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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大清會典。順治十七年。議准僧道度牒。免其納銀。令各該撫。詳開花名年貌籍貫。及焚修寺廟。備造清冊。併送紙張。投部印給度牒。

康熈元年

  大清會典。康熈元年。定凡作道場者。止許在本家院內。其當街搭蓋蓆棚揚旛掛榜。及僧道張傘捧托香帛遶街行走取水畫地開酆都穿戴盔甲等項。俱行禁止。違者。僧道責二十板為民。該管僧道官革職。其作道場之家係官交。該部議處係民治。以違禁之罪。

康熙四年

  大清會典。康熙四年。題准除興京盛京。及京城寺廟遵諭建設外。其前代敕建寺廟。應各設僧道十名。私建大寺廟。各設八名。次等寺廟。各設六名。小寺廟各設四名。最小寺廟。各設二名 又題准本戶不及三丁。及十六歲以上。不許出家。違例者枷號一個月。僧道官及住持。知而不舉。一併治罪。罷職還俗。

康熙六年

  大清會典。康熈六年。禮部通計直省勅建大寺廟。共六千七十三處。小寺廟共六千四百九處。私建大寺廟。共八千四百五十八處。小寺廟共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二處。僧十一萬二百九十二名。道士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名。尼八千六百十五名。通共寺廟。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。僧尼道士。十四萬一百九十三名。

康熈十三年

  大清會典。康熈十三年。議准在外僧道等官。由各該撫。移咨禮部詳查。轉咨吏部補授。准其註冊。停其具題。仍知會禮部填給劄付。移咨該撫。行令任事。

康熈十五年

  大清會典。康熈十五年。題准凡僧尼道士。不領度牒。私自簪剃者。杖八十為民。有將逃亡事故。度牒頂名冐替者。責四十板入官。該管僧道官。俱革職還俗 是年題准停止給發度牒。

康熈十六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