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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如何能合井字之形!故朱子云“ 恐终不能有定论”。
  至如袁氏以殷家一夫七十亩,八家于八百亩之中以二百四十亩为莱田,则以迁就井形而不成理。田之或易或不易,因乎地力,若一概以“七熟、三莱”之法准之,则下地之宜一易、再易者,名虽七十亩,而实或五十亩,或三十三亩;上地之不易者,又无故而弃三十亩之腴土于不耕也。
  想来黄帝作井田时,偶于其畿内无一易、再易之田,区画使成井形。殷、周以后,虽其沟洫、涂径用此为式,若其授田之数,则八家或授二井,或授三井,不必一井之必八夫矣。至于七十、百亩,殷所以少而周所以多者,真不可晓。则或七十、百亩者,亦夫田赋税之法,而非果限诸民也。周既增殷三十亩,则经界必须尽改,其烦劳亦已太甚;而渐次推移,则有弃其故壤而授田于百里之外者,得无有捐坟墓、异风土之悲乎?
  考诸考工记,匠人治野之事,既常立一官以司之,而执其功者,取诸公旬三日之役。意者近或十年,久或数十年,有须改正者,则为之改作。故孟子言“暴君污吏,必慢其经界 ”。慢者,不修理改正之谓也。其法,想亦与今法十年大造黄册,推收过户之制略同。但在井田,则须加一番土功尔。
  大要作一死“井”字看不得。所谓一夫百亩者,盖亦百亩一夫之谓。从田立户,而非必因户制田也。周礼考工及何休、郑玄诸说,亦只记其大略,到细微处,又多龃龉。更不可于其闲曲加算法,迁就使合。有所通,则必有所泥。古制已湮,阙疑焉可矣。

  龙子想亦是孔子以后人,观其文辞,自非西周以上人语。林氏谓以言当时诸侯用贡法之弊,甚为得之。若谓夏后氏之贡即有粪田不足、称贷而益之害,则悬揣千年之上,亦安知其有老稚转死之惨,而代之流涕以谈耶?
  以实求之,助之异于贡者名也,而实无异也。孟子曰“其实皆什一也”,以言其无异也。寻常说助法用民之力,而不取其财。乃民之财何从而得之?亦不过取诸其力而已矣。可耕之时,能耕之人,通计只有此数。以其九之一而治公田,则于以治私者必有所不及矣。向令不用其力,彼又岂不可以多得哉?未见农民之有余力暇晷而以唯上之用也。
  变贡为助,只是做教好看。故曰:“夏尚忠,殷尚质,周尚文。”质虽简于文,而较忠则已多曲折矣。上之宜取于民,义也。其所取于民者,为其力之所获,又均也。实同,而为著其名曰,非有所取于尔也,特借尔之力而已矣,此殷道所以降于夏道之忠也。君子、野人之分,自天显民只之大常,更何用如此之回护耶?
  唯于助法既坏之余,反而用贡,以恝处人上、不课勤惰、不恤劳苦、不辨凶丰之官吏而刻责于民,则其为害如此。若贡法既坏之余,又从而改助,其诬罔农民而以恣农官之渔猎,更有不可言者矣。
  总之,法之既坏,且务与收拾整顿,以求其安。若人心已敝,势重难返,而不揣其本,区区辨法制之得失,以驱疲民而数改之,则其为祸尤烈。井田者,轩辕氏之良法也,历久已弊,而禹改为贡,家天下之大用,莫有甚焉者矣。殷、周偶改之,而诸侯不能率从,故变助而贡,有如龙子之所讥。阡陌既破,古制已湮,人心已革,使复变而助,其不为王莽者几何矣。此论古者之不可不知也。

“不暇耕”,以势言;“不必耕”,以理言。云“独可耕且为与”,云“是率天下而路也”,皆言势之不暇耕也。不暇为而为之,为陶冶则害于耕,犹耕害于治天下也。是势之不暇者,亦理之不可也。云“有大人之事,有小人之事”,云“或劳心,或劳力”云云,是“天下之通义也”,皆言理之不必耕也。不必自为而后用之,而非以厉农夫,犹不妨以仓廪府库自养而得人以仁天下,为则天以君天下之大德,不得以百亩而分其忧也。是理之不必耕者,实义之不可耕也。
此孟子两头分破许行处,读者须与分晓。
  集注云“不惟不暇耕,而亦不必耕矣”,乃承上转入“尧以不得舜”一段线索。庆源于后段亦云“不暇耕”,则埋没杀“天下之通义也”一段正理。然则使其暇耕也,遂将废君道而灭尊卑之义哉?后段言“亦不用于耕”,谓虽暇用而亦不用也,与上言“而暇耕乎”、 “虽欲耕得乎”自别。 一一
  集注云“放逸怠惰而或失之”,似于“饱食暖衣”四字断句,“逸居”连下“而无教 ”五字作句。以文义求之,非是。逸居者,即所谓人得平土而居之也。
  逸之为言,安也,非放也。“放佚”之佚,从人从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