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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六二:比之自內,貞吉。
  《象》曰:比之自內,不自失也。
  六三:比之匪人。
  《象》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1 .
  六四:外比之,貞吉。
  《象》曰:外比於賢,以從上也。
  九五:顯比,王用三驅,失前禽。邑人不誠,吉。
  《象》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含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誠,上使中也。
  上六:比之元首,凶。
  《象》曰:比之元首,元所終也。
水地比
  方時化曰:水依附于地土#1比,下順從于上亦日比。此卦九五一陽獨能為眾陰所親比者,以其剛中而有元,永貞肯德,自然可以比而无咎也。故六二內心不肯#2自失,再筮得之,即往比之,是以貞吉而且无咎。所謂得其所比則安者,正一不五之謂哉。六四與五同體,外比于五,親仁、事賢、從上、求安、貞吉亦宜,乃初六以六居初,實元正應而不寧必能有孚,比之始得所比而無咎。又居坤地之下,水必盈焉。本有有孚,盈缶之象。
孚信既盈,則終來六四之吉,乃其所有,豈直无咎已耶。是故苟不寧而能方來,則終來斷有他吉。故曰: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上應指四,下應指初。蓋九五陽剛中正,是為真王,今已顯然為眾所親比矣。倘有未比者,則用三驅之法以取之,而前禽可失,則又未嘗有取必之心。然此特王心然耳,邑人何自知之?乃皆不用告誠,聽其自失,亦不前驅,則上之中實使之然。王之無私,比至是又顯然人共信之矣。此所以下爭比之也,吉可知也。
乃上六非前禽之失乎。若三不比五而比六,非匪人之傷乎?以故初六、六一不六四同與三驅之選,邑土之人不用告誠,取順舍逆,比之元,永貞也,固如此矣。上六處比之上,至是猶尚元首可比,凶何如哉。吾誠不知其所終也。蓋言其居五之前,則日失前禽,言其元首可比,而不知以五為比,則日後夫凶。
附錄
  王輔嗣曰:上下元陽以分其民,五獨處尊,莫不歸之。上下應之,既尊且安。安則不安者託焉,故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夫元者,求有有者。不求所與危者,求安安者;不求所退#3,火有其炎,寒者附之,故已苟安焉,則不寧方來矣。安、尊、和、親而獨在後,則誅是以凶也。
  坡公解曰:比,吉。比未有不吉者也,然而比非其人,今雖吉,後必有咎,故日原筮,筮所從也。原,再也,再筮,慎之至也。
  趙汝棋曰:比不論應否,專以比五為義。
  班孟堅曰:禽者,何烏獸之總名,為人所禽制也。
  卜子夏曰:元誠于附,道窮而比,戮斯及矣。何終哉。
乾下巽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