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养口体也。事亲之道,当如曾子之法,乃为至孝。)
[疏]“孟子曰事孰为大”至“可也”。○正义曰:此章指言上孝养志,下孝养体,曾参事亲,可谓至矣。孟子言之,欲令后人则曾子也。“孟子曰:事孰为大?事亲为大。守孰为大?守身为大”至“吾未之闻也”者,孟子言人之所事者何事为大?以其事父母之亲为大者也;人之所守者何守为大?以其守己之身为大也。不失其身,而为能事其父母之亲,则我尝闻之矣;如失其身,而能事父母之亲,则我未之闻也。盖以己身尚不能守之,况能事其父母乎。
“孰不为事?事亲,事之本也。孰不为守?守身,守之本也”者,言人谁不为所事,凡有所事於彼者,是皆为所事也,然而事父母之亲,是所事之本也。夫人谁不为所守,凡有所守於我者,是皆为所守也,然而守身,是所守之本也。所谓身安而国家可保,事亲孝,故忠可移於君,此之谓也,岂非事亲、守身为事为守之本者欤?“曾子养曾”至“事亲若曾子可也”者,孟子又言昔日曾子奉养其父曾,必有酒肉,将欲彻去,曾子必请所欲与者,如曾问复有馀剩,曾子必应曰有馀剩。
曾已死,曾元奉养其曾子,曾元,曾子之子也,必有酒肉,将欲彻去,曾元不请所欲与者,如曾子复问有馀剩,曾元乃应之曰无矣,遂将以酒食复进曾子也,如此,是谓养其父之口体而已。必若曾子之养父,乃可谓养其父之志也。如事其亲,若曾子之事亲,则可矣。盖曾子知父欲有馀者与之所爱之子孙,故徇而请其所与,问有馀,故复应之曰有。是其遂其亲之志意,而不违者也,故曰养志也。曾元反此,盖有违逆其亲之志意,但为养口体者也,非养志者也。
故孟子所以言事亲若曾子,则可以为之孝子。
孟子曰:“人不足与也,政不足与间也。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。(,过也。《诗》云:“室人交遍我。”,非。格,正也。时皆小人居位,不足过责也。政教不足复非讠尤,独得大人为辅臣,乃能正君之非法度也。)君仁莫不仁,君义莫不义,君正莫不正,一正君而国定矣。”(正君之身,一国定矣。欲使大人正之。)
[疏]“孟子曰”至“一正君而国定矣”。○正义曰:此章指言小人为政,不足间非;贤臣正君,使握道机。君正国定,下不邪侈,将何间者也?“孟子曰:人不足与也”至“为能格君心之非”者,孟子言小人在位,不能事君,不足责之也,所行政教亦不足间非也,惟大人之为臣而事其君,故能格正君心之非也。○注“《诗》云室人交遍我”。○正义曰:盖《诗·国风·北门》之篇文也,云我入自外,室人交遍谪我。笺云:“我从外入,在室之人,更迭遍来责我,使己去也。
言室人亦不知己志也。”
孟子曰:“有不虞之誉,有求全之毁。”(虞,度也。言人之行,有不虞度其时有名誉而得者,若尾生本与妇人期於梁下,不度水之卒至,遂至没溺,而获守信之誉。求全之毁者,陈不瞻将赴君难,闻金鼓之声,失气而死,可谓欲求全其节,而反有怯弱之毁者也。)
[疏]正义曰:此章指言不虞获誉,不可为戒;求全受毁,未足惩咎:君子正行,不由斯二者也。孟子言人有不虞度其功而终获其名誉,又有欲求全其行而终反受其人之毁者。以言其君子之人,於毁、誉不容心於其间,但务为善之实而不期人之誉,务去其不善之实而不愠人之毁,是皆行义以俟命而已矣。○注尾生与陈不瞻之事。○正义曰:此皆据《史记》之文而言之也。其事烦,故不重述耳。
孟子曰:“人之易其言也,无责耳矣。”(人之轻易其言,不得失言之咎责也。一说人之轻易不肯谏正君者,以其不在言责之位者也。)[疏]正义曰:此章指言言出于身,驷不及舌,不惟其责,则易之张。孟子曰:“人之患,在好为人师。”(人之所患,患於不知己未有可师而好为人师者,乃惑也。)[疏]正义曰:此章指言君子好谋而成,临事而惧,时然后言,畏失言也。故曰师哉师哉,桐子之命,不慎则有患矣。言君子之患,在好为人师也。“孟子曰:人之患,在好为人师”者,孟子言人之有患,非他,特在其好为人之师也。
盖在人患在於不知己,未有可师耳,如务在好为人师,则惑也。
乐正子从於子敖之齐。乐正子见孟子。(鲁人乐正克,孟子弟子也,从於齐之右师子敖。子敖使而之鲁,乐正子随之来之齐也。孟子在齐,乐正子见之也。)孟子曰:“子亦来见我乎?”(孟子见其来见迟,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