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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3-中国撰述史传部编年通史-古今图书集成释教部汇考--*导航地图-第51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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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政和四年。取驗陳留八關寺佛指 按宋史徽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政和四年。方土言陳留八關寺佛指。乃海狗指耳。有詔取驗。火焚鐵捶。十餘日。色不變。勅加禮還之。

  宣和元年。詔毀佛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。宣和元年正月乙卯。詔佛改號大覺金仙。餘為仙人大士。僧為德士。易服飾稱姓氏。寺為宮。院為觀。尼為女德 按佛祖統紀。元年正月詔曰。自先王之澤竭。而胡教始行於中國。雖其言不同。要其歸與道為一。教雖不可廢。而猶為中國禮義害。故不可不革。其以佛為大覺金仙。服天尊服。菩薩為大士。僧為德士。尼為女德士。服巾冠。執木笏。寺為宮。院為觀。住持為知宮觀事。禁毋得畜銅鈸塔像。

初釋氏之廢。外廷莫有承向者。開封尹盛章為奸人激以利害。始為之從。乃以上旨諭蔡京。京曰。國家安平日久。英雄無所用。多隱於此徒。一旦毀其居。而奪之衣食。是將安所歸乎。必大啟怨咨。聚而為變。諸君他日將使誰任其咎。上聞之怒。曰是輩欲懼我耳。京家人勸之曰上怒矣京曰吾以身當之以報佛。會僧徒將投牒於京求辨論。盛章廉得之。捕其首高僧日華嚴明覺二律師。凡七十杖殺之。左街寶覺大師永道上書曰。

自古佛法未嘗不與國運同為盛衰。魏太武崔浩滅佛法。未三四年。浩竟赤族。文成大興之。周武衛元嵩滅佛法。不五六年元嵩貶死。隨文帝大興之。唐武宗趙歸真李德裕滅佛法。不一年。歸真誅。德裕竄死。宣宗大興之。我國家太祖太宗。列聖相承。譯經試僧。大興佛法。成憲具在。雖萬世可守也。陛下何忍一旦用奸人之言。為驚世之舉。陛下不思太武見弑於閹人之手乎。周武為鐵獄之囚乎。唐武受奪壽去位之報乎。此皆前監可觀者。

陛下何蹈惡君之禍。而違祖宗之法乎。書奏。上大怒。勅流道州。上以京執不肯行。遂罷輔相之議。專決於左右。盛章逼僧錄洪炳上表奉旨。於是盡改僧為德士。悉從冠服。否則毀之京數懇列於上前曰。天下佛像。非諸僧自為之。皆子為其父臣為其君。以祈福報恩耳。今大毀之。適足以動人心。念非社稷之利也。上意為之少回。

  宣和二年。詔復釋氏名稱 按宋史徽宗本紀。宣和二年。六月丁亥。復寺院額。九月乙巳。復德士為僧 按佛祖統紀。宣和二年八月。下詔曰向緣奸人建議。改釋氏之名稱。深為未允。前旨改德士女德士者。依舊稱為僧尼。九月詔大復天下僧尼。

  宣和七年六月。道州永道得旨放回。勅住昭先禪院。賜名法道。以旌護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。

  宣和八年。勅禁毀辱僧尼 按宋史徽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宣和八年七月。吳國公主。敬重空門。勅品官庶民。如有毀辱僧尼罵稍禿字者。照祥符三年指揮治罪。

  欽宗靖康二年。高宗即位。召僧克勤。詣行在說法。命僧法道。為宣教郎總管司參謀軍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靖康二年五月。康王即位於宋州。十月上幸揚州。遣使八輩。召金山克勤禪師詣行在所。演說禪法。賜號圓悟。東京留守宗澤承制。命法道法師住左街。天清寺。補宣教郎總管司參謀軍事。為國行法。護佑軍旅。師往淮潁。勸化豪右。出糧助國。軍賴以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