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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-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-明-释智旭-第56页

令彼调伏。若先许他。若彼有怨。若自修善业不欲暂废。若性闇钝。若护多人意。若护僧制。解曰。此即同事摄也。 七众同犯。 小乘无化他义。不制。 果报者。不化则失二利。化则二利增长。 观解者。一心转教余心。名化众生。一念不与妙观相应。名为不化众生。 忏悔者。事不化。作法。理不化。无生。 修证者。行不退。常行事化。念不退。常行理化。 性恶者。三世诸佛一口吞尽。有何众生可度。
(庚)第四十六说法不如法戒
若佛子。常应教化。起大悲心。若入檀越贵人家一切众中。不得立为白衣说法。应在白衣众前。高座上坐。法师比丘。不得地立为四众说法。若说法时。法师高座。香华供养。四众听者下坐。如孝顺父母。敬顺师教。如事火婆罗门。其说法者若不如法说。犯轻垢罪。
高座者。以高卑言。上坐者。以上下言。不如法说。谓不顺说法仪式。非谓颠倒谬说也。 此是遮业。三缘成罪。一不如法。二不如法想。三正说法。若为名利。是染污犯。若忘误。非染污犯。又此且据坐言。若准律中。则人卧己坐。不得为说。人坐己立。人在座。己在非座。人在高坐。己在下座。人在前行。己在后行。人在高经行处。己在下经行处。人在道。己在非道。皆不得为说。又衣缠颈者。覆头者。裹头者。叉腰者。著革屣者。著木屐者。骑乘者。持杖者。持剑者。持矛者。持刀者。持盖者。皆不得为说。惟除为病人说法。一切不犯。 七众同犯。以沙弥等。亦许登高座故。以白衣说一句一偈义。亦应如法故。又善生经云。僧若不听说法赞叹。輙自作者。是优婆塞得失意罪。亦此兼制。 大小乘俱制。 开遮者。僧祇律云。若比丘为塔事僧事。诣王及地主时。彼言。比丘为我说法。不得语令起。恐生疑故。若边有立人者。即作意为立人说。王虽听。比丘无罪。又比丘患眼。前人捉杖牵前。为说无罪。又比丘在怖畏险道时。防卫人言。尊者为我说法。虽持刀杖。为说无罪。 果报者。不如法。则令彼此皆招慢法之罪。如法。则令彼此皆有敬法之益。 观解者。坐法空座。乃名如法。 忏悔者。事不如法。用作法。理不如法。用无生。 修证者。初果以上。事常如法。别地圆住。理常如法。 性恶者。依正刹尘。俱说俱听。更何高下。
(庚)第四十七非法制限戒
若佛子。皆已信心受佛戒者。若国王太子百官。四部弟子。自恃高贵。破灭佛法戒律。明作制法。制我四部弟子。不听出家行道。亦复不听造立形像。佛塔经律。立统官制众。使安籍记僧。菩萨比丘地立。白衣高座。广行非法。如兵奴事主。而菩萨正应受一切人供养。而反为官走使。非法非律。若国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。莫作是破三宝之罪。若故作破法者。犯轻垢罪。
四部者。居士。居士妇。童男。童女也。不听出家行道。则断僧宝。不听造形像佛塔。则断佛宝。不听造经律。则断法宝。 此具性遮二业。障善法故。四缘成罪。一是三宝事。二三宝事想。三有制限心。四制限得成。随事结罪。 在家二众全犯。出家五众。无自在权势。设能随力非法制限。亦犯。 大小俱制。 开遮者。如弥勒昔为国王。假设非法制限。以兴正法。 果报者。制限。则得断灭三宝大罪。不制。能招弘护三宝功德。 观解者。不于一切法中显出三宝体性。名非法制限。 忏悔者。事制限。须殷勤建立三宝。理制限。须善修一心三观。 修证者。初果以上。无事制限。别地圆住。无理制限。 性恶者。不听于九界外。别别施设佛界。
(庚)第四十八破法戒
若佛子。以好心出家。而为名闻利养。于国王百官前说佛戒者。横与比丘比丘尼菩萨戒弟子作系缚事。如狱囚法。如兵奴之法。如师子身中虫。自食师子肉。非余外虫。如是佛子自破佛法。非外道天魔能破。若受佛戒者。应护佛戒。如念一子。如事父母。不可毁破。而菩萨闻外道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。如三百矛刺心。千刀万杖打拍其身。等无有异。宁自入地狱。经于百劫。而不一闻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。而况自破佛戒。教人破法因缘。亦无孝顺之心。若故作者。犯轻垢罪。
国王百官。指已受佛戒者。虽是同法之人。得于彼前说菩萨戒。而不得于彼前横作非法治罚也。弟子有过。但应如法治罚。不应作系缚事。如狱囚兵奴。以伤出家轨式。如念一子。喻爱之极。如事父母。喻敬之极。又念子即慈悲心。事亲即孝顺心也。 此具性遮二业。以毁辱法门故。五缘成罪。一是佛弟子。谓大小乘七众。不犯边罪。不舍戒者。二佛弟子想六句。二重四轻。虽非佛弟子。亦不应作系缚事故。但其事稍稀。故不特制。或复摄入嗔损戒中。三有治罚心。欲令前人受辱。正是业主。四所对人。谓国王百官等。同有戒者。故仅结轻。若向未受戒人治罚。自属第六重戒。五正行治罚。随事结过。 出家五众同犯。在家二众。若治罚佛之弟子。自属前戒兼制。厥罪弥甚。具如地藏十轮经中广诃。 大小乘俱制。 开遮者。恶浊世中。护持正法。比丘得藉王大臣力。兵杖自卫。如大涅槃所明。然不得非法治罚他人。 果报者。作则有破坏法门。损辱僧侣之罪。不作。则令众僧增益安乐。 理解者。不如说修行。