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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3-中国撰述史传部编年通史-古今图书集成释教部汇考--*导航地图-第56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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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理宗寶慶二年。勅天申萬壽圓覺寺。改為天台教。以師贊法師主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。

  淳祐六年。勅以僧澄照諸記。附入大藏 按宋史理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淳祐六年十一月。臨安明慶聞思律師奏。南山澄照律師。戒疏。業疏。事鈔等。并大智律師述三部諸記。共七十三卷。乞附入大藏。制可。續據省部。下諸郡經坊。鏤板頒行。

  淳祐十年。勅指占有額寺院。充守墳功德者。並與追正 按宋史理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淳祐十年三月。臣寮上言。國家優禮元勳大臣近貴戚里。聽陳乞守墳寺額。蓋謂自造屋宇。自置田產。欲以資薦祖父。因與之額。故大觀降旨。不許近臣指射有額寺院。充守墳功德。及紹興新書不許指射有額寺院。著在令甲。凡勳臣戚里。有功德院。止是賜額。蠲免科敷之類。聽從本家請僧住持。初非以國家有額寺院與之。邇年士夫一登政府。

便萌規利。指射名剎。改充功德。侵奪田產。如置一莊。子弟無狀。多受庸僧財賄。用為住持。米鹽薪炭隨時供納。以一寺而養一家。其為汗辱祖宗多矣。況宰執之家。所在為多。若人占數寺。則國家名剎。所餘無幾。官中一有科需。則必均諸人戶。豈不重為民害。臣愚欲望睿旨申嚴舊制。應指占勅額寺院。並與追正。仍從官司請僧。庶以杜絕私家交通寺院賄貨之弊。制可。

  度宗咸淳九年。五月丁卯。申禁奸民妄立經會。私剏菴舍。以避征徭。保伍容庇不覺察坐之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。



  太宗天會元年。十月己亥。上京慶元寺。僧獻佛骨。却之 按金史太宗本紀云云。

  海陵貞元三年。以張浩張暉見僧法寶失大臣體命各杖之 按金史海陵本紀。貞元三年三月壬子。以左丞相張浩。平章政事張暉每見僧法寶。必坐其下。失大臣體。各杖二十。僧法寶妄自尊大。杖二百。乙卯命以大房山雲峯寺為山陵。建行宮其麓。

  正隆元年。二月庚辰。御宣華門觀迎佛。賜諸寺僧絹五百匹。綵五十段。銀五百兩。十一月癸巳。禁二月八日迎佛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。

  世宗大定二年。正月甲戌。除迎賽神佛禁令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