姦充,九族相交,如妬賢能,伐逆師主。若苦志吐首,效功施德,披靈三光,散髮叩頭,三年陳謝,罰信投河,以贖己愆。
第三,凡是學者,受三奇寶文,上清祕經,而輕泄目錄,以示不同,宣露妙祕,輕慢寶章。一犯至十,罰功斷罪三年,然後得更清齋修行。過此以上,皆罪結九陰也。
第四,凡受上清,不得哭泣,臨見死尸及血穢之殗。一犯至十,罰功斷
事一年,然後得依科自罰,拔罪太陰,更清齋行事。二十四犯,失經身喪。
第五,凡受上清,不得舉近婦人,行陰陽之事,混染真炁。十犯至二十四過,罰功斷事三百日,然後更清齋修行,過此亡身。
第六,凡受上清,不得心懷賊害,手行虐暴,殺生行凶,貪略姦宄#2,如賢妬能,攻毀同炁,伐敗經師。一犯至五,聽罰信謝責,斷事十年,得清齋修行所受。過此至二十四,身亡。
第七,凡受上清,不得北向便曲,及食五辛六畜之肉,飲酒作性,虧道慢法,疑二不專。十犯至二十四,聽依科罰信,謝過太陰,斷功一年,然後聽清齋修行所受。過此身亡。
第八,凡受上清,當依科責信,詣師告齋,然後受經。不得不告盟而妄披寶文,凡諸常人,不得輕略竊寫,及改易聖文,以意通訣,毀名古音,自作一法。一犯至三,斷功三年,按科自罰,投信九河,更清齋三十日,然後得還修行。過此至二十四、身沒鬼官。
第九,凡受上清,當別室安高座,高四尺四寸,廣五尺,請太上之經,明燈燒香,朝夕禮願,常為供養。不可使異炁之人,冒殗履穢,及婦人叅入室內,觸忤神真,衣服屐履交關非類,臥息坐起,皆當與物有異。犯者從一至二十四,罰功斷事一年,然後更清齋修行。過此身亡。
下品贖罪篇
第一,犯中品第一罪,自責年竟,賚金鐶九雙,一兩金人一形,投三河。
第二,賚真珠一斤,書刀一口,一兩金人一形,投三河。
第三,金人一形,真珠一斤,書刀一口,沉之。
第四,中庭夜半燃三十二燈。
第五,香湯沐浴於庭,然二十四燈。
第六,私寶散乞貧民,作百人食以飴飢乏。
第七,上香十斤,送同學之人十處。
第八,清油一斛,於中庭然燈,多少適意,唯令油盡。又上香十斤,奉有經之師。
第九,然七燈於堂前。
九真篇曰:凡受上法,而不承明科,虧略天禁,罪累七祖,考逮一身。既知改首,罰責自厲,還修所受,而迴又犯,其考倍先。此則骨命不合,形與真反,魂與鬼伍,皆不得重首,復修於真經也。今五品明科,悟於未悟,既知而犯,將何要哉。奉者慎之。
凡能受法,皆願遵科,科條既眾,年月積少,短生修之,懼不能遍,顧景屏營,良可哀愍。大慈垂教,許有裁量,自計所堪,明順正典,典不可違,量不可謬,斟酌得所,有感必通矣。凡此九事,有重有輕,包羅先後,幽顯无遺,但一一行之,歷歲方竟,恐立功未周,而罪對奄至,欲併修促日,復慮建德淺微,而乖科增考。今取其元,宜可共用三年,三年之中,備行九事,精誠之至,必獲感通。三年无成,非中人以上,不足與語上,不足語上,行之徒勞耳。不徒勞者,成上真人功德,三年有成。有成斯外,大罪皆釋,期內小過,亦悉洗除,密而行之,精謹勿慢,閉口元言,驗可待矣。
第一,建齋及解投鐶之時,皆用三元之日為勝。
第二,建解投鐶之時,本命之日為佳。不知年者,太歲甲子可也。
第三,建解投珠之時,六甲陰日為善,甲子之陰在癸酉,他效此。
第四,建解皆用王相日時也。
第五,建解取月在束井日,始終得一便好。
第六,建解用三會之日。
第七,建解用二十四炁之日。
第八,建解用八節之日。
第九,建解用成日。
若千日之齋,其間行諸法,无有建解,當計取所行之日,依此上日,餘日不可妄用,魔好試難,明加慎之。
凡建三年之齋,或以千日為限,先屏他事,計資衣食法物之具,同心之人,皆令素定,不得齋中營求,脫有公私,吉凶驚異,破壞齋體。即啟解之後,更精結首謝罪愆,障礙致闌,慙愧悚惕。小犯可謝,懺悔而已,大犯不得
過三犯,三解後,不得復建。嚴慎唯謹,不可妄與他論,凶人惡鬼嫉妬,破人堅正,卻邪事則濟矣。
凡露燈遇風雨,皆重為之,三過不佳,罪深灾重,彌加首悔,至誠洗心,限
得九過,須知乃停。他效此。
凡齋皆用三元謝文,隨宜增損,歷言九事,次第勿繁,解一事後,後不須言。九事之外,不須有語,九事之中,知與不知,犯與不犯,諦自思之。知犯的謝,慊敊即洗,不知慢陳,亦自被原,不犯而謝,亦无慊也。至遠而尋之,无始中來,先世今世,前身今身,莫不犯此九科,謝而解之,必不重犯,尅日得道,了然无疑。患知之而不為,為之而不精,精之而不久,久之必登聖真,仙之高者也。
洞真太上太霄琅書卷之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