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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論不通第四禪及無色界及第七。初兼第四及四無色。則除彼無明見。彼地寬趣狹。此乃趣寬地狹。如彼第六末。通地種論。即由有求力。不說二界。招色無色苦。論梵求如此論文。唯在第四四無色。則順外一切求煩惱。皆邪求體性。如第七卷。即三界無明見。皆邪求體性。如第六卷。則招三界生死。皆是邪求體性。彼第七界。地寬趣狹。此論趣寬地狹。唯在第四定。及四空。不在下故。如第六卷。即三界皆是。此乃實論。如此論。雖言四無色。未必即取一切。
取一切種。有求雖別貪慢等。在下故。約種言三。初流欲求。第二流有求。第三四流。是邪梵行求。約界言之。欲求在欲界三趣。實通五趣。有求在色。除第四定。實亦通。邪梵行等。在第四禪。及以無色。論云不約言。即第四禪辨無色界。此論約三欲樂生與論。故不同。此則第三暴流及扼。扼明體性。與流無別。六十四初文。復此不同。彼說三漏。
  四七隨眠分別者
  欲求攝二。謂欲愛瞋恚二隨眠。有求攝有愛一。則同通上二界。邪求即攝慢無明見疑四隨眠。
  第五釋文不同者
  准此文。邪梵行求。即通三界。慢見無明。皆是與前暴流不同。欲暴流有流中。約種皆是邪求。以慢疑隨眠。是邪求攝故。此等攝實也。第七卷。約攝流。約攝有是。今此約外道所起慢疑。亦須後邪求故。故邪求攝。邪體則非。以各別性。體非見故。若爾無明如何。無明必見俱。疑慢不定。故不為例。前皆可復說之。
  大乘法苑林章補闕卷第四
  大乘法苑林章補闕卷第七
    大雲寺沙門 慧沼 撰
  界處義林  五蘊義林(合明三科寬狹不同。所以別辨)  五境義林
  ○界處義林
  合以七門分別。一釋名。二出體。三立意。四次第。五癈立。六諸門。七問答。
  第一釋名者
初列。後釋。列名可知。釋名者。初總。後別。總名界處。界者。梵云厭都。唐言為界。伽五十六云。何等是界義。答因義。種子義。本性義。種性義。微細義。任持義。是名界義。此之六義。俱名為界。舊有云持。偏據一義。非盡理也。處者。梵云阿野咀那。唐言為處。伽五十六云。諸心心所生長門義。緣義。方便義。和合性義。所依止義。居住處義。是名處義。此之六義。俱名為處。舊翻為入。然釋云。聲聞義是入義。何以故。心心所法。於此識故。
稱之為入。若爾識生。應不名入。此之根境能生識故。又若言入。梵本應云針羅吠舍。既云阿野呾那。不可云入。顯揚十四。雜集第一。及五蘊論。明界處義。皆同於此。十八十二。皆是數名。即六釋中帶數釋也。
釋別名者。照矚名眼。能聞名耳。能齅名鼻。能甞名舌。能觸名身。能知名意。故瑜伽第十五云。謂見義。聞義。齅義。嘗義。觸義。知義。名根建立義。通理境皆持業釋。色等六境。眼所行名色。耳等所取名聲等。亦持業釋。六識者。為依彼根。及緣彼境。名眼等識故。雜集第二云。謂依眼緣色。了別為性。乃至謂依意緣法。了別為性。眼等者。即有所依。色等者則彼境。了別謂識自性。若依成唯識第五。亦可名色識等。從境為名。雜集從根。但名眼等識。
即依根名。皆依主釋。瑜伽五十一云。如草糠札火。依彼得燃。即得彼名。故名草火等。舉喻可解。
  第二出體者
略明四種。一約百法。二約三科。三約三性。四約五法。初約百法者。五色根界。即十一色中五根色為體。意根以過去六種心王。及第七八心王為體。五蘊論云。意界者。則彼無間滅等。彼言則彼六識。復言等者。非第七八。更欲等所。或可七八亦同六識。過去為意。現名意識。意識名寬。故通未來及過現種。皆為界體。故雜集第一云。謂眼曾現見色。及此種子。曾見色。能持過去。識受用義。現見色能持現在。識受用義。此種子者。為引當來眼根。或已成就。
為生現在眼根故。此二種名眼界者。眼生因故。簡永不生眼等種。乃至意界。應知亦爾。五色界。則百法中。色聲香味觸為其體。法界者。即百法中法處五色。及五十一心所有法。二十四種不相應行。六種無為。然除無為。餘通三世。虗空雖復無其自體。為意識境。亦法界收。亦無過未等。故雜集云。諸色眼曾現見。及眼界於此增上。是色界相。眼界於此增上力者。謂依色根增上力。外境生故。此意以根生識勝。緣境成種。故為增上。未言色種。及未來者。
非眼境界。故略不論。據實亦是色界乃至法界。大分亦爾。若准瑜伽五十六。亦同此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