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斬。諸地司官,文牒頒下而承受奉行之後,不即時回申所在之處者,徒七年。故意者,處斬。諸地司官,被行司天曹流送罪人,或閉留,或斷遣,或令交割職事,而不依牒內開者,處斬。不回申者,分形。諸地司官被差前往了幹陰府公事而不職者,宜追針决,流三千里。諸地司官不依公斷罪而曲法者,處斬。諸地司官妄受民間齋醮者,針决流配遠廼正神部下差使。諸地司官不遵奉條律,欺辱已下卑官者,針决充替。諸地司官,被法官道士行文牒追取公事,或非時檢察簿曆,而不即時奉行,針决,流配遠迺行司入吏兵行伍差使。
諸地司官妄以亡人無罪為有罪,無讎為有讎,無執對為有執對,無寃枉為有冤枉,無宿業為有宿業,及有善以為無,如此之類者,並各分形。故意拘留希求財利,加一等。諸地司官妄將亡人功德疏减遍類及不係善簿者,處斬。諸地司官增减生民壽數及長短大小者,徒九年。故意犯者,處死。諸地司官承受醮所鍊度真文,而不贖亡人罪者,充替十地真文者,處斬。諸地司官承受消災真文,而不為生民消四季之災者,徒三年。諸地司官生民註籍係水司,而不係所治者主管,而妄有追取者,處斬。
諸地司官應生民雖係所治主管,而不得判命妄亂先取追呼者,處斬。諸地司官較勘生民壽限,具曆申上命取勑命,追取生民,或生民壽限未盡者,處斬。諸地司官追取太上生民,須是較量是某人可追者,具曆申上帝取判命,若得勑判,方可追取。不得勸判而追取者,處斬。若具曆申上而不得勑判,先次追者,同。諸地司官追取生民有罪#1只許拘留五十日夜,罪重者不過一百日夜,若不合放令托生者,申上取旨。違者,徒九年。諸地司官被已下官及案吏獄卒過而不舉按加罪者,針决充替。
或知而不覺察者,處斬。諸地司官案吏獄卒等犯罪,並檢準地司官律,加一等定罪。諸地司官犯罪,律所不載其罪者,原情定罪。只得失入,不得從輕。天曹案吏
諸天曹案吏遇法官差使,故違者,處斬。諸天曹案吏妄有漏泄天機者,處斬。諸天曹案吏妄具檢申者,處斬。諸天曹案吏遇法官朝禮而不迎送者,處斬。諸天曹案吏承受勑命,頒行下界,仰即時宣布。違者針决,降入東嶽差使。諸天曹案吏承受法官文牒,不即時奉行者,徒三年。諸天曹案吏遇下方申奏心詞,不即時具檢上進者。徒九年。□諸天曹案吏應生民係托生而不與註籍者,處斬。諸天曹案吏遇法官道士進下章表而不通進上御者,徒九年。故意延遷時候,使令不達者,處斬。
諸天曹案吏受民間財物一文已上者,處斬。諸天曹案吏,雖受法官差使,而違牒內所坐事件者,處斬。諸天曹案吏非八節日不得給假。違者,徒九年。諸天曹案吏,生民受太上正法祕條,而不為便消黑簿,註名赤書者,徒九年。諸天曹案吏妄與生民消除黑簿,及增减壽數者,處斬。諸天曹案吏見法官有功過者,即便抄上。違者,徒九年。諸天曹案吏法官職到七品者,不得書。過,以法官之罪罪之。諸天曹案吏被法官抽取文字及籍公案之類者,仰依法官所抽之文牒內開坐。
如或依指揮而違時候者,流七千里。諸天曹案吏犯罪,如律所不載,仰原情定罪。堰堤神
諸堰堤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,損壞堰堤者,處斬。財物一文已上者,分形。 諸堰堤神被水神侵損堰堤者,具狀詣東嶽或行司申論。違者,針决,充替。水神故意放水者,仰擒所在水神前來者,聽。若與水神通同者,分形。 諸堰堤神不引水上渠灌浸,民田以致缺者,處斬。 諸堰堤神,彼生民修堤而有不虞事生者,針決充替。 諸堰堤神犯罪,律所不載者,原情定罪。 苗稼神
諸苗稼神,上天陰陽順序而五穀不豐者,充替。以致生民粒食不給,針决。饑餓者,處斬。 諸苗稼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,損害苗稼者,處斬。 諸苗稼神犯罪,律所不載者,原情定罪。 樹木神
諸樹木神妄亂放令邪鬼魔神附其樹木者,處斬。 諸樹木神主管分野,有年月深遠,放令為精怪者,針决充替。傷人者,處斬。 諸樹木神,彼民間採斫竹木興建寺觀,或起立屋舍,而竹木傷損者,徒九年。 諸樹木神所管分野竹木能興祥瑞者,轉入山神,出官。 諸樹木神犯罪,律所不載者,原情定罪。 碓磑神
諸確磑神妄令確磑打人者,准土地律行遣。 守屍神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