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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照例纳银四两八钱免之。直院以后。所为悖理。谏劝不从者。众议退之别换。作一簿。前书诫文。后书逐年人名。不满年者不书。病不能满者亦书(诫文具别集)。众中凡事俱白直院。不白径行者。事小罚钱三十文。事大罚钱一百文。误事。罚已出院。而直院亦不得因而任意独专。不与耆长众执事共议。轻则罚。失事。罚已退换。本山诸寮。乃至十方堂。各宜巡行看视。及下院。亦半月查理。自己有事。可差人代。以上安坐不理。轻则罚。失事。罚已退换。
事难独成。功在夹辅。以一人之闻见有限故也。今将合山大众。挨次轮日各陈其所欲言。名曰僧直。又复关系丛林大事。不可迟误者。无论僧行老幼一切人等。皆得即言无隐。不必要待轮该僧直方说。而直院人不受善言。当行不行。每一事。罚钱二十文。大事倍罚。失事。罚已出院。每半月查各房上座。如法者。设茶与善。懒惰不如法者与罚。不查。罚钱三十文。每早查直夜人勤惰。不查罚同前。失事倍罚。直院年初一起。至十二月十五日满。十六日。
新旧相兼。及内外执事。共议丛林正务。至年尽夜。方始新管当事。旧管退休。
  △(二)额定人数
  堂内外人数俱额定如左。有缺方补。妄增一人。罚银五两。
  大堂四十八单。老堂十单。
  堂外 直院(一)库头(四)知客(二)书记(一)典座(四)饭头(二)茶头(三)碗头(二)磨头(二)火头(五)净头(二)香灯(二)侍者(四)柴头(九)园头(六)担力(二)化饭(二)铺堂(十八)司山(二)司屋(一)印房(一)山门(一)生所(八)重用(十)轻用(三十)病堂(一)看老(一)下院(八)杂收(一)
  轻用定数外。余者都入小堂。晨昏课诵。昼日止静。
  依大堂行事。但晚听教学经。出堂事讫。还堂入观。
  柴头。八九月请发心者助事讫。还归本执。因而添人。罚钱一千文。知客卧具等忙时请助同此。
  △(三)节省财费
  山不得再买。买一亩。罚银三两。
  屋不得再造。理实应造。众议定方可。若仍前妄自兴造者。一间罚银五两。
  厨楼封锁。不得已。白众议处。辄开。罚钱五百文。
  茶品即用山物炒米盐豆白果杨梅油灼之类。间或市买。止可枣栗糕饼之类。故办贵细物品者。罚钱三十文。其品以三四为常。五品为极。过五。每一品罚钱三十文。本山僧茶。分散各单。开桌罗列者。每桌罚钱五十文。施主特设不论。又单上摆茶杂话者。罚钱三十文。分散各单。不聚谈者。不论。
  设斋以四果四菜为常。五果五菜为极。过五。每一品罚钱三十文。
  寻常日用。二日菜。一日腐。有斋不论。凡生菜干菜干瓜干茄干羊豆干刀豆干萝卜之类皆可置办。乃至设斋。亦只用腐等常品。不必定买贵物如香菌蘑菇之类。其故为丰富者。罚钱五十文。采野菌食者。罚买菜三百斤。
  轻藐黄米。必买白米者。每白米一石。罚钱三百文。凑买黄米。
  过分用油酱等。计价罚钱。一倍二。
  可生食物。故费柴汤煎煮者。计价罚钱。一陪五。如煮栗煮枣之类。
  不得拗众粥饭。年七十以上不论。病人不论。余罚钱十文。
  故不食腐渣。喂畜。及卖与养猪家者。罚豆。一陪五。僧食之余。恐成坏烂。施放生所者。不论。
  茶房取面汤无度。及二板后用壶取茶归单吃者。俱罚钱十文。茶头不举同罚。身至茶房立饮者不论。七十老人并病人不论。印房不论。
  夜间不得煎煮。大寒月止可作姜枣汤而已。烹炮。罚钱三十文。
  善人来寺设斋者。斋佛讫。即引至禅堂佛前一礼。次两单或一礼。或问讯。次引至斋堂韦驮前一礼。两单问讯。其有许数斋僧若干员者。应为报数总记。完日回向。
  烛不宜多点。夏月尤为不宜。油灯粗草单炷。细草方可用双。又不宜以贵价买木头作香。熏坏金像。反成过咎。
  非期浆洗者。罚钱十文。重务不论。
  穿着过分鲜好衣服者。罚钱一百文。裙幅太长者。割取作衣带。施与十方。
  铜盆洗面者。夺施。一切过分精巧器皿。夺施。
  浴铭云。一月八浴。丛林罕闻。乃日日浴。虽重务。恐亦过分。今姑从之。而须库房讨筹。无筹不放入浴。强浴。罚钱十文。浴头阿容不举同罚。余非重务。有故欲浴者。买筹。库房审其可否。不审滥与。每一筹罚钱十文。用筹不用钱。浴头收钱。罚钱五文。夏至起。至秋分。方日日大众普浴。停筹。
  △(四)出应期会本山专修净业。长期坐禅。乃法眷赴讲者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