次明第二因果法身名別之義。問曰。既言法身唯一。何故上言眾生本住法身。及云諸佛法身耶。答曰。此有二義。一者以事約體說此二名。二者約事辨性以性約體說此二名。
事者十界染淨之事。體者如來藏也。藏體無別。但以染淨之事皆從藏體而起。故約事以名體即有因法身果法身之別也。性者十界染淨之性。藏體既能成染淨事。便可驗知具染淨性。故云約事辨性。體實非染非淨。但以染淨之性皆即藏體所具。故約性以名體。亦有因法身果法身之別也。約事即約事造三千。約性即約理具三千。事理兩重三千同居一念。故知二種法身義別。總一如來藏心。
△二解釋二。初釋約事。二釋約性。今初。
所言以事約體說二法身名者。然法身雖一。但所現之相凡聖不同。故以事約體。說言諸佛法身眾生法身之異。然其心體平等實無殊二也。若復以此無二之體收彼所現之事者。彼事亦即平等凡聖一味也。譬如一明鏡能現一切色像。若以像約鏡。即云人像體鏡。馬像體鏡。即有眾鏡之名。若廢像論鏡。其唯一焉。若復以此無二之鏡體收彼人馬之異像者。人馬之像亦即同體無二也。淨心如鏡。凡聖如像。類此可知。以是義故常同常別。
法界法門以常同故。論云。平等真法界。佛不度眾生。以常別故。經云。而常修淨土。教化諸眾生。此明約事辨體也。
文中先正明。次立喻。三法合。正明中先不二而二。次二而不二。喻合可知。
△二釋約性。
所言約事辨性。以性約體說有凡聖法身之異名者。所謂以此真心能現淨德故。即知真心本具淨性也。復以真心能現染事故。即知真心本具染性也。以本具染性故說名眾生法身。以本具淨性故說名諸佛法身。以此義故有凡聖法身之異名。若廢二性之能以論心體者。即非染非淨。非聖非凡。非一非異。非靜非亂。圓融平等不可名目。但以無異相故稱之為一。復是諸法之實故名為心。復為一切法所依止故名平等法身。依此平等法身有染淨性。
故得論凡聖法身之異。然實無有別體為凡聖二種法身也。是故道一切凡聖同一法身亦無所妨。何以故。以依平等義故。道一一凡一一聖各別法身亦無所失。何以故。以依性別義故。
文中以此真心能現等。正約事以辨性也。以本具染淨性等。乃以性而約體也。若廢二性之能等。融拂凡聖二性明其無二體也。是故道一切凡聖等。明其圓融無礙不妨說同說別也。
△二釋疑三。初釋習性疑。二釋有性疑。三釋立名疑。今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