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德十一年五月。武宗即位。十二月。詔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。並依舊制納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(云云)。
武宗至大二年。詔徵僧道租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。至大二年。夏六月乙亥。中書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。奏免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租稅。臣等議。田有租。商有稅。乃祖宗成法。今宣政院一體。奏免非制有旨。依舊制徵之。
至大四年。仁宗即位。罷僧道諸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。至大四年。春三月庚寅。帝即位。夏四月。罷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頭陀白雲宗諸司 按李孟傳。孟字道復。仁宗嗣立真。拜中書平章政事進階光祿大夫時。釋老二教。設官統治。權抗有司。撓亂政事。僧道尤苦其擾孟言人君之柄。在賞與刑。賞一善而天下勸。罰一惡而天下懲。柄乃不失所施。失當不足勸懲。何以為治。僧道士既為出世法。何用官府繩治。乃奏雪冤死者復其官。
蔭濫冐名爵者悉奪之。罷僧道官。天下稱快。
仁宗延祐七年。英宗即位。御史請罷僧道濫爵 按元史英宗本紀。延祐七年。春三月。帝即位。五月壬寅。監察御史。請罷僧道濫爵。及建寺之費。丙午御史劉恒。請興義倉。奪僧道官。
英宗至治三年。三月辛亥。以圓明王道明之亂。禁僧道度牒符籙 按元史英宗本紀(云云)。
泰定帝泰定元年。張珪等奏請。減罷醮祠佛事。僧道典買民田悉役之。有畜妻子者。罷遣為民。不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。不載 按張珪傳。泰定元年六月車駕在上都。先是帝以災異。詔百官集議。珪乃與樞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。極論當世得失。與左右司員外郎宋文瓚。詣上都奏之。其議曰。累朝斡耳朵所立長秋承徽長寧寺。及邊鎮屯戍別議處之。自古聖君。惟誠於治政。可以動天地感鬼神。初未嘗徼福於僧道。以厲民病國也。
且以至元三十年。言之醮祠。佛事之目。止百有二。大德七年。再立功德使司。積五百有餘。今年一增其目。明年即詣為例。已倍四之上矣。僧徒又復營幹近侍。買作佛事。指以算卦欺昧奏請僧修布施莽齋。自稱特奉。傳奉所司。不敢較問。供給恐後。況佛以清淨為本。不奔不欲。而僧徒貪慕貨利。自違其教。一事所需。金銀鈔弊。不可數計。歲用鈔數千萬錠。數倍於至元間矣。凡所供物。悉為己有。布施等鈔。復出其外。生民脂膏。縱其所欲。
取以自利。畜養妻子。彼既行不修潔。適足褻慢天神。何以要福。比年佛事愈繁。累朝享國不永。致災愈速。事無應驗。斷可知矣。臣等議。宜罷功德使司。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。及累朝忌日醮祠。佛事名目止。令宣政院主領修舉。餘悉減罷。近侍之屬。並不得巧計。擅奏妄增名目。若有特奉。傳奉從中。書復奉乃行世祖之制。凡有田者。悉役之。民典賣田。隨收入戶。鐵木迭兒為相。納江南諸寺賄賂。奏令僧人買民田者。毋役之。以里正主首之屬。
逮今流毒細民。臣等議。惟累朝所賜僧寺田。及亡宋舊業。如舊制勿徵。其僧道典買民田。及民間所施產業。宜悉役之。著為令僧道出家。屏絕妻孥。蓋欲超出世表。是以國家優視。無所徭役。且處之宮寺。宜清淨。絕俗為心。誦經祝壽。比年僧道。往往畜妻子。無異常人。如蔡道泰班講主之徒。傷人逞欲壞教干刑者。何可勝數。俾奉祠典。豈不褻天瀆神。臣等議。僧道畜妻子者宜罪。以舊制。罷遣為民。帝不從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