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度灰隔大小,製薄板一片,旁距四牆,取令脗合。至是加於柩上,更以油灰彌之,乃加外蓋。 按:此原本用瀝青,溶灌於其上,約厚三寸許,然後始加外蓋。今去瀝青,用石板,亦不可外蓋之上。今俗有用磁碗盛糯米粥和石灰,以鋪數層,亦牢固,用之可也。 實以灰
三合灰拌勻居上,炭屑又居上,各倍於底及槨外、槨內、四旁、上面,之厚以酒灑而躡實之,恐震動柩中,故不敢築,但多用之,以俟其實爾。 乃實土而築之
下土每尺許,即輕手築之,勿令震動柩中,杞后土神於墓左。 祝文
維某年月朔日,具位同前,敢昭告於本山土地之神。今為某官某人封謚,窮玆幽宅,神其保佑,俾無後艱。敬以清酌脯醢,祇蕩於神尚饗。 復位。告者再拜,徹出。
按:劉氏璋曰:為父毋形體在此,故禮其神以安之。 藏明器等
實土及半,乃藏明器、下帳、苞、筲、甖於便房。 按:明器乃刻木為車馬、僕從、侍女,各執奉養之物。如巾帕、茵褥等物,象平生而小,准令五品、六品三十事,七品、八品二十事,非陞朝官十五事,庶人十事。 帳謂林帳、茵蓆、椅卓之類,亦象平生而小 苞竹掩一,以盛遣奠餘脯
按:儀禮注:苞草也;古稱苞苴是也。曲禮註:苞者,包裹魚肉之屬。苴者,以此藉器而貯物也。 筲竹器五,以盛五穀
司馬溫公曰:今但以小甕貯五穀各五升,可也。 劉氏璋曰:既夕禮膂三容,與簋同盛黍、稷、麥,其實皆繪注云:皆湛之以湯,神之所享不用食,道所以為敬。 按:儀禮註:筲,藉通飲器容,與簋同。《論語》註:筲,竹器,容斗二升。 甖磁器三以盛酒醯醢
按:此數物,俗又謂之倉庫。今亦不用,閩中用二磁瓶,一盛五穀,曰倉:一盛銅錢,或紙錢,曰庫;吾鄉皆不用。 張說曰:墓中不置甕、瓶,以其近於水也。不置羽毛,以其近於尸也。不置黃金,以其久而為怪也。不置丹朱、雄黃、礬石,以其近烈而燥,使土枯而不滋也。古人納明器於墓,此物久而致蟲必矣。如必欲用之,則莫若於壙旁別為坎,以瘦之也。
司馬溫公曰:自明器以下,俟實土及半,乃於其旁,穿便房以貯之,以板塞其門。劉氏曰:或問明器之義,曰檀弓註云:謂以禮送死者,以死者之禮待之。是無愛親之心為不仁,不可行也。以生者之禮待之,是無燭理之明為不智,亦不可行也。故備物而不可用也。其謂之明器者,蓋以神明之道待之也。或問:穿便房,恐虛壙中引水不便,欲貯埋墓誌處如何?曰:此雖古人不忍死其親之意,然實非有用之物。且脯肉腐敗生蟲聚蟻,尤為非便,不可用也。惟埋明器矣。
按:穿便房以埋明器,以閩俗之木刻金雞、玉犬、栢人、土地等物,不無有泄地脈,且引水生蟲盆一益化者、不若皆不用為是。若孝子必欲遵禮用之,亦不必事雕刻,而但用紙糊裱楮為之,乃於窆完工畢之際,謝土告墓之時,對墳燒化,如焚楮錢之義,庶亦就便焉。謹以告仁孝君子幸察焉。
下誌石
墓在平地,則於墓道南先布磚一重,置石其上,又以磚四圍之,而覆其上者。墓在山側峻處,則於壙南數尺間,掘地深四五尺,依法埋之。 復實以上而堅築之
下土亦以尺許為準,但須密杵堅築。 按:俗有用磚捲鄭者,鄭必高大空虛,久則傾陷,甚非,所宜只多用三合土,而堅築之,可也。 題主
執事者設卓子於靈座前左向,右置硯筆墨,更置盥盆悅巾。儀節主人向卓子前立。盥洗祝及題主者俱洗。出主祝開箱出木主,臥置卓子上,題主盥手畢,向右立。題主陷中字須先令他人書完,只留粉面上,神主之主字勿加點,只作王字。今題主者加一點于上,即成主字,謂之題主。祝奉主置靈座置畢。收魂帛乃藏魄帛於箱中,置主后。祝焚香斟酒跪主人以下皆跪。讀祝祝讀畢不焚。興復位鞠躬、拜興、拜興、拜興、拜興、平身謝題主者主人再拜,題主者苔拜。
按:神主陷中字,何以先令他人預書,而點主者至是但於其粉面書主字之一點而已。曰:點主者,多是有位之尊者,及年高之老者,臨時書字,恐有不便。故爾,此亦從權處耳。諸儒家禮未嘗言此。 題主式
陷中父則曰:明故某官某公,諱某字某行幾神主母則曰:明故某封某氏,諱某行幾神主。粉面父則曰:顯考某官封謐府君神主。母則曰:顯妣某封某氏神主。其下左旁皆書曰:孝子某奉祀。無官則以主所稱為號,如父。曰:顯考處士府君神主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