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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不行給度牒削剃不守清規。與流寓遊食之徒。一并驅逐。原籍務農。當差一切白蓮羅道。募緣僧道。及約會燒香。頭戴甲馬。口稱佛號。等項愚民。在內聽緝事衙門。在外著巡邏員役。嚴加禁捕。務得會首倡率之人。依律枷號治罪。知情故縱者。罪亦如之。勿視虗文。務臻實效。然臣等猶有過計焉。夫禮者。禁於未然。易為力。而已然者。難為功。查得僧道之禁。即今言官建白。本部議覆。不啻三令五申矣。而齋醮施捨。愈昌愈熾。俾異端者。

流安坐而享富厚。豈盡左道之愚。人抑亦崇尚者之自愚耳。崇之於彼。而欲禁之。於此猶聚羶而驅蠅。增薪而止沸也。其將能乎今。宜於禁令之外。仍以禮教隄防之乞勅各撫按嚴督各該守令毋專以簿書期會為急。而以移風易俗為要。申明聖諭。勸化愚民。教以君臣父子之常道。示以農桑衣食之恒業。曉以惠迪從逆之實理。喪葬必依家禮。有擅作佛事者必罰。祈年必於方社。有揭榜消禳者必罪。大經既正。邪慝漸消。行之既久。果於風化有裨。

不為俗吏。吏部開著上考脫有奉行未至。亦宜罰治。以示創懲。庶幾教化與法制並行。民風與世道咸賴矣。奉神宗旨。各處寺觀庵院。除古剎及勅建有名的。照舊存留。其餘私創無名。黷祀不經的。兩京著五城御史。在外撫按官。嚴行稽查應改應毀。酌量區處。具奏餘依擬。

皇清

天聰六年

  大清會典。釋道二教。亦王化所不廢。惟嚴其禁約。毋使滋蔓。令甲具在。最為詳密云 凡僧道度牒。天聰六年。定各廟僧道。設僧錄司道錄司總管。凡通曉經義。恪守清規者。給與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許自買人簪剃。違者治罪。

順治二年

  大清會典。順治二年。定內外僧道。俱給度牒。以防奸偽。其納銀之例停止。凡寺廟庵觀若于處。僧道若干名。各令住持。詳查來歷。具結投遞僧道官。僧道官仍具總結在京城內外者。俱令報部。在直省者。赴該衙門投遞。彙送撫按。轉行解部。頒給度牒。不許冐充混領事發罪坐經管官 是年定內外僧道。有不守清規。及犯罪為僧道者。住持舉首。隨匿不舉。一體治罪。頂名冐籍度牒者。嚴究治罪 又定內外寺廟庵觀。凡有明朝舊敕。盡行繳部。

不許隱藏。又嚴禁京城內外。不許擅造寺廟佛像。如呈報禮部。方許建造。其現在寺廟佛像。亦不許私自拆毀。僧道住處。不許私自遷徙。移出佛像。及自置錄簿募化。併不許私自削髮為僧。僧道官住持縱隱。一體治罪。

順治三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