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申二十一年。
乙酉二十二年。
丙戌二十三年(魏太平真君七年)。
魏主燾謬信崔浩毀像法沙門惠始杖錫至魏庭。
發明(像法之興廢者。迹也。無關宗統。曷為書此。書之以埀戒後世也)。
燾先奉佛。因崔浩與道士宼謙之善。謀傾佛法。時太子晃。被讒見疑。晃事沙門玄高為師。令太子懇誠懺罪。崔宼遂[讚-貝+日]太子。并及高。收高縊殺之。後燾偶入僧寺。見有兵器。燾怒誅寺僧浩因進說。盡殺沙門。焚經毀像。宼謙之不從。苦與浩爭。曰卿從今受戮滅門矣。沙門惠始甚有神異。跣行泥塗。初不污足。而色鮮白。世號白足。在山入定。知燾毀法。乃杖錫宮門。有司奏云。有一道人。足白於面云欲入見。屢依軍法。斬而不傷。
遂至殿庭。燾大怒。自以所佩劍斬之。體無餘異。取北園虎投之。虎皆潛伏不敢視。燾方禮悔。迎上殿頂禮悔愆。始為說法。明辨因果。燾大生愧懼。遂感癘疾。通身發瘡。痛苦難忍。崔宼二人。次發惡疾。崔後滅族。
祥符蔭曰。佛法之在人心。如月之於水然。水清月見。水濁月隱。人心無妄。佛法全彰。人心不明。佛法不顯。非佛法有隱顯之殊。由人心有明暗之別也。水雖有清濁。澄空之朗月何虧。人自造孽殃。其於佛法也何損。況以法眼觀之。順逆無非佛事。興廢總屬空花。茫茫生死苦趣中。不知何因而得報為人。又不知何因而得為國王。為大臣。乃不究明真心。扶植正道。一念謬信。造孽無端。亦可悲矣。故書之以示儆焉。
丁亥二十四年。
戊子二十五年。
己丑二十六年。
庚寅二十七年(魏太平真君十一年) 六月魏崔浩伏誅滅族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