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是為重罪矣。或令人三魂七魄流競,或胎神所憎,三官受惡之時也。是以惡夢交於丹心,妖魅乘其朱闕,精夜觸犯神真,煩惱流變,多禁莫識奇術,子能奉修,則為仙才,不奉天禁,則為傷敗。
《黃順請問上經》云:受老子經,不奉混俗祠祀。又云:受法之身,常出入行來,經履新生及新死之家,及行逢死尸與棺木者,還所住處,香湯沐浴,方得燒香也。又云:受法之身,不入產婦之戶,及不得見尸者,謂異處斷隔於來往,則乃朝禮无廢,不拘日數之限。若家无隔異者,四十五日方得朝禮也。《正一法文下卷》云:協道信邪,此為不專,中心懷二,愚迷猶豫,是為叛道,乖逆師尊,法應奪筭。《太上黃素四十四方經》云:凡修太一之事,及行上法存神之道,慎不可見尸及血穢之物,見一死尸則一年不得行事,又卻傾一年之功。
然此帝一之科,常卻罰於既往,又進塞於將來。若一年三見尸者,則罰功斷事各三年也。若過見二十四尸者,皆不得復修行太一以求仙也。
又云:凡脩受上法及雌一太一之事者,兆身中三魂五神之氣常薰於巾服之中,七魄九靈之精常棲於履屐之下。是以道士學生不雜席而寢,故衣褐之服不借非己之器,履屐之物常惡土穢之糞,亦不得使雜人犯觸,以驚三魂也。又云:凡存修太一之事,欲有所禮願,慎不可叩頭。叩頭者,則傾九天,動干真,神官迴覆,泥丸倒懸,天帝號於土府,太一泣於中田,數如此者,則存念无益,三真棄宮,七神埋散,玄宅納凶,是為太一五神之至忌也。故有真之人,但心存叩頭運精,感而行事,不因類以祈靈也。
又云:凡修行太一之事真人之道,不得有所禮拜。禮拜亦帝君五神之所忌也。若有所精思,行禮願之時,但心拜而已,不形屈也。《上清大洞戒九十二條科》云:修雌一之法,不得哀哭。一辰哭感則五神號於上府,太一泣於中田,神喪精亡,靈真去身,空尸獨立,復何仙冀哉?又云:不得見尸,一年不得行事,卻傾一年之功。若一年見三尸者,則三年不得行事,亦卻三年之功。滿見二十四尸,子失道,前文太素亦與此大同小異矣。又云:不得言稱死事,恚怒願己之死也,言滿四十不得為真人,以為棄生之罪,三年身亡滅矣。
又云:不得五色衣裳,敷華好服則真靈去身,淫邪內發,馳心猖狂,三尸潛逸,赤子飛飈,長離玄室,破形解骸,身死名滅。若衣勿雜色蘭布之服,可以終日詠誦洞章,奚求不得,乘雲駕龍,逍遙太極也。《靈寶戒三十六條仙內科》云:玄功之人,當布衣草履,不得榮華之服,犯者失道也。又云:不得言及俗邪穢之事,三犯失道。又云:祖父母、己父母,同法可拜,不同不得拜。伯叔以下同法,亦不得拜。犯者,身亡也。又云:父母吉會不得預坐也。
又云:父母兄弟妻子同契,雖有骨血之功,皆不得同牀而坐,同盤而食,其法不同,皆為尸穢,犯者失道。又云:夫妻不得同室而寢,邪念在心,長失道矣。又云:自非同盟,不得同室而寢,自非同契,不得同牀而坐,同盤而食,同衣而服也。《靈寶制服科》云:祖父母期年之喪,不得臨尸,於別房制哀,五日不得受弔。伯叔兄弟同如祖父母,九月服。又云:制哀畢,沐浴復巾服,不得制世服。犯者失道,罪劇上科。若己父母聽展哀百日,後復巾褐,心喪三年,无復哀喪,此靈寶聞科也。
若隱身名山,无復哀哭也,一自都斷矣。《玄都立身行道律第十五》云:身荷仙官靈籙,不得妄拜哀,不得妄哭也。又云:於父母國君官長二千石刺史三公,皆設敬不得即設禮拜也。又《入治律第二十》云:臨喪不踰月,不入治;哭不過三日,不入治;穢汙不過晦朔,不入治;三年不滿百日,不入治;皆謂哀戚犯穢罪,不敢觸神明也。戊辰戊戌不入治,禁忌之日不得入治,請吏兵,丙寅、丁卯、丙申、丁酉、戊申、戊戌皆不入治。行道修真,犯禁忌皆奪筭減年也。
破可以消災,建可以立功,刑害之日不用。注云:不得用自刑殺害之日也。若上章不得用建、破、閉也。 上章律第十三云:寅刑巳,戌刑未,子刑卯,申刑寅,卯刑子,巳刑申,丑刑戌,未刑丑。 第二十律又云:不得齋持酒肉於治中,飲食濁亂太素,罰素四十五。注云:小穢三日,大穢七日,聽得解之也。緣何今按《三洞科起靖觀宮堂第十一》云:民家曰靖,師家曰治。又引律曰:按靖立在天德。天德,甲乙丙丁地也。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