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無皆有教。
次引中論者。論有四句。且以三句對於三觀。觀理淺深故生諸位。此中不以初句對次位者。即指因緣但是所觀。故今並從能破立位。言為如佛者。以佛地邊有菩薩地故。又如佛者。至此地時亦能八相。八相如佛。故云如也。六攝教者。但有指撝分判皆名為教。是故通攝邪正偏圓。僧佉等者。一切外道所尊有三。謂迦毗羅等。具如第十卷中。此即其一。九十五道者。此指別耶。准九十六道經。於中一道是正。即佛道也。故大論云。九十六道中。正者唯佛。
於九十五中。二名似正。謂阿毗曇道.修多羅道。五行六甲。白虎通委釋其名(云云)。陰陽者。太玄經云。營大功明萬物者曰陽。幽無形不可測者曰陰。俗之所計。一切世間莫非陰陽。故此世法流於世間。本為濟世。世人計之反入邪道。八卦者。震.兌.離.坎.乾.坤.艮.巽。一卦六爻。爻謂適時之變也(云云)。五經者。白虎通云。孔子見周道陵遲。自衛之魯。以定五經而行其道。禮記經釋曰。溫柔敦厚詩教也。疎通知遠書教也。廣愽易良樂教也。
潔靜精微易教也。恭儉謙敬禮教也。屬辭比事春秋教也。今時謂禮.樂.尚書.詩.易.春秋。有云傳禮各三等(云云)。此今略知。不須廣釋。云何下。明出世教。二論不同。初如第一卷辨。次空經中具含七教。無秘密者。如前料簡。觀心下至如來等。即藏等四。
又觀心下。頓。
若觀心下。漸。法華會歸。故非八數。涅槃約人。皆知佛性。故四句皆即。若准大經。華嚴初頓。今逐語便。且別明之。漸中仍更存於四味。故以三藏為乳。加共般若為酪。雖無別部。取方等中一會一時。單共者是方等般若。皆云即者。約能攝說。次明法華.涅槃者。顯能攝。同用二部。次不定中。云若觀因緣。又觀因緣即是佛性者。此有二意。一現在習圓。成不定人。無知圓理。或且觀生法。重觀見性。二者發習。發習又觀。即是習發故也。故云煞人。
空假中三准此說之。
略攝下。以略例廣。
復次下。明心攝意。文具二意。即是能詮。所化不同。言所化者。破心微塵。出一切法。約佛先得。即是能化。 上六下。第二互攝。問。如前已足。何須更明。答。前雖似具。未互相收。故更明之。故今文云。次第可解。言直以者。一文尚遍。況六互攝。如一金中具一切法。今只此六何足可收。然雖互收。應知理惑。唯理具五。若餘四門即事理兩具。惑則有二義。一具觀惑及以智體。體是惑故。惑既如是餘五亦然。細思作之。說不可盡。
次偏圓中。初來意者如前所攝。六重兩攝。一一相攝。及以互攝。故云無法不收。收法既多。故須分別所攝相狀大小。即是略標。初二兩門。共不共明。用三四兩門。半滿同大小故不別明。故圓頓實三。一向不共。偏漸權三。有共不共。藏通是共。別是不共。權實雖與前四門同。須將權實以簡前四。小半一向權。大滿有權實。圓頓一向實。偏漸一向權。思與不思。更簡前五可見。故此五章文五義三。半滿同大小。漸頓同偏圓。權實判向四意。唯在於開。
夫至理下。說章意。無說而說。具有自行化他二諦等意。具如前說。以小下。明意。言須識所以者。豈以方便名同而令大小理同一。況復大中仍須簡擇。是故方便種種不同。小者下。正釋。初是小乘觀相。如釋論下。示邪顯正。初二句立。次二句釋責。次折下。破。言方分者。無塵而已。有必對方。方即有分。即有十分。次破其更折極微。若塵可盡。則諸塵悉盡。如何和合而得成身。故盡不可。若一不盡。塵則是常。若一塵是常。諸塵悉常。若是常者。
身應不壞。故非正折。折心亦爾。折至剎那。盡與不盡過亦如前。故知心色非斷非常。
論文下。示正折相。折非正宗。故云仍明。亦先色次心。但觀無常。不觀盡等無明等。始從無明至中陰時。我與父母無明和合生於色身。正必有依。並由心造。心色無常。安計不盡等。如是推時尚見法性。何但無常。即三道本壞。折名下。得名之由。我佛法中本無折名。折名乃由對耶立正。何但折法功能。佛法如甘露。見著如多服。失理如早夭。於外生計如鐵鏁。於內生計如金鏁。計由內心。故名為自。既與外同。故成無因。故大論下。明用破意。破能計著。
本不破教。凡有下。依門修觀即須具十。若不涉十則乘壞驢車。次明大者。初示觀法。大人下。引人教驗。例如下。引例。凡用例義有逆有順。此中乃是反以小例。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