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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8-正统道藏正一部-道法会元-明-佚名-第720页

者,誅五代,見身萬事不遂,父母妻子咸受其殃,身沒之後,送下酆都,萬劫不原。
  諸生民恃勢毀法官道士,剋害良民者,减壽。已甚者,滅身,殃及九祖。
  諸生民以正為邪,以邪為正,謾罵法官,如此之人,身沒之後,考入酆都,七祖九先咸蒙其禍,己身見在必多殃咎。如佩籙者,加二等。已甚者,校勘多寡增罰。
  諸生民,經文符篆所在之處腥言穢語者,徒二年。
  諸生民茹葷飲酒對上真者,徒六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  諸生民病苦求覓符水而心不至誠者,徒二年。
  諸生民妄效法官步履星斗者,徒二年。履具人星者,减壽三年。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  諸生民狡猾為害於人者,九祖咸殃,身謝之後,淪沒陰司,萬劫不原。法官道士,見滅其身。
  諸生民建齋醮反不至誠者,徒三年。
  諸生民恃勢毀壞寺觀,毀僧罵道,侵害良民者,臧壽。已甚者,滅身,殃及七祖。
  諸生民將經書文字祕訣符篆入穢污之處者,徒二年。行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  諸生民咒詛天地日月,裸露三光,呵風指雨,怨咎天地者,徒九年。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  諸生民以竈下火燒香。對北小遺,破人持戒者,徒三年。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  諸生民妄祀神鬼及不干杞典神鬼,徒三年。
  諸生民不奏名姓傳受祕法,而盜視靈文者,徒三年。
  諸生民不行正法,於家內盜藏祕法者,徒二年。
  諸生民怨望君相,不孝二親,不友兄弟,不信師友,不睦夫婦,不恤貧窮及憎凌辱者,徒七年。甚者,滅身。
  仙官
  諸仙官失職者,降二等,除名,責下凡世七十年。
  諸仙官遇法官統制差使違時刻者,徒三年。
  諸仙官恃其官品尊崇,權柄至重,妄行威福者,責降凡世,除名仙籍。損一人者,償命。
  諸仙官遇下方申奏,不能即時通違者,降三官,責凡世四十八年。
  諸仙官不聽法官驅使者,依鬼神抗法律治罪斷。
  諸仙官未奉勑旨妄行世間巡察者,徒三年。得勅旨而巡察違時刻者,責下凡世三百二十年,五生五死。及巡察而妄奏事者,處死。
  諸仙官按察諸曹及行法官不當者,以罪罪之。失入輕者,責陰司判官。
  諸仙官朝奏失儀者,徒七年,降七官。如官不及七品者,責陰司諸王。
  諸仙官巡察下方,妄有漏泄天機一分者,處斬。
  諸仙官下降監察齋醮者,仰有善惡即時申奏,不盡者,徒四年。
  諸仙官雖及九品官見行司官不回避者,徒一年。申奏而回避者,加一等。若八品以下者加二等。若高聲抵對及不伏者,仰依神吏抗法條斷罪。
  諸仙官遇下方法官道士申章進表,雖不合格而可以通進者,不得用龍頭書刀點畫,違者徒三年。錯上四科而不進者,非。故意點畫合格處以為救病者,除名落籍,責凡世,永不注名。
  諸仙官朝現班次差錯者,除名,責受陰鬼官,永不朝見上帝。
  諸仙官所行不合條律者,仰玄都御史法官原情定罪,下方仰諸司法官留寄行司獄定罪申奏。若罪及三分者,一面斷罪訖奏者聽。
  諸仙官帝君三元及月一日十五日校錄,只得言善不得言惡。若惡分數多者,用善一分赦貸惡一百分。全舉惡者,徒三年。
  諸仙官帝君遇生民受籙行法,仰即時轉籍入仙曹。違者,徒四年。日數過多者,降三官。
  諸仙官帝君被民間設齋醮有罪上申及關白者,仰隨時下降,受香燈祭獻。違者,徒三年。
  諸仙官帝君見行法官及同僚轉遷者,須得具禮服展賀。違而不講者,杖一百。
  諸仙官帝君巡察見生民殺牛供滋味者,追取魂魄,伺身謝之後,淪沒幽塗,九祖同罪。得喫牛肉者,仰遣九祖為牛,令其常食先祖之肉,身謝之後,永沒酆都,彼牛自死,而喫者减壽半紀。不知是牛肉而喫者非。
  諸仙官見生民有冤讎執對者,不待壽限,仰具狀即時上進。
  法官
  諸法官所在去處,見水旱盜賊及害於人者狡猾之人,許令立便申奏,待天誅戮。違者,徒三年。若差官誅戮而其人不如申狀之意者,加一等。若其人果如申狀內坐說者,加二官。
  諸法官弟子罵度師者,减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  諸傳法見度師純懷精粹不以師禮相待者,徒三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  諸受法始勤終怠,徒九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  諸法官道士入壇關白上真,言語重疊,及朝禮菲儀,存念雜真,并以手觸天門,先以右足登壇者,徒三年。
  諸法官道士能以太上祕咒文訣進章拜表,報應分明,道與他人者,减壽一紀。
  諸法官道士申狀內說某時拜上朱章而某時不至者,徒九年。
  諸法官道士不得私祀神鬼,惟二月八日祭竈。違者,徒三年。故犯者,加一等。
  諸行法官職列七品者,錄功不書過,若能進章表,知其官職恃而作過者,减壽半紀。
  諸行法官以正法而為戲者,徒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