谦之案:景福、磻溪、楼正、室町与傅、范、赵孟俯、高翿诸本均有「之」字。又永乐大典王本作「用之不足既」,他王本「足」亦作「可」,傅、范、遂州、室町、中都四子亦作「可」,同此石。又案说文:「既,小食也,从皂,旡声。」玉篇皂部:「既,居毅切,小食也,又已也。」罗运贤曰:「『用之不足既』,案说文:『既,小食也。』上文谓乐饵可以止过客,而道则异是。乐可听,饵可视可食,而道则不可视听食也。
故云:『视之不足见,听之不足闻,用之不足既。』旧注训『既』为尽,昧于古训,故不能岂切也。」(此亦古义之仅存也)杨树达曰:「乐与饵,谓喜与人饮食。乐音洛,非谓音乐。」
【音韵】此章江氏韵读:象、往韵(阳部),害、太韵(祭部,害,胡列反,太,他列反),饵、止韵(之部),味、见、既韵(脂、元合韵)。谦之案:味、既,脂部,见,元部,此脂、元合韵。邓廷桢、奚侗:味、既韵。
江有诰曰:「饵」,仍吏切,按古有上声,当与止部并收。老子仁德篇「乐与饵」,与止协。
右景龙碑本三十七字,敦煌本同,河上、王本四十三字,傅、范本四十四字。河上本题「仁德第三十五」,王本题「三十五章」,范本题「执大象章第三十五」。
三十六章
将欲翕之,必故张之;
严可均曰:「翕之」,河上作「之」,王弼作「○之」,简文作「歙之」,又作「给」。「必故」,各本作「必固」,下三句皆然。
谦之案:作「翕」是也。傅、范皆作「翕」。范曰:「翕,敛也,合也,聚也。王弼同古本。」是王本亦作「翕」,今本作「歙」。释文出「将欲○」,知释文所见王本作「○」。敦煌、景福、室町三本作「」。
毕沅曰:古无「」「○」二字。说文解字云:「歙,缩鼻也。」歙有缩义,故与「张」为对,顾欢因之,亦得闭塞之义矣。「翕」古文字,少通用。
武内义雄曰:按天文钞河上本及景龙碑作「翕」,范应元所见王弼本亦作「翕」,韩非喻老引亦同。似王、河两本均作「翕」,后人改王本为「○」或「歙」,而改河上本为「」。
将欲弱之,必故强之;将欲癈之,必固兴之;将欲夺之,必固与之。是谓微明。
魏稼孙曰:「故张」「故强」「固兴」「固与」,上二句作「故」,下二句作「固」。严云「『必故』,各本作『必固』,下三句皆然」,误。
吴云曰:河上公本「将欲弱之」作「使非弱之」。
谦之案:吴校亦误,河上本作「将使弱之」。又范本、彭耜本「将欲夺之」作「将欲取之」。
马叙伦曰:韩非喻老篇引无「废之」两句。「夺」,范及韩非喻老篇引并作「取」,说林上篇引周书亦作「取」。各本及后汉书桓谭传引「将欲夺之」四句,同此。
蒋锡昌曰:史记管晏列传云:「故曰:知与之为取,政之宝也。」索隐:「老子曰:『将欲取之,必固与之。』」看史记用「故曰」云云,疑「与之为取」即本之老子「将欲取之,必固与之」而来。是史记与索隐并作「取」也。譣义亦以作「取」为是,当据韩非改正。
劳健曰:「兴」当作「举」,协下句「必固与之」。「将欲夺之」,范与韩非作「将欲取之」。范注:「取,一作夺,非古也。」按「翕弱」「张强」「废夺」「举与」皆两句相间成韵,当作「夺」无疑。东条一堂曰:按魏策,任章曰:「周书曰:『将欲败之,必姑辅之;将欲取之,必姑与之。』」注:王应麟曰:「周书云云者,岂苏秦所谓周书阴符者欤?老氏之言出于此。」朱子曰:「老子为柱下史,故见此书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