为园圃,不为虞衡则为薮牧,否则为百工、为商贾、为嫔妇、为臣妾,皆有常职以为之生。
是故生九谷、毓草木,三农、园圃之职也;作山泽之材、养鸟兽,虞衡、薮牧之职也;与夫饬化八材、阜通货贿、化治丝枲、聚敛疏材,岂非百工、商贾、嫔妇、臣妾之职乎?是八者皆有一定职任之常,惟夫闲民则无常职,而于八者之间转移执事以食其力焉,虽若无常职,而实亦未尝无其职也。是则凡有生于天地之间者,若男若女、若大若小、若贵若贱、若贫若富、若内若外,无一人而失其职,无一物而缺其用,无一家而无其产,如此,则人人有以为生,
物物足以资生,家家互以相生,老有养、幼有教,存有以为养、没有以为葬,天下之民莫不爱其生而重其死,人不游手以务外,不左道以惑众,不群聚以劫掠,民安则国安矣。有天下国家者奉天以勤民,其毋使斯民之失其职哉。
大司徒颁职事于邦国都鄙,使以登万民,一曰稼穑,二曰树艺。小司徒之职,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。臣按:可耕之地为井,可畜之地为牧。
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、中地、下地以颁田里,上地夫一廛(人各受二亩半为宅)、田百亩(各受田百亩以为世业)、莱五十亩(谓田之休不耕者),余夫亦如之(正夫之外别给余夫);中地夫一廛、田百亩、菜百亩,余夫亦如之;下地夫一廛、田百亩、莱二百亩,余夫亦如之。
臣按:民之所以为生产者田宅而已,有田有宅斯有生生之具。所谓生生之具,稼穑、树艺、牧畜三者而已,三者既具则有衣食之资、用度之费,仰事俯育之不缺,礼节患难之有备,由是而给公家之征求、应公家之徭役皆有其恒矣。礼义于是乎生,教化于是乎行,风俗于是乎美,是以三代盛时皆设官以颁其职事,经其土地,辨其田里,无非为是三者而已。后世听民自为而官未尝一问及焉,能不扰之足矣,况为之经制如此其详哉?
明主有志于三代之隆者,不必泥古以求复井田,但能留意于斯民而稍为之制,凡有征求营造不至妨害于斯三者,则虽不复古制而已得古人之意矣。
《前汉食货志》:圣王量能授事,四民陈力受职。民受田,上田夫百亩、中田夫二百亩、下田夫三百亩,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,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,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,三岁更耕之,自爰其处(爰,于也。更谓三岁即改与别家佃,以均厚薄)。农民户人已受田,其家众男为余夫,亦以口受田如比(比,同也。每夫孟子言二十五亩),士、工、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(口二十亩)。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,若山林、薮泽、原陵、淳(尽也)卤(咸卤也)之地,各以肥硗多少为差。
民年二十受田,六十归田,七十以上上所养也,十岁以下上所长也,十一以上上所强也。
臣按:此言受田之法,大略与《周礼》大司徒、遂人所言相同,《周礼》所载周家一代分田受民之法皆出乎此也。
孟子告梁惠王曰:“五亩之宅树之以桑,五十者可以衣帛矣;鸡豚狗彘之畜(养也)无失其时,七十者可以食肉矣;百亩之田勿夺其时,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(告齐王‘数口’作‘八口’)。”
朱熹曰:“五亩之宅一夫所受,二亩半在田,二亩半在邑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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