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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6-正统道藏洞神部玉诀类-南华真经口义-宋-林希逸-第106页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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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同乎此言也,但我果有所見,雖謂之言亦可盡道,終日言之亦自不妨,故曰言而足,終日言而盡道。若我無所見則言不足以盡道,言之縱多亦不離於形似而已,故曰言而不足,終日言之而盡物。道,精也;物,粗也。以精粗之極而求之,言亦不足盡,默亦不足盡。載,在也,謂不在此也。非言非默之中,自有至極之議。極議,至言也。佛氏所謂如我按指,海印發光,似汝舉心,塵勞先起,即此意也。
又曰我為法王,於法自在,蓋言造道之人,說亦是,不說亦是,汝未造道,便說得是也不是。此篇亦與內篇何異。
南華真經口義卷之二十六竟
  #1明本無此句。
  #2愛:明本作『憂』。
  #3戴:原本無,據明本增。
  #4末:原本無,據明本增。
南華真經口義卷之二十七
鬳齋林希逸
雜篇外物
  外物不可必,故龍逢誅,比干戮,箕子狂,惡來死,桀紂亡。人主莫不欲其臣之忠而忠未必信,故伍員流于江,萇弘死于蜀,藏其血三年而化為碧。人親莫不欲其子之孝而孝未必愛,故孝己憂而曾參悲。
  外物,身外之事也,是求在我者也。桀紂之時,賢者不肖者均於被禍,是不可必也。此皆紂事,卻併桀說,以意逆之可也。萇弘被放歸蜀,刳腸而死,蜀人以匱盛血,三年而化為碧玉。此事與左傳所載稍異,其言似誕。晉元帝託運糧不至而殺其臣,其血逆柱而上,齊以明月之讖,殺斛律光,其血在地,去之不滅,則亦世間所有之事也。孝己,殷高宗之子,見逐於後母。曾子,未見悲泣之事,想以芸爪大杖則走之事言之。
讀此書者,但觀其意,若此類皆,不必拘蓋。謂忠孝人之所貴,而或害其身,是皆外物不可必也。
  木與木相摩則然,金與火相守則流。陰陽錯行,則天地大絯。音絯於是乎有雷有霆,水中有火,乃焚大槐。
  木與木相摩則其火自出,今舟人用榆柳亦然。火與金相守,鎔之事。木本無火,相摩而生;金為至堅,見火而流。亦言不可必之意。大絯,大異也。大雷雨之時,或焚樹木,故曰水中有火,乃焚大槐。不曰他木而曰槐者,槐能生火,故以槐言之。淮南子曰:老槐生火。見汜論篇。亦非專焚大槐也。此皆陰陽錯行而為。災事之不常見者,亦言其不可必也。
  有甚憂,兩陷而無所逃。螴音陳又楷允反蜳音又敦轉柱允二反不得成,心若縣於天地之間,慰暋音泯又音昏沈屯,強綸反利害相摩,生火甚多,眾人焚和,月固不勝火。於是乎有僓音顏然而道盡。
  甚憂者,極憂也。兩陷,非有人道之患,則有陰陽之患也,人間世云是兩也,即此意。螴蜳者,怵惕不自安之意。不得成者,言甚憂無所逃而不成情緒也。心若縣於天地之間,言心有繫縛自苦也。慰暋,鬱悶也。沈屯,陷溺險難也。利害相戰於胸中,其內熱也甚於焦火,故曰生火甚多。此皆世俗一等不知道之人,不知外物之不可必而過用其心,故至此焚傷其胸中至和之氣,故曰眾人焚和。月,性也。
眾人之生,其得於天者全此至和之理,猶如月然,但為物欲所昏,其炎如火,故其為月者不能勝之,遂至於焚和也。山谷云,本心如日月,利欲蝕之,既正用此意。僓然者,弛然而自放也。道盡者,言其天理滅盡也。蓋謂眾人汨於利欲,終身不悟,至於滅盡天理而後已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