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濟度存亡。其九靈之旨,別受真儀。如太清入靖口啟之類,非凡材所能究也。其式通真達靈,神飛玉陛,仙官未必範用。然三洞道士,祭酒學子,豈可忽諸玄奧秘荃。睹文心悟,切宜詳悉。慎勿輕泄。授受之者當奏三天,以金環九雙,青羅九十尺,告誓以付,一生不得三傳。違者身死家亡,可不戒之。
三洞玄科三十條
師為百姓上章,不得放縱文書,留滯人間。悉收斂錄,一年之事皆應對,道民不合錄也。
章案長一尺五寸,闊一尺,高八寸,曲腳,栢木造之。
章函長一尺二寸,方闊四寸,閏月加一寸,用法師中指中節為度,不可用膠。函下開竅。
上章別取香火,不得用竈中柴炭火灰也。
上仰謝章法,北向,舉家大小,散髮交手,請乞章也。
奏章應用曲腳案。過餘櫈不合用,上章則不神御。
奏章函應印封題是法過。餘不合奏也。
上章之時、醮官家不得歷亂高聲、雞犬驚吠,使神炁不安,章不上御。
師為醮官上章,宜有法信,併功德脆物功德。惟願疾病損瘥,所事解散觸徒。蒙恩之日,可受儀信賑物。犯者比竊盜,同坐六刑科論,責輪瓦三千合。
師執事上章救病,百姓度厄。若人民急疾來告,安然在家,詐為不在,或許者不赴急病。犯者考病十日。
香火應有櫈檠,長二尺四寸,廣一尺六寸,高二尺四寸,庶過章案也。
書章紙皆當精潔,不得穿破裁截,後餘無三三行。如不及者,以全紙集之。不爾合止。
章上細字,長寸二分,出四分,亦不合上。細字謂太清衙。
上章為醮官首罪,或有陰私密事上章,乞便於靖中,對燒章詞。不得將日宣傳罪事,告於他人。發人陰司,罪莫大也。
上章不問大小露章,及室中者,皆三日停章。不得即舉案毀座席急章。有所疑者,即燒也。
上章靖中,上者東向。若有應露者,皆北向。
三會日、社日,不得上章奏啟常行書。有急疾,三八謝太陽者,不禁。冬至前三日,後三日,不得上常行文書章書。有急切者不禁。
戊戌、戊辰二日,不得妄入靖。若是月半、三會,皆不朝。三會別有遷日章,是詞節社日合上不合。
三會三日,應言功。其日有事,故不得上者。後日追上不闕也。
籙生自拜章,口啟有所說者。受恩自言功德,輔送本師留也。本師遠輔送常,為所近也。
師上章不得食羊飲酒,口臭入靖,奪功三千。等吏兵還天曹,百日汝曹空奏,御不聞進。不得於病人家飲酒,百鬼藏入人身。救病不瘥,拜奏不御。
上章之師,見之疾病,當救濟其命。或先於與讎恨,願其死者,返受其殃。
弟子為師奏上章,頭此日是言,臣所奉法師某甲也。弟子為師奏章,家有疾病急疾者,當退席請乞,勿顧耳便止。無有急疾,不用也。
書章清净筆硯,以章案擎儀,然後可治。勿以羅身及放著牀上,章奏不聞,勞損失功也。
醮官上章法,皆燒香入齋室,禮拜請之,乞自陳。不得俓持章入靖,無所關啟,如投水也。
太上露星章法,皆燒香入靖,請香官使者香爐出庭,不得便俓入靖取出,無所關啟真官。故在靖中,空持香爐出,永無侍衛,魔鬼干章,萬神勞損,徒失紙墨,別無請迎儀也。
上露章有燈,燈皆有斗,斗並有魁罡,交罡時慎當罡。破星不當之,不易教人,始學慎之。醮官對章皆北向,有急疾者,徒步,散髮,自摶。無者不用也。
玄都皆有宮曹,各各有典者。道士章奏,脫有達聞者,而所作錯越迷失道真,領次謬誤,不合天科,則為典曹所却,事不上御,肉人無知,空心相委,會言已達。事敗之後,謂道之無靈,不言所失在於道士者,真為痛哉。若合科令不犯者,所治無不愈,所救無不活也。
書章法則
章紙高準一尺九分。或小尺一尺二寸,或一尺四寸為則。每幅一十二行。或云九行每行一十七字。或云遇幅一行。每行闊一寸二分,或二寸四分。正一法止讓八字。泰玄都銜位前挫一字。約兩行。古法不控,或三行,上合三才陽數。第一行書盡法位至再拜上言,上控八分,下通走蟻。法位高上言一字,書言語契勘,下語簡正姓名,只作一字書,不許折破。如雙名某氏幾娘之類。臣字不為頭,鬼字不首,不得懸生露死。魂魄之字,喪亡之類,並須回避,不令上頭。以聞去再拜下一寸,書下窮者,別作一行。《修真旨要》同此,蔡致虛儀以聞低告報二字書。以聞後控三行,書臣姓。臣姓後控三行,書太清階。太清階後控三行,書太歲臣姓名,與太歲平頭。低上言下二寸四分書。太歲一行,隨字均書,令到行末。首尾約控紙行,少則添紙一幅。太清階五十六字,緊疊細字,上度三寸六分,中度四寸五分,下度五寸,不得過此。此乃出赤松子歷古科。四十八字,三寸書之。若修真旨要,只去金闕七寶四字,亦是五十四字。既不同,宜攷。
寫章不隔日,填陛下不隔時。古法填太清不隔時。陛下二字,如太清階,一同細書,直作一行。或云細書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