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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-论语注疏-魏-何晏*导航地图-第82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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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使可明言,言此事必可遵行。君子於其所言,无苟且。若名之不可言,言之不可行,是苟且而言也。○注“孔曰”至“滥罚”。○正义曰:云“礼以安上,乐以移风”者,《孝经广要道章》文,言礼所以正君臣父子之别,明男女长幼之序,故可以安上化下,风移俗易。先入乐声,变随人心,正由君德,正之与变,因乐而彰,故可以移风易俗也。云“二者不行,则有淫刑滥罚”者,《礼运》云:“礼者,所以治政安君也。政不正则君位危,君位危则大臣倍,小臣窃。
刑肃而俗敝,则法无常。”又《乐记》曰:“五刑不用,百姓无患,天子不怒,如此则乐达矣。”故礼乐二者不行,则刑罚淫滥而不中也。○注“王曰”至“道行”。○正义曰:云“所名之事必可得而明言”者,若礼,人名不以国,以国则废名,是不可明言也。云“所言之事必可得而遵行”者,《缁衣》曰:“可言也,不可行,君子弗言也。可行也,不可言,君子弗行也。”熊氏云:“君子贤人可行,不可言作凡人法。若曾子有母之丧,水浆不入於口七日,不可言说以为法,是不可遵行也。
”是以可明言,可遵行,而後君子名言之也。
樊迟请学稼。子曰:“吾不如老农。”请学为圃。曰:“吾不如老圃。”(马曰:“树五曰稼。树菜蔬曰圃。”)樊迟出。子曰:“小人哉,樊须也!上好礼,则民莫敢不敬。上好义,则民莫敢不服。上好信,则民莫敢不用情。(孔曰:“情,情实也。言民化於上,各以实应。”)夫如是,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,焉用稼!”(包曰:“礼义与信,足以成德,何用学稼以教民乎?负者以器曰襁。”)
[疏]“樊迟”至“用稼”。○正义曰:此章言礼义忠信为治民之要。“樊迟请学稼”者,树五曰稼。弟子樊须谓於夫子,学播种之法,欲以教民也。“子曰:吾不如老农”者,孔子怒其不学礼义而学稼种,故拒之,曰:“稼种之事,吾不如久老之农夫也。”“请学为圃”者,树菜蔬曰圃。樊迟又请於夫子,学树艺菜蔬之法。“曰:吾不如老圃”者,亦拒其请也,言:“树艺菜蔬之法,吾不如久老为圃者。”“樊迟出。子曰:小人哉,樊须也”者,樊迟既请而出,夫子与诸弟子言曰:“小人哉,此樊须也!
”谓其不学礼义而学农圃,故曰小人也。“上好礼,则民莫敢不敬。上好义,则民莫敢不服。上好信,则民莫敢不用情”者,孔子遂言礼义与信可以教民也。礼毋不敬,故上好行礼,则民化之,莫敢不敬也。人闻义则服,故上好行义,则民莫敢不服也。以信待物,物亦以实应之,故上若好信,则民莫不用其情。情犹情实也。言民於上,各以实应也。夫如是,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。“焉用稼”者,此又言夫礼义与信足以成德化民,如是则四方之民感化自来,皆以襁器背负其子而至矣,何用学稼以教民乎?
○注“树五曰稼。树菜蔬曰圃”。○正义曰:树者,种殖之名。五者,黍稷麻麦豆也。《周礼注》云:“种曰稼,如嫁女以有所生也。”《周礼大宰职》云:“园圃,毓草木。”注云:“树果曰圃。园,其樊也。”然则园者,外畔藩蓠之名。其内之地,种树菜果,则谓之圃。蔬则菜也。郑玄《周礼注》云:“百草根实可食者。”《释天》云:“蔬不熟为馑。”郭璞曰:“凡草菜可食者通名为蔬。”○注“负者以器曰襁”。○正义曰:《博物志》云:“织缕为之,广八尺,长丈二,以约小儿於背。

子曰:“诵《诗》三百,授之以政,不达;使於四方,不能专对,虽多,亦奚以为?”(专犹独也。)[疏]“子曰:诵《诗》三百,授之以政,不达;使於四方,不能专对,虽多,亦奚以为?”○正义曰:此章言人之才学贵於用。若多学而不能用,则如不学也。诵谓讽诵。《周礼注》云:“倍文曰讽。以声节之曰诵。《诗》有《国风》、《雅》、《颂》,凡三百五篇,皆言天子诸侯之政也。古者使四方,有会同之事,皆赋《诗》以见意。今有人能讽诵《诗》文三百篇之多,若授之以政,使居位治民,而不能通达;
使於四方,不能独对,讽诵虽多,亦何以为。言无所益也。
子曰:“其身正,不令而行。其身不正,虽令不从。”(令,教令也。) [疏]“子曰:其身正,不令而行。其身不正,虽令不从”。○正义曰:此章言为政者当以身先也。言上之人,其身若正,不在教令,民自观化而行之。其身若不正,虽教令滋章,民亦不从也。 子曰:“鲁、卫之政,兄弟也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