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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-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-明-释智旭-第5页

他田地。一者相言。(即告状讼于官府也。)二者作相。(即立标示界限相也。)若居士为地故。言他得胜。若作异相过分得地。直五钱者。犯不可悔。
有诸居士应输估税而不输。至五钱者。犯不可悔。△复有居士至关税处。语诸居士汝为我过此物。与汝半税。为持过者。违税五钱。犯不可悔。△居士若示人异道。使令失税。物直五钱。犯中可悔。若税处有贼及恶兽或饥饿。故示异道。令免斯害。不犯。
又有居士与贼共谋。破诸村落。得物共分。直五钱者。犯不可悔。
盗无足众生者。蛭虫(蛭。音质。水虫也。)于投罗虫等。(未见翻译。)人取举著器中。居士从器中取者。犯不可悔。选择如上。
盗二足三足众生者。人及鹅雁鹦鹉鸟等。是诸鸟在笼樊中。若盗心取者。犯不可悔。余如上说。△盗人有二种。一者担去。二者共期。若居士以盗心担人著肩上。人两足离地。犯不可悔。若共期。行过二双步。犯不可悔。余皆如上说。
盗四足者。象马牛羊也。人以绳系著一处。以盗心牵将过四双步。犯不可悔。△若在一处卧。以盗心驱起。过四双步。犯不可悔。△多足亦同。△若在墙壁篱障内。以盗心驱出。过群四双步者。犯不可悔。余如上说。△若在外放之。居士以盗心念。若放牧人入林去时。我当盗取。发念之机。犯中可悔。△若杀者。自同杀罪。杀已。取五钱肉。犯不可悔。
复有七种。一非己想。二不同意。三不暂用。四知有主。五不狂。六不心乱。七不病坏心。此七者。取重物。犯不可悔。取轻物。(四钱以下)。犯中可悔。△又有七种。一者己想。(谓是己物。)二者同意。(素相亲厚。闻我用时。其心欢喜。)三者暂用。(不久即还本主。)四者谓无主。(不知此物有人摄属。)五狂。六心乱。七病坏心。此七者。取物无犯。
有一居士种植萝卜。又有一人来至园所。语居士言。与我萝卜。居士问言。汝有价耶。为当直索。答言。我无价也。居士曰。若须萝卜。当持价来。我若但与汝者。何以供朝夕之膳耶。客言。汝定不与我耶。主曰。吾岂得与汝。客便以咒术令菜干枯。回自生疑。将无犯不可悔耶。往决如来。佛言。计直。所犯可悔不可悔。茎叶华实。皆与根同。
有一人在祇洹间耕垦。脱衣著田一面。时有居士四望无人。便持衣去。时耕者遥见。语居士言。勿取我衣。居士不闻。犹谓无主。故持衣去。耕人即随后捉之。语居士言。汝法应不与取耶。居士答言。我谓无主。故取之耳。岂法宜然。耕人言。此是我衣。居士言曰。是汝衣者便可持去。居士生疑。我将无犯不可悔耶。即往佛所咨质此事。佛知故问汝以何心取之。居士白言。谓言无主。佛言。无犯。自今而后取物者善加筹量。或自有物。虽无人守。而实有主者也。
若发心欲偷未取者。犯下可悔。取而不满五钱者。犯中可悔。取而满五钱。犯不可悔。
欲偷未取下可悔。远方便也。取而未离处。中可悔。近方便也。文缺略。不满五钱。中可悔。未失戒也。满五钱。不可悔。已失戒也。失戒须取相忏。例如杀戒中说。所有世间性罪。偿足自停。较杀业稍轻耳。
淫戒第三
佛告诸比丘。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欲觉。尚不应生心。何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。
于欲境界安立名言。名为欲想。于欲境界忽起寻求。名为欲觉。由欲不遂。而起于恚。欲之与恚。同依于痴。三毒既具。则为一切结缚根本。违清净行。能招此世他世苦报。故名不净恶业也。
是中犯邪淫有四处。男。女。黄门。二根。女者。人女。非人女。畜生女。男者。人男。非人男。畜生男。黄门。二根。亦同于上类。
若优婆塞与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处行邪淫。犯不可悔。△若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。二处行淫。犯不可悔。
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。犯下可悔。(远方便也。)若二身和合。止不淫。犯中可悔。(近方便也)。
淫戒以三缘成不可悔。一淫心。谓如饥得食如渴得饮。不同热铁入身。臭尸系颈等。二是道。谓下文所明三处。三事遂。谓入如胡麻许。即失戒也。
若优婆塞。婢使已配嫁有主于中行邪淫者。犯不可悔。余轻犯。如上说。三处者。口处。大便。小便处。除是三处。余处行欲。皆可悔。△若优婆塞。婢使未配嫁。于中非道行淫者。犯可悔罪。后生受报罪重。
婢使未配嫁。则未有他主。若欲摄受。便应如法以礼定名。为妾为妻。皆无不可。若非道行淫。坏其节操。致使此女丧德失贞。故虽不失戒体而后报罪重。所谓损阴德者幽冥所深恶也。
若优婆塞。有男子僮使人等。共彼行淫二处。犯不可悔罪。余轻犯罪。同上说。
若优婆塞。共淫女行淫。不与直者。犯邪淫不可悔。与直无犯。
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。身根未坏。共彼行邪淫。女者三处。犯不可悔。轻犯同上说。
若优婆塞。自受八支。(谓一日一夜八关戒斋。)行淫者。犯不可悔。八支无复邪正。一切皆犯。
若优婆塞虽都不受戒。犯佛弟子净戒人者。虽无犯戒之罪。然后永不得受五戒乃至出家受具足。
佛弟子净戒人谓比丘。比丘尼。式叉摩那。沙弥。沙弥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