世俗以受垢受不祥為可惡,聖君以受垢受不祥為可樂,樂其樂也,未必不為福,惡其惡也,未必不為禍。正言若與俗相反,蓋世俗掩己之惡,揚人之惡,聖人認己之惡,而掩人之惡,所以背馳,非至正者,故曰正言若反。○何氏曰:孤寡不穀,王公所稱,是皆柔勝剛之意,此天下之正理,而世人不知不行,聞聖人有柔勝剛之言,似乎相反,而實正論也。○董氏曰:此章言柔弱能容,則為物所歸也。
第七十九章
和大怨,必有餘怨,安可以為善。
林氏曰:恩怨兩忘,方知至道,人有大怨於我,而必欲與和,雖無執怨之心,猶知怨之為怨,則此心亦未化矣。雖曰能與之和,此心未化,則餘怨尚在,安得謂之善道,此誠到理之言,亦借喻也。○呂氏曰:怨讟已深,仇隙已甚,卒未易以口舌和也。縱然非其所是,而是其所非,報之以德,直之以義,豈能終無憾乎。不若兩忘,其和而化之以道,則怨者不待和而和矣。碧虛子言知有怨而和之,不若無怨而不和,若以刑政和報怨惡,安可以為善乎。
○李氏曰:接上章剛柔之義,以恩和怨,怨雖解而心尚存,安可為善,不如責己恩怨兩忘,恩怨兩忘,則民自然而感德契之。
是以聖人執左契,而不責於人。
林氏曰:左契如今人合同文字也,一人得左,一人得右,故曰左契。此契在我則其物鈴必索,聖人雖執此契,而不以索於人,忘而化之也。○呂氏曰:古者結繩為約,而民不欺,破木為契,而民不違,是以聖人以人道而合天道,以人心而合天心,故執之于左為契,合之于右為信,不責於人,亦應于天,在此無數,在彼無惡,上下相親,無責於怨,故曰執左契而不責於人。○吴氏曰:執左契而不責於人,謂無心待物也。
契者刻木為券,中分之各執其一,而合之以表信,取財物於人曰責,契有左右,左契在主財物之所,右契以付來取財物之人,臨川王氏曰:《史記》云:操左契以責事,《禮記》云:獻田宅者操左契,是知左為受責之所執。
故有德司契,無德司徹。天道無親,常與善人。
林氏曰:有德者司主此契,而無求索之心,無德者則以明白為主。徹,明也。猶今人言必與之討分曉也。有德司契者,善人也,天道無親,而此等之人,天必祐之,故曰常與善人。○何氏曰:契為要約也,書契,合同之類。有德則得道多助,如契在我,不求而自合,無德則失道寡助,雖強求通徹於人,人誰應之,《莊子》好通物者非聖人此也。
夫苟有道德,豈惟人與之,而天固與之,皇天無親,惟德是輔,故曰行善者我不知,行惡者我不知,積善善氣至,積惡惡氣至,積善神明輔成,天道猶祐於善人此也。○李氏曰:契者信約也,徹,通也。有德之人,執其信約,無德之人,司其明徹,只知通為明斷,殊不知盡法無民矣,安可為善。司契者存誠信,與民心契也。
○呂氏曰:《書》曰:皇天無私,惟德是輔,《易》曰:自天祐之,吉無不利,蓋天之道,未嘗分別取與,為善則善氣生,為惡則惡氣生,自然相應也。若乃上善之人,自然符會,惟善是與,何用司契而責於人哉,此太古之風也。
第八十章
小國寡民,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,使民重死而不遠徙。
林氏曰:小國寡民,猶孟子言得百里之地,皆可以朝諸侯,一天下之意。老子蓋曰有道之人,若得至小之國,不多之民,井而居之,使有什伯,如今之保伍也,人人皆有可用之器,而不求自用,是人皆有士君子之行,而安於自退,重死而不遠徙,小人皆畏不為惡,而各安其居也。○何氏曰:小國寡民,非不可於廣土眾民也。以道用國,即小以明大耳。
什伯人之器,按西漢詔天下吏舍無得置什器儲備,顏師古注:五人為伍,十人為什,則共器物,故通謂之什伍之具,為什物,猶今從軍作役者,十人為伙,共蓄調度也。十人為什,伯人為伯,可以數計,使民有什伯之器而不用,無往來,免儲備,省徭役,事無事之意。國於天地無小無大,無為則治,有為則難,民卒流亡,始輕其生,今既樂生,則無復轉道塗者,孰使之與。○吴氏曰:十人為什,伯人為伯,什伯之器,謂重大之器,眾人所共者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