盖子、男者是为小国者也,君、卿、大夫、士之禄亦相为倍差,与上同,其禄足以代其耕亦然。“耕者之所获,一夫百亩,百亩之粪,上农夫食九人,上次食八人,中食七人,中次食六人,下食五人。庶人在官者,其禄以是为差”者,盖耕者所得,一夫一妇佃田百亩,而百亩之田,加之以粪,是为上农夫,其所得之足以食养其九口,上次则食八人,中食七人,中次则食六人,下食五人。其庶人在官者,食禄之等差,亦如农夫有上、中、下之次,有此五等矣,若今之斗食佐史、属吏是也。
《王制》云:“王者之制禄、爵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凡五等。诸侯之上大夫卿、下大夫、上士、中士、下士,凡五等。”其不及天子,又无六等,殆与孟子不合者,盖以孟子所言则周制,而《王制》所言则夏、商之制也。《王制》云:“公、侯田方百里,伯七十里,子、男五十里,不能五十里者,不合於天子,附於诸侯,曰附庸。”而孟子不言田而言地者,盖禄以田为主,《王制》主於分田以制禄,孟子主於制地以分国,而国以地为主,此所以有田、地之异也。
《王制》云:“天子之三公田视公侯,天子之卿视伯,天子之大夫视子、男,天子之元士视附庸。”而孟子则言天子之卿受地视伯,元士受地视子男,其视不同者,亦以周制与夏、商之制不同也。孟子所以不言天子之公受地视侯,而特言其卿者,盖卿与公同其所受,是所谓举卑以见尊之意也。此又孟子所云班臣之禄也。○注“详,悉也”至“则其合也”。○正义曰:云“诸侯欲恣行,憎恶其法妨害己之所为,故灭去典籍。
今《周礼》司录之官无其职,是则诸侯皆去之,故使不复有也”者,盖自列国之後,先王之法浸坏,上无道揆,下无法守,而诸侯类皆以强吞弱,以大并小,而齐、鲁之始封俭於百里,至孟子时,齐方百里者十,鲁方百里者五,此诸侯所以恶其籍害己,而去司禄之职也。是时周室班爵禄之道,孟子所以不得闻其详,特以大略而答北宫之问也。云“今考《王制》则合也”者,盖自《王制》推之,亦有不合者矣,已说於前欤。○注“公谓上公九命及二王後也”至“凡五等”。
○正义曰:《周礼·典命职》云“上公九命为伯”,郑氏云“上公谓王之三公,有德者加命为二伯,二王之後,亦为上公”是也。○注“凡此四等,土地之等差也”至“曰附庸”。○正义曰:云“天子封畿千里,诸侯方百里,象雷震也”者,按《周官》建王国,制其畿方千里,诸侯方百里;象雷震者,按《周易》云“震惊百里,惊远而惧迩”是也。《王制》云:“天子之田方千里,公、侯田方百里,伯七十里,子、男五十里。不能五十里者,不合於天子,附於诸侯,曰附庸。
”郑氏云:“象日月之大,亦取略同也。天子方千里,所谓县内以禄公、卿、大夫、元士。”自公侯百里至子男五十里,郑氏注云:“星辰之大小也。附庸者,小城曰附庸,附庸者以国事附於大国,未能以其名通也。”○注“视,比也”至“制也”。○正义曰:《王制》云:“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、侯,天子之卿视伯,天子之大夫视子、男,天子之元士视附庸。”郑注云:“视犹比也。元,善也。善士谓命士也。此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。殷有鬼侯、梅伯。
春秋变周之文,从殷之质,合伯、子、男以为一,则殷爵三等者,公、侯、伯也,异畿内谓之子。周武王初定天下,更立五等之爵,增以子、男,而犹因殷之地,以九州之界尚狭也。周公摄政,致太平,斥大九州之界,制礼,成武王之意,封王者之後为公及有功之诸侯,大者地方五百里,其次侯四百里,其次伯三百里,其次子二百里,其次男百里,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,其不合者,皆益之地为百里焉。是有周世有爵尊而国小,爵卑而国大者,唯天子畿内,不用以禄群臣,不主为治民也。
”《周礼·大司职》云:“以土圭之法求地中,以建王国,制其畿方千里。诸公之地,封疆方五百里,其食者半。诸侯之地,封疆方四百里,其食者参之一。诸伯之地,封疆方三百里,其食者参之一。诸子之地,封疆方二百里,其食者四之一。诸男之地,封疆方百里,其食者四之一。”是又郑注本此而言也。云“天子之卿、大夫、士所受采地之制”者,按《《周礼》》云:“凡造都鄙,制其地域而封沟之。以其室数制之,不易之地家百亩,一易之地家二百亩,再易之地家三百亩。
”又注云:“都鄙者,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,其界曰都,鄙,所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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