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告鄰人曰:吾富可待矣。
齒者,契上所載名物之數也。得虛契而自喜,虛名無實之喻也。坡詩所用甕算亦此意。
人有枯梧樹者,其鄰父言枯梧之樹不祥,其鄰人遽而伐之。鄰人父因請以為薪,其人乃不悅,曰:鄰人之父徒欲為薪,而教吾伐之也。與我鄰,若此其險,豈可哉?
不祥之告,初意本善也,因求為薪而反啟其疑近於私也。此言世情之難必、公私之難明也。其喻亦甚美。若此其險,是句絕,豈可哉,三字一句。
人有亡鐵者,意其鄰之子。視其行步,竊鐵也,顏色,竊鐵也;言語,竊鐵也;動作態度#10無為而不竊鐵也。俄而抇音掘其谷而得其鐵。他日復見其鄰人之子,動作態度無似竊鐵者。
此章猶診言疑心生暗鬼也。心有所疑,其人雖不竊鐵,而我以疑心視之,則其件件皆可疑。此喻甚得世情之微。
白公勝慮亂,罷朝而立,倒杖策,錣張剖切,策端有鐵也上貫頤,血流至地而弗知也。鄭人聞之曰:頤之忘,將何不忘哉?意之所屬者,其行足躓株埳,頭抵粗木,而不自知也。
心有所著,頭傷而不知,亦人情也。倒杖策者,以其杖倒轉而自策也。錣,杖末之銳也。株,木也。埳,陷也。意有所屬著,則於其行也。雖抵觸而不自知,即《大學》心不在焉,視不見,聽不聞之意。
昔齊人有欲金者,清旦衣冠而之市,適鬻金者之所,因攫其金而去。吏捕得之,問曰:人皆在焉,子攫人之金何?對曰:取金之時、不見人;徒見金。
志在攫金而不見其人,是逐獸不見太山也,言心有所迷故至此。此篇議論皆正,皆與儒書合。末後數件設喻俱佳,文字亦異於他篇。大抵此書八篇之中,其為本書者亦自可辯。就中數段全似盜跖說劍文字,决非列子所作明矣。若此篇議論雖正,實非列子家數。通諸家之學者鈴能辯之。
沖虛至德真經鬳齋口義卷之八竟
#1 妻:原本作『妻子』,據明本改。
#2 固:原作『因』,據明本改。
#3 能:原作『得』,據明本改。
#4 禍:原作『驕』,據明本改。
#5 下:原作『不』,據明本改。
#6 孫叔敖:原作『叔孫敖』,據明本改。下同。
#7 王:原本無,據明本增。
#8 具:原作『且』,據明本改。
#9 且:原作『是』,據明本改。
#10 動作態度:原作『作動態度』,據明本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