輒違戾者,徒一年。干仙班者,具事因奏聞。諸承受文字遺墜者,獲時經驅邪院自陳,檢會別行,仍責限追尋,不獲者,杖一百。限內尋獲,與免罪。諸鬼神應送所置,輒違而不往者,流三千里。累犯者,處死。諸神將吏兵等,因追攝鬼祟,殘害受賂者,徒二年。若隱庇縱令逃避者,以犯人罪罪之。若罪人在壇顯驗通露後,忽因事身死者,具將吏所責情狀奏聞。諸神將名山大川城隍社令,及三品神眾,凡遇承受驅邪院文字,并須驗認印記,嚴謹護持,速具報應,輒有輕易者,徒二年。
諸鬼神等,受驅邪院發遣,經宿不離當處者,一日徒一年,十日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諸邪祟經驅遣,而六甲土公司命等神,輒隱藏不發去者,徒三年。因而害人性命者,流三千里。天曹降旨留住者,勿論。諸民人有事,告訴行法官,受接不行,雖行而苟簡,及妄入鬼神罪目者,杖一百。不候告,而別指事故行遣者,非。諸當職之神,輒與民人婦女私通者,流三千里。情理重者,奏裁。如地分鬼神犯者,加一等。諸鬼神無故害人性命,及偷盜人間財物,不受咨懇,被捉者,處死。
所屬城隍土地等,故縱者,同罪。失覺察者,杖一百。諸被使鬼神不即時往幹者,杖一百。緊切事干人命,徒二年。因而至死,流三千里。受敕符,違而不去者,處死。諸蝗蟲旱濟天霜雪雹害民稼穡,本地分神眾不能救濟,驅邪院差將吏同力止絕,違者,杖一百。事干天曹時行年災,許具章表奏聞。諸神將吏兵,應使而不使,不應使而使者,一人杖一百,十人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諸救濟民人疾苦,合用干礙神鬼,呼召輒不到者,流三千里。雖到而不協心搜捕幹捷者,徒二年。
天府差幹他事者,勿論。諸天行疫疾,令人患瘡腫走痛之類,隸十二年,王統行所主神鬼,受驅邪院遣除,事合遵禀天曹拘收者,即時報應,具奏上界,違者,杖一百。諸山川土地司命城隍,受命搜捕邪祟,輒有違滯故縱,於經歷地分害人者,直送東嶽處斷。主者失覺察,杖一百。諸提舉城隍社令有過者,具奏北極,取旨三官紏察。關驅邪院施行。諸方境內,遇年災大疫,損傷人民、牛馬畜獸之類,被告,即關年王神收毒,仍奏知上界,違者,杖一百。
諸囹圄久淹受苦之人,所犯非辜,實負冤屈,諸處雪理不明,即委當處城隍嶽神顯諭推勘,官吏省悟實情,立為與決,違者,徒一年。如囚人實犯陰譴者,勿論。諸神將天丁兵吏,輒離行法官者,杖一百。遇有急闕,許於近便神祠差借,共不得過五百人,幹辦訖,犒賞推恩,申奏所屬錄功。諸鬼神承受天符委幹,稽留不行,五日杖一百,十日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,有緣故者,具奏天府。太甲門二條
諸林谷妖異,累害人者,處死。所部鬼物,非過干累及者,送東嶽處分。應干經歷地分不覺察,杖一百。同情犯者,罪亦如之。 諸林木散大,為人欽仰立祠,祈祷無福報者,並除之。因立祠而不為害,善能興福於人,聽以有無功績奏聞,違者,杖一百。 太戊門一十條
諸地炁所產育養之物,遇災年,須出生地毛,如鬼神無故出入,別興風雨,因而損傷稼穡,害及人命者,並流二千里。仙官拘執六地犯者,具奏天府。諸神鬼盜人財物。滿千錢者,流二千里。不滿千錢,徒二年。若常住供獻之物,不以多寡,滅形。諸地分主首,故縱邪祟,於部下為害者,關日遊神吏騰報,違者,杖一百。諸掌文字管攝邪魔,差當日功曹將吏承受,有稽遲投,至不明磨擦損汙者,杖一百。私拆封角視者,徒二年。奏書有漏泄遺墜者,流三千里。
諸鬼神,妄攝人魂者,流三千里。因而致斃者,死。諸神鬼,呼召不至,輒違慢不恭者,徒三年。諸神鬼,非攝受於人世,不得與生靈混處,違者,杖一百。天府謫仙者非。如妄假名目,僥求祭祀者,徒二年。切害者,送東嶽處置。拒捕者,死。諸鬼神,無故在人家潛伏,妄興妖祟為害,經宿不去者,杖一百,五日加一等,罪止徒二年。神命不去者,死。諸人間染疾,旬月淹延不退,夢與鬼魅交通者,委所居地祇具事狀,申東嶽誅滅。違者,杖一百。諸驅邪院官,行天符,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,不即力幹,違慢者,徒一年。
正一門四條
諸稱水者,不以大小淺深,善能滋養稼穡而不隨時者,許九江水帝,察其功過保奏,違者,杖一百。 諸龍神,在江河湖潭湫水有所王者,謂之主,正則祠之。若因大風雨,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