將以斯道。覺斯民也。如有一夫。不被其澤。若己推而內之溝中也。上大說。即日詔住徑山。
淳熈十四年。八月辛未。賜度牒一百道備振 按宋史孝宗本紀(云云) 按燕翼貽謀錄。僧道度牒每歲試補刊印板。用紙摹印。新法既行。獻議者。立價出賣。每牒一紙。為價百三十干。然猶歲立為定額。不得過數。熈寧元年七月。始出賣於民間。初歲不過三四千人。至元豐六年。限以萬數。而夔州轉運司。增價至三百干。以次減。為百九十干。建中靖國元年增。至二百二十干。大觀四年。歲賣三萬餘紙。新舊積壓。民間折價。至九十干。
朝廷病其濫。住賣三年。仍追在京民間者毀抹。諸路民間聞之。一時爭折價急售。至二十干。一紙而富家停榻。漸增至百餘貫。有司以聞。遂詔已降度牒。量增價直。別給公據。以俟書填六年。又詔改用綾紙。依將仕郎校尉例。宣和七年。以天下僧道。踰百萬數。遂詔住給五年。繼更兵火。廢格不行。南渡以後。再立新法。度牒自六十干。增為百干。淳熈初。增至三百干。又增為五百干。又增為七百干。然朝廷謹重愛惜。不輕出賣。往往持錢。
入行都多方經營。而後得之。後又著為停榻之令。許容人增百干興販。又增作八百干。近歲給降轉多。州郡至滅價以求售矣。
(圖書集成)神異典二氏部彙考卷上
(圖書集成)神異典二氏部彙考卷下
金
海陵天德元年。廢度僧道 按金史海陵本紀。不載按續文獻通考(云云)。
章宗明昌元年。春正月戊辰。制禁自披剃。為僧道者 按金史章宗本紀(云云)。
明昌二年。二月壬辰。勅親王及三品官之家。毋許僧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紀(云云)。
明昌三年。勅釋道拜父母。其禮數。一准常儀 按金史章宗本紀。明昌三年。三月癸巳。尚書省奏。言事者為釋道之流。不拜父母親屬。敗害風俗。莫此為甚禮官言。唐開元二年勅云。聞道士女冠僧尼。不拜二親。是為子而忘其生。傲親而徇於末。自今以後。並聽拜父母。其有喪。紀輕重及尊屬。禮數一准常儀。臣等以為宜依典故。行之制可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