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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-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-明-释智旭-第45页

坊主得无量罪。畜生无异。非沙门。非释种姓。犯轻垢罪。
菩萨。谓大士众。比丘。谓声闻众。皆应有利养分也。国王宅舍。谓王所造立安僧宅舍也。应卖自身等者。举重况轻。谓卖身割肉。尚应供给。况本皆有分之利养耶。 此具性遮二业。以僧次请僧时。凡在界内者。皆应有利养分。而今不差客僧。乖施主心。贪利独受。是盗戒之等流也。四缘成罪。一有客。谓应得利养分者来在界内。二有客想六句。二重二轻二无犯。三独受心。正是业主。四差竟。据义疏云。若知僧次的至彼人而不差者。且犯轻垢。以临差时。界外或更有来者。尚未专有分故。若差竟而别与余人。余人自知未应受请。而受得施主家食(贝+亲)。五钱入手。与差者同结重罪。畜生无异。又客来不与僧中物分。不起迎接。亦此戒兼制。同犯轻垢。 比丘比丘尼全犯。余五众未知僧事。不犯。或有时受差分食。若偏厚偏薄。偏有偏无。皆犯轻垢。善生经云。僧中付食。若偏为师选择美好过分与者。是优婆塞得失意罪。 大小乘俱制。 惟遮不开。 果报如慈悲道场忏法广明。 理解者。不以大乘法普化一切。名独受利养。 忏悔者。独受事养有二。若但犯方便轻垢。须作法忏。若已得五钱入手。结重。失菩萨戒。须取相忏。独受理养。须一心无生忏。 修证者。初果不独受事利。圆住不独受理利。 性恶者。尽十方是个自己。安有第二人同受供养。
(庚)第二十七受别请戒
若佛子。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已。而此利养。属十方僧。而别受请。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已。及八福田中。诸佛圣人。一一师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。犯轻垢罪。
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已等者。以施主修福。法应普徧平等。一切利施。本通十方僧众。繇汝别受。令彼十方不得利养。远有夺取十方之义。又八福田。并有应得僧次利养之义。如佛或应迹为僧。余可知也。 此是遮业。令施主失平等心。十方僧失常利施。故制。三缘成罪。一是别请。若有僧次一人同受。不犯。二别请想六句。二重二轻二无犯。又或请受戒说法。或知此人非我则不营功德。皆无犯。三受竟结罪。 出家五众同犯。在家无受利养事。善生经云。若优婆塞。受招提僧卧具床座。得失意罪。亦应此戒兼制。 大小不同制。小乘遮别众食。若四人中有一人是僧次者。不犯。不遮别受请。 开遮者。戒本经云。檀越来请。若至自舍。若至寺内。若至余家。若施衣食种种众具。菩萨以嗔慢心。不受不往。是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病。若无力。若狂。若远处。若道路恐怖难。若知不受令彼调伏。若先受请。若修善法不欲暂废。为欲得闻未曾有法。饶益之义。及决定论。若知请者为欺恼故。若护多人慊恨心故。若护僧制。解曰。此乃率众受供。非别受也。又云。有檀越以金银真珠摩尼瑠璃种种宝物。奉施菩萨。若嗔慢心。违逆不受。是染污犯。舍众生故。懒惰懈怠。非染污犯。不犯者。若知受己。必生贪著。或施主生悔。或施主生惑。或施主贫恼。若知是三宝物。是劫盗物若知受己。多得苦恼。所谓杀。缚。讁。罚。夺财。诃责。解曰。此则受以为众。非自享也。 果报者。既远有夺取十方之义。亦是盗戒等流。 观解者。受入空请。是别于俗谛。受出假请。是别于真谛。受但中请。是别于二谛。 忏悔者。受事别请。作法。受理别请。一心无生。 修证者。别初住。圆初信。不受事别请。别初地。圆初住。不受理别请。 性恶者。法界妙供。念念自受。如人饮水。冷暖自知。谁能共之。
(庚)第二十八别请僧戒
若佛子。有出家菩萨。在家菩萨。及一切檀越请僧福田求愿之时。应入僧坊问知事人。今欲请僧求愿。知事报言。次第请者。即得十方贤圣僧。而世人别请五百罗汉菩萨僧。不如僧次一凡夫僧。若别请僧者。是外道法。七佛无别请法。不顺孝道。若故别请僧者。犯轻垢罪。
次第请即得十方贤圣僧者。以凡圣难测。不应妄生分别故。七佛者。一毗婆尸佛。或云维卫。此翻胜观。二尸弃佛。或云式弃。此翻为火。三毗舍浮佛。或云毗舍婆。或云随比。或云随叶。此翻徧一切自在。此三世尊。皆在过去庄严劫出世。四拘留孙佛。或云拘楼秦。此翻所应断。五拘那含牟尼佛。此翻金寂。或翻金仙。六迦叶佛。此翻饮光。七释迦牟尼佛。或云释迦文。此翻能仁寂默。亦翻能儒。此四如来。皆于贤劫出世。经中处处每引七佛证义。以其并在此土。又近在百小劫内。长寿天皆曾见也。不顺孝道者。不遵佛训。轻慢众僧。 此是遮业。分别是田非田。其心狭劣。不顺平等法门故也。据声闻律。若僧次中请得一人。余别指名请求。非犯。此或应同。若一概于僧次请。弥善。 七众同。 大小共。 开遮者。如亲师取友。则善须简择。如欲说法授戒。化导众人。择其才德俱优者请之。非犯。 果报者。别请。则违平等无相法门。失广大圆满福德。不别请。则一滴投海。顿同海体。 理解者。知对待妙。不知绝待妙。轻藏通别教之法。而别尚圆教。是别请义。 忏悔者。事别请。作法。理别请。须以一心融四无生。 修证者。初果无事别请。圆信无理别请。 性恶者。于十法界中。别令各得佛界之利。
(庚)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